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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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1.1 总则
1.1.1 本《技术措施》分册是在2003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分册的基础上, 结合贯彻现阶段国家颁布的节能减排的政策, 进行的修订。
1.1.2 本《技术措施》分册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的采暧、通风、空调、制冷、 锅炉房和燃气供应拉术。
1.1.3 本《技术措施》分册是遵循现行的国冢通设计规范、规定和有关设计节能标准编制的。使用期间, 应执行现行的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全部条文规定, 对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如遇新的规范、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时, 应以新版本为准。
1.1.4 采暖、通凤和空调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并同有关专业相配告,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2.1 只设采暖系统的民用建筑的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表1.2.1确定。

注:普通住宅的卫生间宜设计成分段升温模式,平时保持18℃,洗浴时,可借助辅助加热设备(如浴霸)升温到25℃。
1.2.2 空调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1.2.2的规定。

1.2.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1.2.4 在设有空调的大型公共建筑物中,有放散热、湿、油烟、气味等的一些房间,一般情况下应通过热平衡计算,确定其通风换气量。当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缺乏计算通风量的资料或有其他困难时,可参考表1.2.4所列换气次数估算。

1.3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3.1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1.3.2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注:1 冬季使用的局部送风、补偿局部排风和消除有害物质的全面通风等的进风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2 “累年”指多年(不少于3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的累计。以下各条有“累年”词的,与此同义。
1.3.3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注:“历年”指逐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中的累计。以下各条有“历年”词的,与此同义。
1.3.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阳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1.3.5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冬季不用空调系统面仅用采暖系统时,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1.3.6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1.3.7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夏季空调新风的计算温度采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注: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调室外计算参数。
1.3.8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1.3.9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1.3.10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1.3.10采用;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twg——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1.3.7条采用。

1.3.11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1.3.12冬季室外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室外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1.3.13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1.3.14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1.3.15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宜采用5℃。
1.3.16 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1.3.17未列入城市地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下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1 采暖室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2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3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5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6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twm—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tl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twk—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
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t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twg—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tws—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t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h-d图上查得;
twp—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t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t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t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h-d图上查得。
1.3.18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1.3.19 夏季太阳辐射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1.3.20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附录A”采用。
1.3.21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附录B”采用。
1.3.22 采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附录A”和“附录B”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附录C”和夏季大气压力按表1.3.22确定。

采暖
2.1 一般规定
2.1.1 位于寒冷及严寒地匡的民用建筑, 宜设置集中采暧系统。
2.1.2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2.1.3 采暖热源设备的选择, 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困素, 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同时, 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应以热电厂与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提供的热源;
2 燃煤锅炉房的规模不宜过小,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 不宜小于7.0MW; 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 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 但不宜小于4.2MW。
3 模块式组告锅炉房, 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 其规模宜为4~8块, 不应超过10块;
4 位于工厂区附近时, 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及废热;
5 有条件时, 应积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1.4 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 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口。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5 集中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采暖热负苘计算, 计算书中应附标有房间编号的建筑平面围, 以满足审核需要。
2.1.6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热水的供水温度应根据建筑物性质、采暖方式、热媒性质及管材等因素确定,可参照表2.1.6的水温。

供回水温差可参照下列原则选取:
1 当热源为锅炉房时,供回水温差不得小于20℃;
2 当热源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时,供回水温差宜在15~20℃;
3 当热源为各类热泵时,供回水温差宜在10°以内。
2.1.7 当散热器采暖系统与空凋水系统共用热源时, 应分别设置独立环路。
2.1.8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的前提下, 应尽量减少建筑物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
2.1.9 建筑物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 必须设楼前热量表, 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对于居住建筑. 集中采暖系统, 必须设住户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2.1.10 楼栋热量表宜选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其准确度应高于3级,并有150天的日供热量储存值,或可采用数据远传的方法存储日供热量。
2.1.11 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物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装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采系统的热力入口装置不应设于地沟内;
2 有地下室的建筑, 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装置应设置在地下层的专用小室内,小室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面的净宽不应小于0.8m。
3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的净宽不应小于1.0m; 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装置也可设置在管道井或技术夹层内;
4 供、 回水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 旁通管上应装设关断阀;
5 供水总管上必须安装水过滤器; 为了减少阻力,应优先选用桶型立式直通除污器。
2.1.12 热量表的选择与应用,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量表的额定流量〔在精度等级内经常通过热表的流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的80%考虑, 不得根据采暖系统管道的直径选配热量表;
2 热量表的最大流量〔在精度等级内短时间通过热表的最大流量〕〔<lh/d,<200h/a)应为额定流量的2倍;
3 最小流量 (在精度等级内允许通过热表的最小流量, 以占额定流量的比例表示〕应为额定流量的1/25~l/250;
4 在额定流量下, 热媒流经热量表的压力损失不应太大于0.025MPa;
5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 宜安装在回水管道上;
6 热量表的流量检测类型, 有机械式、 电磁式、 超声波式,振荡式等, 机械式流量计量热量表的价格低于非机械式流量计量的热量表; 但非机械式热量表的精度及长久稳定性优于机械式, 相应的故障及运行维护成本也低于机械式; 选用时应结合一次投资、 维护保养成本及工程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 热量表的承压等级分PN10、PN16及PN25 三种, 必须根据系统工作压力选用相应额定压力的热量表; 管道内的压力波动超过1.5倍额定压力时, 可能导致损坏流量测量元件的后果;
8 机械式热量表有旋翼式与螺翼式之别, 旋翼式热量表应水平安装,螺式热量表及超声波热量表, 可以水平安装, 也可垂直安装在立管上;
9 机械式热量表的上游, 旌保持5D~10D长度的直管段, 下游应保持2D~8D长度的直管段 (D为连接管的外径〕;超声波热量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 机械式热量表作为楼栋热量表时,入口前应设两级过滤, 初级滤网孔径宜取3mm;次级孔径宜取0.65~0.75mm;如果户内采用机械式热量表作为分户热量(费)分摊的工具,在户用热量表前应再设置一道滤径为0.65~0.75mm的过滤器;
11 热媒温度高于90℃时,热量表的计算器必须安装在墙面上或仪表盘上。
2.1.13 设计图中必须标注热量表的型号、额定流量及接口公称直径。
2.2 热负荷计算
2.2.1 民用建筑的采暖设计热负荷,应包括下列各项耗热量:
1 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耗热量(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Q1);
2 地面的温差传热耗热量(Q2);
3 加热通过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风耗热量(Q3);
4 加热外门开启时进入室内的冷风耗热量(Q4);
5 各项附加耗热量(Q5)。
2.2.2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Q1(W),应按正式计算:

