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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20286-20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7-03-0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 要求和标识

Requirements and mark on burning behavior of fire retarding products and

subassemblies in public place

GB 20286-2006

2006-06-19发布  200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GB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并结合国内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阻燃学会、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 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具协会、四川大学、富尔新纺织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铁路防火制品 厂、山东华懋阻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伟、卢国建、周政懋、徐路、钱建民、张羽、季广其、赵成刚、马昳、王玉忠、 马道贞、刘英俊、旷天申、黄险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定义及分类、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令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参见附录A)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08—1996,eqv ISO 1210:1992)

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dt IEC 60950:1999)

GB/T 5454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氧指数法(GB/T 5454—1997,neq ISO 4589:1984)

GB/T 5455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

GB/T 8333  硬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862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 11020  测定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暴露在引燃源后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

GB/T 16172  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GB/T 16172—1996,neq ISO 5660-1: 1993)

GB/T 17596  纺织品  织物燃烧试验前的商业洗涤程序(GB/T 17596—1998,eqv ISO 10528: 1995)

GB 17927  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GB 17927—1999,neq ISO 8191-1: 1987)

GB/T 19981.2  纺织品  织物和服装的专业维护、干洗和湿洗  第2部分:使用四氯乙烯干洗和整烫时性能试验的程序

GB/T 20285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A 111—1995  表面材料的实体房间火试验方法(GA 111—1995,neq ISO 9705-1:1993)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

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

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

3.2 阻燃制品及组件  fire retarding products and subassemblies

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

3.3 阻燃  fire retarding

抑制、减缓或终止火焰传播。

4 分类、分级与命名

4.1 分类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可分为6个大类:

a)阻燃建筑制品;

b)阻燃织物;

c)阻燃塑料/橡胶;

d)阻燃泡沫塑料;

e)阻燃家具及组件;

f)阻燃电线电缆。

4.2 分级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除建筑制品外)按燃烧性能可分为2个等级:

——阻燃1级;

——阻燃2级。

4.3 命名

阻燃制品(除建筑制品外)采用下列方式命名:在阻燃等级后面括号内注明产品的类别,阻燃电线电 缆尚应标明阻燃试样类别,阻燃织物应标明是否耐洗,对耐洗织物还应在括号内标明耐洗类型和耐洗次数。各类阻燃制品名称与代号举例如下:

一级非耐洗阻燃织物.............................阻燃1级(织物 非耐洗)

二级耐洗涤阻燃织物(水洗30次)........阻燃2级(织物 耐水洗30次)

二级耐洗涤阻燃织物(干洗6次)..........阻燃2级(织物 耐干洗6次)

—级阻燃塑料和橡胶制品.......................阻燃1级(塑料/橡胶)

二级阻燃泡沫塑料制品...........................阻燃2级(泡沫塑料)

二级阻燃家具及组件..............................阻燃2级(家具/组件)

二级B类阻燃电线电缆............................阻燃2级(电线/电缆B类)

5 燃烧性能要求

5.1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D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b)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Df1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5.2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等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公共场所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5.3 耐水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GB/T 17596中规定的缓和洗涤程序对试样进 行洗涤,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洗涤次数不得少于12次。耐干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 应按GB/T 19981.2中的正常材料干洗程序执行,洗涤次数不得少于6次。

5.4 公共场所使用的电线导管、燃气管道、插座、开关、灯具、家电外壳等塑料和橡胶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公共场所阻燃塑料和橡胶制品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5.5 公共场所使用的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中所用的泡沫塑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公共场所阻燃泡沫塑料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5.6 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床、床垫、接线柜、沙发、茶几、桌、椅等家具/组件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公共场所阻燃家具及组件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5.7 公共场所使用的光纤电缆、通讯电线电缆和电力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公共场所阻燃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5.8 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和使用的其他要求见附录D。

6 标志

6.1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经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其阻燃 性能等级,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标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必须明示。

6.2 阻燃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标识方式如下:

6.3 阻燃铺地材料的标识方式如下:

6.4 除建筑制品外,其他阻燃制品及组件的标识方式举例如下:

阻燃1级(建材/饰材)

阻燃1级(织物 非耐洗)

阻燃1级(织物 耐水洗30次)

阻燃1级(塑料/橡胶)

阻燃2级(泡沫塑料)

阻燃2级(家具/组件)

阻燃1级(电线/电缆C类)

阻燃2级(电线/电缆A类)

6.5 阻燃性能标识除阻燃性能等级外尚应包括: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6.6 产品阻燃性能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检验结果一致。若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结构、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过报吿的有效性期限时,应重新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相应的阻燃性能等级标识。

