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
三、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认识
虽然目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尚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但在国家的行政文件和相关法规条文中,以及在业内人士的认识上,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它的规划层次应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它的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以落实。笔者认为这一定位是基本准确的,而且在这一定位之下,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才能真正融入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得到确实可行的良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1、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建立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应该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一个指导性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体现在该项工作的始终和诸多方面诸多层面:
首先,从规划编制主体层面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需要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已明确指出,但在具体工作中不同行政渠道之间的关系处理往往成为关键点。它影响到现状资料的收集和对现状问题的分析、影响到对城市绿地规划基本依据的理解和城市远景发展目标的把握,甚至影响到对于规划本身的认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将对规划编制工作产生强有力的推动。
其次,从参与规划编制的技术层面上说,不同专业教育背景的技术人员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理解不同,驾驭规划编制工作的能力也不同。因此在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约定之下开展工作,方可保证各专业人员在一个基本平台上进行对话,使各城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在较为统一的起跑线上,使各城市的规划成果具有可比性。
第三,从规划工作的具体内容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合理的绿地系统结构布局既离不开城市的结构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又可以进一步调整完善充实城市总体规划;而绿地系统规划的范围、用地和人口的数据、绿地的分类、指标的统计等等,只有与总体规划建立对话关系,才能真正确立起生根于城市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之地位。
第四,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管理层面上说,规划成果需要反馈至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由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组织实施。
协调,对于双方都需要不断地调整,肯定不应该是绝对的服从,而是互动,寻求对城市发展最有利的行动方案。为此,不论是各主管部门,还是专业技术人员,都需要做出极大的努力。在目前情况下推行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似乎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风景园林师的介入和对绿地系统给以足够的重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层次
如果我们认可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似乎这是一个不用再议的问题。但是,鉴于前面已提及的种种误区,仍有必要进行探讨直至明了化。
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度中,城市规划阶段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的规划阶段有不同的工作范畴,包括规划任务、规划内容、工作深度等,最简而言之,其工作的图纸比例就不同。城市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任何规划都有其时限性,不同的规划阶段是为了在不同的层面上在不同的时间安排上解决城市不同范围的不同问题,以达到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这样的认识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尤其对于不同专业背景而从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尤为重要。因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多学科结合、尤其是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两个专业学科背景结合的产物。在这样一个规划体系尚不成熟的时候,更加需要互补,以求共同建立起与城市规划阶段层次相咬合相渗透的城市绿地统规划体系。
如果我们认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那么其任务也就随之明确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重解决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各类绿地体系的建立、用地安排和指标控制、城市绿化特色的确定、以及城市绿化建设途径(包括政策上的、资金上的、技术上的、时间上的、宣传上的、等等)的建立,这些基于对城市现有问题和建设目标的研究和把握,对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宏观引导和控制,是以相对来说较为微观技术层面的公园绿地设计所无法替代的。
随着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的发展,理想的状况是建立与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相对应的、由总体的宏观的到局部的微观的、既划分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分区规划、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不同阶段的绿地规划体系,以应对在不同范围内绿地建设面临的不同问题。对此,近几年我院也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尤其是根据一些城市的实际建设需求,在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了绿地控制性规划,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