式中 K——该面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
F——该面围护结构的散热面积,(㎡);
tw——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tn——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见本措施表1.2.1),(℃);
α——温差修正系数(见表2.2.2)。

2.2.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W/(㎡·℃),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R——围护结构的传热阻[(㎡·℃)/W];
αn——内表面的换热系数[W/(㎡·℃)],见表2.2.3-1;
αw——外表面的换热系数[W/(㎡·℃)],见表2.2.3-2;
δ——各层材料的厚度(m);
λ——各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见附录A;
α——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见表2.2.3-3;
Rk——空气间层的热阻[(㎡·℃)/W],见表2.2.3-4.




2.2.4 对于有顶棚的坡屋面,当以顶棚面积计算其传热量时,应按下式计算屋面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k[W/(㎡·℃)]:

式中k1——屋顶的综合传热系数[W/(㎡·℃);
k2——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W/(㎡·℃);
α——屋顶与顶棚间夹角的度数。
2.2.5 当建筑物采用外墙内保温时,应采用按面积加权平均法求出的墙体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墙体的温差传热耗热量。
2.2.6 门、窗的传热系数应按表2.2.6确定。

2.2.7 地面的温差传热耗热量Q2(W),应按正式计算:

式中Kpj.d——非保温地面的平均传热系数[W/(㎡·℃)],见表2.2.7-1及表2.2.7-1;
Fd——房间地面总面积(㎡)。

注:1 当房间长或宽度超过6.0m时,超出部分可按表2.2.7-1查Kpj.d。
2 当房间有三面外墙时,需将房间先划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每部分包含一个冷拐角。然后,据分割后的长与宽,使用本表。
3 当房间有四面外墙时,需将房间先划分为四个相等的部分,作法同本注2.
2.2.8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百分数计算,各项附加百分率应按下列规定数值选用:
1 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注:1 冬季日照率<35%时,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取-10%~0%,东、西向不修正。
2 日照被遮挡时,南向可按东西向、其它方向按北向进行修正。
3 偏角<15°时,按主朝向修正。
2 风力附加率:建筑物位于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湖滨、海岸、旷野时,其垂直的外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附加5%.
3 窗墙面积比过大修正率:当窗墙面积比大于1:1时(墙面积中不包含窗的面积),外窗应附加10%。
4 外门开启附加率(建筑层数为n):
1)开启一般听外门(如住宅、宿舍、幼托等):
一道门 65n%
两道门(有门斗) 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 60n%
2)开启频繁的外门(如办公楼、学校、门诊部、商店等):
一道门 98 n%~130 n%
两道门(有门斗) 120 n%~16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 90 n%~120 n%
3)外门的附加率,最大不应超过500%。
注:1 外门开启附加率仅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门。
2 仅计算冬季经常开启的外门。
3 外门是指建筑物底层入口的门,而不是各层各户的外门。
4 阳台门不应计算外门开启附加率。
5 两面外墙附加率:当房间有两面外墙时,宜对外墙,外门及外窗附加5%。
2.2.9房间高度大于4m时(不包括楼梯间),应在基本耗热量与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计算高度附加率;每高出1m,附加2%,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15%。
2.2.10 对于间歇使用的建筑物,宜按下列规定计算间歇附加率(附加在耗热量的总和上):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20%;
2 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30%。
2.2.11 与供暖房间相邻的不供暖房间的室内温度tb(℃),可近似按下式计算:

式中K1、K2——不供暖房间与供暖房间之间围护物的传热系数[W/(·℃)];
Ka、Kb——不供暖的房间与室外空气相邻的围护物的传热系数[W/(㎡·℃)];
K1、K2——对应于K1、K2围护物的传热面积(㎡);
Ka、Kb——对应于Ka、Kb围护物的传热面积(㎡);
L——由渗透及通风进入不供暖房间的室外空气量(m3/h)。
2.2.12 加热通过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风耗热量Q3(W),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式中Cp——干空气的定压质量比热容[kJ/(kg·℃) ],Cp=1.0056;
Pw——室外供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kg/m3);
V——房间的冷风渗透体积流量(m3/h);
tn、tw——室内、外供暖计算温度(℃)。
2.2.13 多层民用建筑的冷风渗透量L(m3/h),可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 缝隙法:忽略热压及室外风速沿高度递增的因素,只计入风压作用时的渗透冷风量V(m3/h):
式中l——房间某朝向上的可开启门、窗缝隙的长度(m);
L1——每1m门窗缝隙的渗风量[m3/(m·h)],见表2.2.13-1;
n——渗风量的朝向修正系数,见表2.2.13-2。

