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
3、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范畴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专项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特性或者说实质性内容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城市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既在保证用地数量的同时,形成合理的绿地布局;第二,城市主要的绿地体系的规划,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减灾避灾绿地等体系的建立;第三,城市绿化特色的拟定,既结合城市自然条件和城市性质,针对不同用地的特点推荐不同的植物品种、配植方式,以形成富有本地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由此有三个问题需要强调:
首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所谓的“生态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载体是绿地,绿地的建设的确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但是,不能因为绿地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就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引伸为城市生态规划。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植物只是一个因子。如果我们不讨论所谓“生态规划”本身的提法是否恰当,只是暂且承认它的话,它的工作内容要远远超出植物和绿地的范畴。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该运用生态学的原理,从绿地系统的布局结构上、绿地的数量上、以及植物种植的原则上注重绿地生态效益的综合发挥,以求城市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作用的最大化。但这只是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本学科,不存在替代,因此我们不能跟风追时髦冠以那些华而不实的“大帽子”.
第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生物多样性规划”也无法包含“生物多样性规划”.自 1992 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责任。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体及其构成的综合体,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也应在基因、物种及其生境三个水平上加以保护”(摘自《辞海》)。从这些基本概念中我们应该已经体会到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关系。植物是城市绿地建设的主要因子,也是生物的一种类型,但它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规划中都只是一个因子,不能“以点代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工作内容之一,但绝对不可能取而代之。
第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行业发展规划。城市绿地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说是园林行业日常工作的载体,但是,工作载体不是职能部门和行业本身,工作载体的规划是职能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它不能也代替不了这一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这一行业的发展规划。毫无疑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规划成果也会涉及到规划管理和实施措施,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它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指望通过一个专项规划解决这个专项行业里面临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机构改革之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
综上所述,明确的法定地位,将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范化,提高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1995.
2. 《城市绿化条例》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