7 试验报吿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试验报告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b)试验机构的名称、地点;

c)试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d)制品特性和用途的详尽描述:其中应包括制品的名称、商标,以及试样尺寸、重量或密度;

e)对制品的详尽描述:其中应包括对制品结构和材料的详细说明,以及应用于该制品的各组成部分的相关制品的规格和性能指标;

f)试验依据的标准和试验内容;

g)试样生产厂或提供试样厂家的名称;

h)试验结果和阻燃性能等级;

i)试验报告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名;

j)试验报告的签发日期;

k)本报告有效性的期限。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A.1 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娱乐性公共场所包括:

a)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游艺、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A.2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是:

a)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b)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c)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d)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附录B(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B.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软垫家具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本附录适用于软垫家具或者软垫家具的实体模型。

B.2试验装置

B.2.1 试验装置由点火源、锥形收集器、排烟管道、风机、称重台及测量装置等组成。

B.2.2 本试验方法使用(250 mm±10 mm) X (250 mm±10 mm)的方形点火器作为点火源,点火源可采用工业丙烷或天然气作燃料。点火器的边管由不锈钢管制作,材料厚度0.89 mm±0.05 mm,管直径13 mm±1 mm。前边管开有14个向外的孔,9个向下的孔,每个孔相距13 mm±1 mm;右边管和左边管向外各开6个孔,每个孔间距13 mm±1 mm,另在右边管、左边管和后边管向内45°的位置各开4个孔,每个孔间距50 mm±2 mm。所有孔的直径均为1 mm±0.1 mm(见图B.1和图B.2)。长1.07 m±0.2 m的点火器直臂焊接在前边管的后部,与点火器平面呈30°角(见图B.3),点火器置于可调高度的支撑杆上,通过砝码或其他机械装置保持平衡。

方形点火器俯视图

方形点火器各边的截面图

方形点火器的侧视图

B.2.3 锥形收集器应当安装在称重台和试样的正上方,底部尺寸3000 mmX3000 mm,高1000 mm, 锥形收集器的顶部为- 900 mm X 900 mm X 900 mm的正方体,为增加气体混合效果,采用两块 500 mmX900 mm的钢板安装在顶部的正方体内,形成烟气均混器。收集罩底边与称重台距离2.4 m。 其结构尺寸见图B.4。

B.2.4 排烟管道的安装要求及测量位置见GA 111—1995中3.4.3~3.4.5,及GA 111—1995图5。

B.2.5 风机的安装要求见GA 111—1995中3.6。

B.3测量装置

B.3.1 气体体积流量的测量装置见GA 111—1995中5.2.1。

B.3.2 气体取样和气体分析装置见GA 111—1995中5.3.1和5.3.2.1-5.3.2.2。

B.3.3 烟密度的测量装置见GA 111—1995中5.4。

B.3.4 试验样品的质量损失由称重台测量。

B.3.4.1 试验时,用称重台支撑试验样品,台上放一张(1.2 m±0.1 m)X(2.4 m±0.1 m)的加强型无机板;称重台的边界超出无机板的上表面100 mm±10 mm以防止试验材料的溢出。

B.3.4.2 称重台的测量范围不少于90 kg,精度不低于±150 g;称重台的安装应该保证试验燃烧生成的热量和荷载的偏心不会影响称重的精确度。在测量过程中应防止量程的偏移。

B.3.4.3 称重台可以支撑离地板高1270 mm±76 mm的家具试样。

B.3.4.4 称重台位于收集罩的几何中心的正下方。

B.3.5 数据采集系统可以采集和记录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烟密度、热释放 速率、质量损失率等试验数据;每次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不应超过5 s。

B.4系统的校准

系统的校准按照GA 111—1995中6.1~6.4进行。

B.5试验样品

B.5.1 试验样品包括实际使用的软垫家具和实体软垫家具模型。

B.5.2 实体软垫家具模型的结构应该完全仿造实际家具的结构,作为实体模型的试验样品应包括组成家具的垫子。垫子厚度、结构和产品的设计特性应该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一致。

B.6试验步骤

B.6.1 将试样安装到位。

B.6.2 启动风机、测量装置和数据处理系统,试验前2 min,整套系统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采集 所需的数据。

B.6.3 点火器中心位于试样中心线上,距垂直软垫51 mm±3 mm,在水平软垫上方25 mm±3 mm。

B.6.4 调节燃气流量至规定值,使输出的热释放量为20 kW。

B.6.5 打开燃气阀,点火器同时点火。

B.6.6 调节风机的排风量,保证能收集到试样燃烧所生成的所有产物。

B.6.7 点火10 min后,将点火器从试样移开。

B.6.8 关闭点火器。

B.6.9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试验停止:

a)所有的有焰燃烧停止;

b)试验进行到30 min时。

B.6.10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和录像。

B.6.11 试验结束后,打印试验数据。

B.7试验记录

试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试样生产厂或提供试样厂家的名称;

b)样品描述(包括对试样结构和材料的详细说明);

c)试样尺寸、重量或密度;

d)试验日期和参加试验人员;

e)试验结果。

1)热释放速率-时间曲线;

2)总热释放量-时间曲线;

3)二氧化碳浓度;

4)一氧化碳浓度;

5)烟浓度;

6)质量损失率;

7)有焰燃烧停止的时间;