注:1 每1m外门缝隙的L1值为表中同类型外窗L1的2倍。
2 当有密封条时,表中数值可乘以0.5~0.6的系数。

2 换气次数法:缺乏相关数据时,多层建筑的渗透冷风量L(m3/h),可按正式近似估算:
L=N×V (2.2.13-2)
式中N——换气次数(1/h),见表2.2.13-3;
V——房间净面积(m3)。

2.2.14 高层民用建筑的冷风渗透量L(m3/h),应考虑热压与风压联合作用,以及室外网速随高度递增的原则按下列方法确定:

式中Lo——单位长度门窗缝隙渗入的理论空气量(理论渗风量)[m3/(m·h)];
l——房间某朝向上的可开启门窗缝隙的长度(m);
m——各朝向冷风渗透的综合修正系数;
b——外窗、门缝隙的渗风指数,b=0.56~0.78,无实测数据时,可取b=0.67。
2.2.15
1 单位长度门窗缝隙渗入的理论渗风量Lo[m3/(m·h)],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1——外门窗缝隙的渗风系数[m3/(m·h·Pa)],见表2.2.15-1;
vo——冬季室外最多风向下的平均风速(m/s);
pw——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kg/ m3)。
2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缝隙渗风系数下限值,见表2.2.15-1.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组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外窗按其空气渗透性分为8级,见表2.2.15-2。

2.2.16 各朝向冷风渗透的综合修正系数m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r——热压系数,在纯热压作用下,作用在外窗、门缝两侧的热压差占渗入或渗出总热压差的百分份额,见表2.2.16;
△Cf——风压差系数,在纯风压作用下,建筑物迎背风两侧风压差的一半;当认为迎背风面的外门、窗缝隙的 阻力状况相同,且迎背风面的空气动力系数各为1.0和-0.4时,△Cf可取为0.7;
n——在纯风压作用下渗风量的朝向修正系数,见表2.2.13-2;
C——作用于外门、窗缝隙两侧的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
Ch——高度修正系数,可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2.2.17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z——纯热压作用下建筑物中和界的标高(m),可取建筑物总高度的1/2;
t′n——建筑物内热压竖井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当走廊及楼梯间不供暖时,t′n按温差修正系数取值时,供暖时取为16℃或18℃;
tw——室外供暖计算温度;
vo——冬季室外最多风向下的平均风速(m/s).
2.2.18 取△Cf=0.7及b=0.67,根据以上诸式即可求出部分城市某朝向上每1m外窗、门缝的渗风量L1[m3/(m·h)],设计计算时可直接查用陆耀庆主编的《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二版)上册中表5.1-12.
2.2.19 根据渗风量L1[m3/(m·h)],可按正式计算出房间的渗风量L1(m/h);

式中l——房间某朝向上的可开启门窗缝隙的长度(m)。
2.2.20 通过外门缝隙渗入的冷风量,可根据缝隙实际长度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阳台门的冷风渗透量,可按相应朝向和级别窗户冷风渗透量的两倍计算;
2 住宅防盗门可按2级窗计算;
3 普通外门可按1级计算;
4 住宅楼梯间不供暖时,应计算户门的冷风渗透量;冷风渗透量可按2 m3/h计算。
2.2.21 当室内有每天连续使用2h以上听机械排风系统时,应对补风进入的空气按下式计算冷风渗入量L(m3/h);

式中n——每天排风的小时数(h);
Lp——排风量(m3/h)。
2.3 散热器
2.3.1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要求:
1 产品符合现代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
2 承压能力满足采暖系统工作压力要求;
3 采用柱式、板式、扁管等各种类型钢制散热器及铝制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4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必须选择内壁有可靠防腐措施的产品,且应严格控制热媒水的pH值,应保持pH(25℃) ≤9.0;
5 在同一个热水采暖系统中,不应同时采用铝制散热器与钢制散热器;
6 采用铝制散热器与铜铝复合型散热器时,应采取防止散热器接口产生电化学腐蚀的隔绝措施;
7 采用户用热量表进行分户热量(费)分摊和采用散热器温控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中,如采用铸铁散热器采暖,必须选择内腔无砂工艺生产的产品;
8 环境湿度高的房间如浴室、游泳馆等,应优先选择采用耐腐蚀的铸铁散热器;
9 在同类产品中,应选择采用具有较高金属热强度指标的产品。
2.3.2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F(㎡),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散热器的散热量(W);
K——在设计工况下散热器的传热系数[W/(㎡·℃)];
tp——散热器内热媒的平均温度(℃);
tn——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β1——散热器的长度修正系数,按产品的修正系数正;
铸铁柱型散热器:6片以下时,β1=0.95;
6~10片时,β1=1.0;
11~12片时,β1=1.05;
20~25片时,β1=1.1;
β2——散热器连接方式的修正系数,见表2.3.2-1;
β3——散热器安装形式的修正系数。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其安装形式的修正系数见表2.3.2-2。


注:1 本修正系数不适用于高度小于900mm、水在管程内流动的散热器(如钢串片散热器)。
2 高度大于900mm散热器的修正系数应由生产企业负责提供。
2.3.3 散热器的片数或长度,应按以下原则取舍:
1 双管系统:热量尾数不超过所需散热量的5%时可舍去,大于或等于5%时应进位;
2 单管系统:上游(1/3)、中间(1/3)及下游(1/3)散热器数量计算尾数分别不超过所需散热量的7.5%、5%及2.5%时可舍去、反之应进位;
3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粗柱型(包括柱翼型) 20片
细柱型 25片
长翼型 7片
2.3.4 计算散热器的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不保温采暖管道的散热量;明装不保温采暖管道的散热量Qp(W)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管道的外表面积(㎡/m),见表2.3.4-1;
K——管道的传热系数[W/(㎡·℃)];
tp——管道内热媒的平均温度(℃);
tn——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η——管道安装位置的修正系数,沿地面敷设的管道:η=1.0;沿顶棚敷设的管道:η=0.5;立管:η=0.75。

注:括号中数字为无缝钢管时的表面积

2.3.5 串联楼层数≥8层的垂直单管系统,应考虑立管散热冷却对下游散热器散热量的不利影响,宜按下列比率增加下游散热器的数量:
1 下游的1~2层:附加15%;
2 下游的3~4层:附加10%;
3 下游的5~6层:附加5%。
2.3.6散热器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散热器应明装,并宜布置在外窗的窗台下。室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朝向的外时,散热器应优先布置在热负荷较大的窗台下;
2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公寓等有防烫伤要求的场合,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3 有外窗的房间,散热器不宜高位安装。进深较大的房间,宜在房间的内外侧分别布置散热器;
4 散热器暗装时,应留有足够的气流通道,并应方便维修;
5 门斗内不得设置散热器;
6 片式组对散热器的长度,底层每组不应超过1500mm(约25片),上层不宜超过1200mm(约20片),片数过多时可分组串联连接(串接组数不宜超过两组),串联接管的管径应≥25mm;供回水支管应采用异侧连接方式;
7 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尽量布置在底层;当底层无法布置时,可按表2.3.6进行分配。

2.3.7 警报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2.4 散热器热水采暖系统
2.4.1 散热器热水采暖应优先采用闭式机械循环系统;环路和划分,应以便于水力平衡、有早于节省投资及能耗为主要依据,系统不宜过大,一般可采用异程式布置;有条件时宜按朝向分别设置环路。
2.4.2 热水采暖系统的形式,宜按照下列原则选择确定:

2.4.3 干管和立管(不含建筑物的采暖系统热力入口)上阀门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2 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末端应设置立管阀,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3 室内共用立管与进户供回水管相连处,在进户管上应设置关断阀;
4 用于维修时关闭用的阀门,应选择采用低阻力阀,如闸阀、双偏心半球阀或蝶阀。需承担调节功能的阀门,应选择采用高阻力阀,如截止阀、平衡阀、调节阀。
2.4.4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及回水调节(锁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双管系统中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两通恒温控制阀,且宜采用有预设阻力功能的恒温控制阀;回水支管上应设置铜质回水调节(锁闭)阀;
2 跨越式垂直单管系统,应设置两通或三通恒温控制阀,一般宜优先采用两通恒温控制阀;
3 水平单管串联系统中的每组散热器上,应设置带恒温控制器的单管配水阀(单管H型阀或带柱塞管的单管阀);
4 水平双管系统中的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恒温控制阀;
5 暗装散热器以及温控器有可能被遮挡的场合,恒温控制阀应选择采用外置式(远传型)温度传感器;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部位;
6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安装,必须使其阀柄及阀头(传感器)与地面保持水平,且应避免阳光直射;
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规格,应根据通过散热器的水量及压差选择确定;
8 恒温控制阀应具有带水、带压清堵或更换阀芯以及防冻设定的功能;
9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立管上设阀门。
2.4.5 热水采暖系统水平管道的敷设,应保持一定的坡度i,不同管道的坡度及坡向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回水水平干管的坡度,宜采用i=0.003,不应小于0.002;坡向应有利于空气排放和管道泄水;
2 与采暖立管连接的散热器供水支管,i≥0.01(坡向散热器);
3 与采暖立管连接的散热器回水支管,i≥0.01(坡向支管);
4 当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含单管水平串联的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时,允许局部无坡度敷设,但该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2.4.6 采暖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应根据散热器的承压能力、管材及管件的特性、提高工作压力的成本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2 采用金属管道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0MPa;
3 采用热塑性塑料管道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6MPa;
4 低温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
2.4.7采暖系统中供水干管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道直径,不宜小于DN20。供回水立管及水平串联管的管径,不宜大于DN25.
2.4.8 热水采暖系统中的最高点及有可能积聚空气的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或集气罐。空气的排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上供下回采暖系统:系统中的空气应通过设置在供水干管末端的自动排气阀或集气罐集中排除;每组散热器上可不设手动放气阀;
2 下供下回采暖系统:系统中的空气应通过设置在供回水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或集气罐集中排除,或在顶层的散热器上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3 水平双管或水平单管串联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上应设置自动或手动排气阀;
4 排气阀应优先选用阀体下部带阻断阀的铜投影立式自动排气阀,这里水管与排气阀之间的连接管上,可不装设供维修时应用的关闭阀。自动排气阀的口径,一般可采用DN15mm,系统较大时,宜采用DN20mm。
2.4.9热水采暖系统中的最低点及有可能积水的部位,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泄水管(附闸阀或球阀)的直径,应保持≥20mm。
2.4.10符合下列情况的采暖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
1 管道位于室外、非采暖房间及有冻结危险的地方的管道;
2 敷设于技术夹层、管沟、管井、阁楼及天棚内的管道;
3 必须确保输送过程中热媒参数不变的管道;
4 热媒温度等于或高于80℃、有烫伤危险的部位;
2.4.11管道布置时,必须认真考虑管道的固定与补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干管或总立管的固定点的布置,应保证分支管接点处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40mm;连接散热器的立管,应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20mm;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应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最大补偿量;
2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0~-5℃。
3 采暖系统供回水管道应充分利用自然补偿的可能性;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 补偿器应优先采用方形或Z形;并应设置于两个固定点间距的1/2~1/3范围内;
5 确定固定点的位置时,应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
6 垂直双管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长度≤20m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长度>20m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 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补偿器时,应设置导向支架;当管径DN≥50mm时,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
8 户内长度>10m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2~3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形直接方式。
2.4.12 采暖管道应避免穿越防火墙,无法避免时,应预留钢套管,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以耐火材料填封。
2.4.13 管道穿过楼板时,应预埋钢套管,套管应高出地面20mm,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以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4.14 采暖管道穿越建筑基础墙、变形缝时,应设管沟。缺乏条件时,应设置套管,并采用柔性接头。
2.4.15 敷设采暖管道的室内管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计采用半通行管沟,管沟净高宜等于或大于1.2m,通道净宽宜等于或大于0.8m;连接水平支管处或有其它管道穿越处。通道净高宜大于0.5m。
2 管沟应设计通风孔,其间隔不宜大于20m。
3 管沟应设置检修人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6m;
2)人孔间距不宜大于30m;
3)管沟长度大于20m时,人孔数不应少于2个;
4)人孔应布置在需检修的阀门和配件附近,不应设置于浴厕、有较高防盗要求的房间、人流较多的主要通道及住宅的户内,必要时可延伸到室外;
5)管沟端头宜设置人孔。
4 管沟不应与电缆沟、土建风道等相通。
2.5 居住建筑散热器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2.5.1 进行居住建筑采暖设计时,必须遵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的各项规定。
2.5.2 居住建筑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值。