8)试验结束的时间。

B.8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B.8.1 试样在燃烧过程中,试验人员可能受到有毒或有害气体的伤害,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B.8.2 试验装置附近应设置灭火设施。

  附录C(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组件和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C.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组件和家具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本附录适用于组件和家具或组件和家具的实体模型。

C.2试验装置

C.2.1 试验装置由点火源、锥形收集器、排烟管道、风机、称重台及测量装置等组成。

C.2.2 采用GA 111—1995中3.3所规定的点火源,点火源可以根据需要移动,并能安全地固定。点火源可采用工业丙烷或天然气作燃料。

C.3测量装置

C.3.1 气体的体积流量的测量装置见GA 111—1995中5.2.1。

C.3.2 气体取样和气体分析装置见GA 111—1995中5.3.1和5.3.2.1~5.3.2.2。

C.3.3 烟密度的测量装置见GA 111—1995中5.4。

C.3.4 试验样品的质量损失由称重台测量,称重台应满足:

a)试验时,用称重台支撑试验样品,台上放一张(1.2 m±0.1 m)X(2.4 m±0.1 m)的加强型无机板;称重台的边界超出无机板的上表面100 mm±10 mm,以防止试验材料的溢出。

b)称重台的测量范围不少于90 kg,精度不低于±150 g;称重台的安装应该保证试验燃烧生成的热量和荷载的偏心不会影响称重的精确度。在测量过程中应防止量程的偏移。

c)称重台可以支撑离地板高2000 mm±76 mm的家具试样。

d)称重台位于收集罩的几何中心的正下方。

C.3.5 数据采集系统可以采集和记录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烟密度、热释放 速率、质量损失率等试验数据;每次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不应超过5 s。

C.4系统的校准

系统的校准按照GA 111—1995中6.1~6.4进行。

C.5试验样品

C.5.1 试验样品包括实际的组件和家具或实体组件和家具的模型。

C.5.2 实体组件和家具模型的结构应该完全仿造实际家具的结构,其结构和产品的设计特性应该与实际的产品一致。

C.6试验步骤

C.6.1 将试样安装到位。

C.6.2 启动风机、测量装置和数据处理系统,试验前2 min,整套系统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采集 所需的数据。

C.6.3 试验时可以采用下列点火方式:

a)通常情况下,点火器位于试样的下面,点火器上表面距试样下部的暴露面500 mm±3 mm,点火器边缘靠近试样暴露表面。

b)也可以选择试样的最不利部位施加火焰,点火器边缘靠近试样暴露表面。

C.6.4 调节燃气流量至规定值,使输出的能量为100 kW。

C.6.5 打开燃气阀,点火器点火。

C.6.6 增大风机的排风量,保证能收集到试样燃烧所生成的所有产物。

C.6.7 点火10 min后,关闭点火器。

C.6.8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试验停止:

a)点火器关闭后,所有的有焰燃烧停止;

b)试验进行到30 min时。

C.6.9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和录像。

C.6.10 试验结束后,打印试验数据。

C.7试验记录

试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试样生产厂或提供试样厂家名称;

b)样品描述(包括对试样结构和材料的详细说明);

c)试样尺寸、重量或密度;

d)试验日期和参加试验人员;

e)试验结果。

1)热释放速率-时间曲线;

2)总热释放量-时间曲线;

3)二氧化碳浓度;

4)一氧化碳浓度;

5)烟浓度;

6)质量损失率;

7)有焰燃烧停止的时间;

8)试验结束的时间。

C.8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C.8.1 试样在燃烧过程中,试验人员可能受到有毒或有害气体的伤害,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C.8.2 试验装置附近应设置灭火设施。

  附录D(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

D.1 顶棚、墙面、地面和固定家具等使用的建筑制品(含铺地材料),当相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采用 燃烧性能等级更高的产品时,应按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D.2 厨房内使用的橱柜及台面板,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B级,且产烟等级不低于s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采用塑料制成的燃气管道和电线导管,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阻燃1级。

D.3 公共场所使用的座椅、沙发、床垫等家具或组件,除采用的泡沫塑料、织物需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外,家具或组件本身也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D.4 公共场所顶棚、墙面使用的装饰软包,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C级,且产烟等级不低于s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D.5 公共场所中的阻燃电线/电缆和可能导致发热的电器件,当在可燃类材料上布置时应采用阻燃电线导管或防火材料进行保护。

D.6 采用不耐洗的阻燃织物时,在每次洗涤后均应重新进行阻燃处理,其阻燃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要 求。采用耐洗阻燃织物,其洗涤次数超过标识中注明的洗涤次数时,需经重新检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 窗帘、帷幕、床罩等需要经常洗绦的阻燃织物应采用耐洗阻燃织物。

D.7 在疏散通道和人员密集扬所,使用阻燃泡沫塑料制品作保温材料时,泡沫塑料的表面不得直接暴 露于使用空间,否则其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进行保护。

D.8 公共场所内选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和使用的产品数量应满足相应的防火安全设计要求。防火安全设计应优先采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和已经权威机构试验验证或充分论证过的方案。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