2.5.3 实行分户热量(费)分摊的住宅,在计算确定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采暖负荷的影响,计算负荷可附加≤50%的系数。
通过户间传热引起的耗热量q(W)也可以近似按正式确定:
q=A×qh (2.5.3)
式中A——房间的使用面积(m2);
qh通过户间楼板和隔墙的单位面积平均传热量(W/ m2),一般可近似取qh=10W/ m2。
新建建筑户间楼板和隔墙,不应为减少户间传热面对户间隔墙和楼板作保温处理、
2.5.4 户间传热量q(W),仅作为确定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管道直径的依据,不应计入户外采暖干管和立管热负荷和建筑总采暖热负荷内。
2.5.5 居住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以热水为热媒,供水温度不应高于95℃。
2.5.6 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力入口装置,不宜设置于室外管沟内。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对于无地下室的建筑,宜在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0m,该小室应设置可锁闭的门。
2.5.7 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2.5.8 分户热量(费)分摊的实施,可选择采用表2.5.8中的任一方法。


2.5.9 室内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优先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干管环路布置应均匀,各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共用立管宜采用双管下供下回式系统;
2 共用立管的顶部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3 共用立管应敷设于管井内,管井应邻近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各户的入口装置应设置于管井内,分集水器宜设置于户内;
4 每组共用立管连接的用户数不应过多,一般不宜超过40户,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多于3户;
多于3户时,管井内宜分层设置分、集水器,使入户管通过分、集水器进行转接;
5 连接2层及2层以上的各层支干管和立管管径,不应小于入户管管径;
6 并联于共用立管上的各户,宜采用相同的系统形式;
7 采暖系统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共用立管的比摩阻保持为30~60Pa/m;
- 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包括调节阀、户用热量表)不大于30kPa。
2.5.10 居住建筑内的公共用户或空间,如要求采暖时,应设置独立的采暖系统或环路,并应配置单独进行热计量的装置。
2.5.11 建筑物内的供回水干管及共用立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丝扣连接)或焊接钢管(焊接连接)。
2.5.12 室内连接散热器的明装供、回水支管,宜采用金属管道(镀锌钢管)、铝合金内衬聚丁烯(PB)或铝合金内衬耐热聚乙烯(PE-RT)的管道。
2.6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
2.6.1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设计,应遵守《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技术规程》JGJ142的各项有关规定。
2.6.2 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户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供回水温度差不宜大于10℃。当利用热泵机组提供热水时,供水温度宜采用40~45℃。
2.6.3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采暖系统进行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房或小区换热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60℃的热媒。
2.6.4 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60℃时(一般允许最高为90℃,宜在各户的分集水器前设置混水泵,抽取室内回水混入供水,以降低供水温度,保持其温度不高于设定值,并加大户内循环水量;混水装置也可以设置在楼栋的采暖热力入口处。
2.6.5 全面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各采暖房间热负荷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比传统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低2℃;
2 不计算敷设加热管地面的热损失;
3 不计算高度附加热损失;
4 应考虑间歇供暖及户间传热等因素;
5 进深大于6m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其热负荷。
2.6.6 局部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热负荷,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所算出的热负荷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2.6.6中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2.6.7 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单位地面面积所需散热量qx(W/m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房间所需的地面散热量(W);
F——敷设加热管的地面面积(m2)。
2.6.8 热媒的供热量,应包括地面向房间的散热量和向下层房间(包括地面向土壤)传热的热损失量。
2.6.9 确定地面所需的散热量时,应扣除来自上层地板向下的传热量。在住宅建筑中,当各层均采用地面辐射采暖时,除顶层外,可以近似地认为来自上层地板辐射采暖房间的热量,等于本房间地板向下的传热量,即每层热媒的供热量与房间的负荷近似相等。
2.6.10 计算地面散热量时,应考虑家具及其它地面上的覆盖物对地面(散热面)遮挡所造成的散热量折减,对于住宅建筑,单位面积应增加散热量的修正系数,可参照表2.6.10确定。

注:1 引自董重成等“地面遮挡对地板辐射采暖散热量的影响研究”。《全国暖通空调制冷2004年学术文集》。
2 一股情况下,地面的遮挡率与房间面积成反比,因此面积小的房间遮挡率宜取大值。
3 面积范围可近似按内插法确定系数。
2.6.11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应校核地表面平均温度tpj(℃)),地表面的平均温度可按正式计算:

式中 tn——室内计算温度(℃);
qx——单位地面面积所需散热量(W/ m2)。
2.6.12 地表面的平均温度不应高于表2.6.12的规定值。当房间采暖负荷过大,地表面平均温度超过下表的规定值时,应通过改善建筑热式性能或设置其他采暖设备等措施,减少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

2.6.13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地面构造,宜由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绝热层、加热管与填充层、找平层和面层等组成,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在绝热层下部必须设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也必须设置绝热层;
2 当采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板作为绝热层时,其厚度不应小于表2.6.13的规定值;

3 采用EPS板作为绝热层,且以塑料卡钉固定加热管时,为了增强EPS板的表面强度,确保卡钉能将加热管牢固地固定在EPS板上,在EPS板的表面上,必须复合一层夹筋镀铝膜层;当采用其它固定方式固定加热管时,如钢丝网绑扎或采用挤塑板(XPS)作为绝热层时,可以不设置夹筋镀铝膜层;
4 潮湿房间如浴室、游泳馆、洗手间、卫生间等房间的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防水层),以防止绝热层受潮失效;
5 当工程允许地面按双向散热进行设计时,各楼层间的楼板上可不设绝热层。
2.6.14 加热管管材的选择原则是:承压与耐湿适中、便于安装、能热熔连接、环保性好(废料能回收利用);实践中宜优先选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和聚丁烯(PB)管,也可采用交联聚乙烯(PE-X)管及铝塑复合管。
2.6.15 在住宅建筑中,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配置分、集水器;并根据户内房间分环路布置加热管,较小房间如卫浴的加热管,可串接在其它环路中。
2.6.16 连接在同一组分、集水器上的加热管,可串接在其它环路中。
2.6.17 加热管的管系列S值应符合表2.6.17-1的规定,其公称壁厚可按表2.6.17-2确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管径小于15mm的管材,壁厚不应小于1.8mm;
管径大于或等于15mm的管材,壁厚不应小于2.0mm;
需进行热容焊接的管材,壁厚不应小于1.9mm。

注:S值是管材环应力δ(MPa)与管内壁承受压力P(MPa)的比值,仅与管道的外径D(mm)和壁厚e(mm)有关,其关系式为S=δ/P=(D-e)/2e。

2.6.18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和向下传热损失应根据热媒的平均温度和流速、室内空气温度、加热管管径和材质、覆盖加热管的地面层热阻、加热管管间距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2.6.19当地面构造符合下列规定时:
1 加热管采用公称外径为20mm的PE-X管或PB管;
2 混凝土填充层的厚度为50mm;
3 以20mm厚的EPS板作为绝热层;
4 供回水温度差为10℃。
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和向下传热损失,可分别按《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附录A·1和A·2直接查出;《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条文说明中同时规定,当采用PE-RT管和PP-R管时,其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和向下传热损失,可分别按PE-X管及PB管的数据采用。
2.6.20 室内加热管的布置,不宜采用全室等间距均布模式,应以保证室内地表面温度分布均匀为布置原则,选择采用旋转形、往复形、直列形或将这些形式组合在一起的综合布管方式,但务必将高温管段布置于室内热损失大的区域,并适当减小该区域内的布管间距。
2.6.21 加热管的敷设间距一般不应小于150mm,也不宜大于300mm;近年来随着建筑热工性能的改善,采暖负荷减少,要求管间距大于300mm的情况时有出现,这时,宜按下列方法处理:
1 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大加热管的敷设间距(英国标准BS EN 1264-2中管间距规定值为450mm);
2 按照局部辐射采暖方式进行设计,在远离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内部区域(本区域内几乎没有采暖热损失),不布置加热管。
2.6.22 加热管与墙体表面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6.23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实木地板时,加热管不应敷设在混凝土填充层内,应明敷在地板下龙骨之间的绝热层上。
2.6.24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为5~12mm;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40mm,当地面荷载大于2.0kN/m2时,应会同结构设计人员对地面采取加固构造措施。
2.6.25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时,应采用“分仓跳格”法间隔进行。
2.6.26 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面积超过30㎡,或长度大于6m时,每间隔5m应设置宽度≥8mm的伸缩缝;
2 在填充层与墙(含过门处)、柱等垂直构件的交接处,应预留宽度≥10mm的不间断伸缩缝;
3 在内、外墙和柱子交接处的伸缩缝,应直至地面最后装饰层的上表面为止,保持整个截面隔开;
4 所有伸缩缝,均应从绝热层的上表面开始,直到填充层的上表面为止;
5 伸缩缝,均应从绝热层的上表面开始,直到填充层的上表面为止;
6 施工图设计中,平面图上应明确的标注出需要设置伸缩缝的位置。
2.6.27 设计低温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 为了防止管道系统冲洗时脏水流入加热盘,在分水器的进水管与集水器的出水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并配置阀门;如果在下供下回式采暖系统的供回水共用立管的顶部设置带阀的旁通管,则在分、集水器的进、出水管间可不再设旁能管;、
2 在分水器供水管上顺水流方向应安装阀门、过滤器、阀门及泄水管;在集水器出水管上应设置泄水管、平衡阀或其它可判断的调节阀;
3 分、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4 连接在每组分、集水器的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个;
5 埋于垫层内的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6 地面上的固定设备和卫生洁具下,不应布置加热管。
2.6.28 为了充分利用室内的自由热,并满足个性化的要求,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设计室温自控装置。
2.7 燃气红外线采暖系统
2.7.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适用于耗热量大的高大空间建筑的全面采暖、局部区域或局部地点的采暖。对于排风量较大的房间、间歇性供暖的房间宜优先采用。
2.7.2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燃料,可采用天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第12章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燃气压力及耗气量应满足产品设计资料要求。
2.7.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2.7.4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用于全面采暖时,其热负荷应取常规对流式计算热负荷的80%~90%,且不计算高度附加。
2.7.5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用于局部采暖时,其耗热量可按全面采暖的耗热量乘以该局部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再按下表乘以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附加系数进行计算。

2.7.6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高度超过6m时,每增高0.3m,建筑围护结构的总耗热量应增加1%。
2.7.7 高大建筑空间全面采暖宜采用连续式红外线辐射加热器;面积较小,高度较低的空间,宜采用单体的低强度辐射加热器;室外工作点的采暖,宜采用单体高强度辐射加热器。
2.7.8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布置以保证房间温度分布均匀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2 宜按不同使用时间、使用功能的工作区域设置能单独控制的辐射器;
3 人员集中的工作区域宜适当加强辐射强度。
2.7.9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也可参照表2.7.9确定。

2.7.10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用于局部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宜安装在人体两侧上方。
2.7.1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与可燃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与可燃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可参照表2.7.11确定。

2.7.12由室内供应空气的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2.7.13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 安装过滤网。
2.7.14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排到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调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注:燃气的尾气,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当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用于蔬菜、花卉等栽培温室时,尾气一般可以直接排在室内。
2.7.15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并与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联锁,可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
2.8 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2.8.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合,宜采用集中送风式热风采暖系统:
1 室内允许循环空气进行采暖;
2 热风采暖系统能与机械送(补)风系统合并设置时;
3 采暖热负荷特别大、无法布置大量散热器的高大建筑;
4 设有散热器防冻值班采暖系统,又需要间歇正常供暖的房间,如学生食堂;
5 利用热风采暖经济合理的其它场合。
2.8.2集中送风式和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0.1~0.1MPa的高压蒸汽或≥90℃的热水。
1 每股射流的作用宽度;平等送风时 B≤3~4H
扇形送风时 B=45°
2 每股射流的有效作用距离(半径):平等送风时 L≤9H
扇形送风时 R≤10H
式中 B——每股射流的作用宽度(m);
H——房间高度(m);
L——每股射流的有效作用距离(m);
R——扇形送风时射流的作用半径(m)。
2.8.4集中送风时的气流分布情况,可按表2.8.4确定。

2.8.5 平行送风的集中式热风采暖系统,可按表2.8.5-1所给出的步骤进行计算。


2.8.6 扇形送风的集中式热风采暖系统,可按表2.8.6-1所给出的步骤计算。


2.8.7 采用热风采暖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人员活动区宜处于回流区,射流末端的最小平均回流速度Vp·max宜保持:Vp·max=0.15m/s。
2 室内人员活动区的最大平均回流速度Vp·max宜取下列数值:
坐着工作时:Vp·max≤0.3 m/s;
轻体力劳动时:Vp·max≤0.5 m/s;
重体力劳动时:Vp·max≤0.75 m/s。
3 送风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及回流区的高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宜低于3.5m,不得高于7m;回风口底边与地面的距离,宜保持0.4~0.5m。
4 送风口的送风速度Vo(m/s),应根据送风口的高度、型式及布置经过计算确定,当送风口位于房间上部时,送风速度宜取:Vo=5~15 m/s; 当送风口位于离地不高处时,送风速度宜取:Vo=0.3~0.7 m/s.
5 回风口的回风速度,宜取:Vh=1~3m/s。
6 送风温度宜控制在35~50℃,最高不得大于70℃。
2.8.8 暖风机的最大优点是升温快、设备简单、初投资低,它主要适用于空间较大、单纯要求冬季供暖的餐厅、体育馆、商场等类型的建筑物。对噪声控制较严格的房间,不宜采用暖风机供暖。
2.8.9 暖风机宜与传统的散热器值班采暖系统配合应用;如餐厅应用时,可以沿外墙(窗)设置传统的散热器采暖系统,保持室温5℃左右,另外配置暖风机采暖系统,供用餐时升温之用(由5℃升到16℃左右),非用餐时间保持关闭状态。
2.8.10 暖风机的名义供热量,通常是根据进风温度为15℃额定的,当实际进风温度不等于15℃时,其供热量应按正式进行修正:

式中 Q——暖风机的实际供热量(W);
Qm——暖风机的名义供热量(W);
tp——热媒的平均温度(℃);
tn——实际进风温度(℃)。
2.8.11 吊挂式小型暖风机的设计与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每小时的循环次数,不应少于1.5次;
2 布置水平出风的小型暖风机时,应使暖风机的出口射流在平面上相互衔接,并使室内空间形成一个气流循环圈;
3 暖风机不应沿外墙布置,避免射流由外墙吹向室内;
4 布置垂直向下出风的吊顶式小型暖风机时,应保持暖风机的出口射流在活动区地面以上2m处的水平面上互相搭接;
5 水平出风小型暖风机的安装高度h(m),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出口风速Vo=5m/s时,h=2.5~3.5m;
当出口风速Vo>5m/s时,h=4~3.5m;
6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35℃,不应高于55℃。
2.8.12 水平出风小型暖风机的射程X(m),应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数据采用;当缺乏数据时,可近似按下式估算:

式中 Vo——暖风机的出口风速(m/s);
D——暖风机的出口当量直径(m)。
2.8.13落地式大型暖风机的设计与布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暖风机宜沿房间的长度方向布置,其出风口与侧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2 暖风机的气流射程,不应小于室内供暖区的长度;
3 在气流射程区域内,不应有任何阻挡气流流动的障碍物;
4 暖风机出口的高度h(m),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净高H≤8.0m时,h=3.5~6.0m;
室内净高H>8.0m时,h=5~7m;
5 暖风机进风口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0m,也不应小于0.4m;
6 当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每台暖风机应设置疏水器。
2.8.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设置空气幕或热风幕:
1 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人员出入频繁且无条件设置门斗的主要出入口;
2 位于非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人员出入频繁且无条件设置门斗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空气幕或热风幕经济合理时;
3 室外冷风侵入会导致无法保持室内设计温度时;
4 内部有很大散湿量的公共建筑(如游泳馆)的外门;
5 两侧温度、湿度或洁净度相差较大,且人员出入频率的通道。
2.8.15热风幕的送风参数,应通过计算确定,且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温度:一般的外门不宜高于50℃,高大外门不应高于70℃;
2 送风速度: 公共建筑的外门,网速不宜大于6m/s,高大外门不应大于25m/s;
3 通过外门进入室内的混合空气的温度不应低于12℃。
2.8.16 为了防止在供汽压力或供水温度过低的情况下热风采暖系统、暖风机和热风幕投入运行,从而出现“吹冷风”的现象,宜配置恒压(温)启动自控环节,确保蒸汽压力或热水温度未达到设计值之前,热风采暖系统、暖风机和热风幕不能启动。
2.9 热水采暖系统的水力计算
2.9.1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2.9.2 室内采暖系统总压力损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不大于室外热力网给定的资用压力降;
2 满足室内采暖系统水力平衡的要求;
3 室内采暖系统总压力损失宜在计算总压力损失基础上增加10%的附加值。
2.9.3采暖系统热水管道的最大流速,不应大于表2.9.3的限值。

2.9.4 热水采暖系统并联环路(不包括公共段)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一般可通过下列措施达到水力平衡:
1 环路布置应力求均衡对称,作用半径不宜过长,负担的立管数不宜过多;
2 尽可能通过调整管径,使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计算相对差额过到最小;
3 必要时设置静态或动态平衡阀。
2.9.5对于垂直双管系统、垂直分层的单管水平串联系统、同一环路而层数不同的垂直单管系统,当重力水头的作用高差大于10m时,关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按正式计算重力水头H(pa):

式中 h——计算环路散热器中心之间的高差(m);
Ps——设计供水温度下的密度(kg/m3);
Pr——设计回水温度下的密度(kg/m3);
G——重力加速度(m/s2),g=9.81(m/s2)。
2.9.6 局部压力损失△P1(Pa),可按局部阻力系数ζ(常用管道配件的局部阻力系数见表2.9.6-1)或当量长度ld(m)(见表2.9.6-2)计算确定:





2.9.7塑料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λ,可按正式计算:

式中b——水的流动相似系数;
Kd——管道的当量粗糙度,塑料管:Kd=1×100-5m;
Res——实际雷诺数;
μt ——水的运动黏度(与温度有关)(m2/s);
Rez——阻力平方区的临界雷诺数。
2.9.8 进行水力计算时,可根据流量及流速由附录B塑料管及铝塑复合管水力计算表确定沿程压力损失。
附录B中的比摩阻,是根据平均水温t=60℃计算得出的;当水温不等于60℃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R——设计温度和设计流量下的比摩阻(Pa/m);
R60——在设计流量和热水平均温度等于60℃时的比摩阻(Pa/m);
a——比摩阻修正系数,见表2.9.8。

2.9.9 塑料管附件的局部阻力系数,可按表2.9.9确定。

2.10 热水采暖系统的水质要求及防腐设计
2.10.1与热源间连接的二次水采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表2.10.1的要求。

注:1 硫酸根的检测,可参照《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方度法》GB13196。
2 总铜量的检测,可参照《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二基硫代 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4。
2.10.2 与锅炉房直接连接的采暖系统(无水压热水锅除外)的水质,应符合表2.10.2的要求。

注:1 当锅炉的补水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对补水总硬度的要求为≤0.6mmol/L。
2 当锅炉的补水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对补水溶氧量的要求为≤0.1(mg/L)。
2.10.3 与无压(常压)热水锅炉连接的热水采暖系统,应设置热交换器,将锅炉热水(一次水系统)与采暖系统(二次水系统)分开。二次水系统的水质同,应满足表2.10.1的各项要求。一次水系统的水处理和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第2.3条关于“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见表2.10.3)。

注:1 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12。
2 额定功率≥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2.10.4 热水采暖系统的水处理,应达到下列目标:
1 使系统的金属腐蚀减至最小;
2 水质达到表2.10.1的要求;
3 抑制水垢、污泥的生成及微生物的生长,防止堵塞采暖设备、管道、温控阀、机械式热量表等;
4 不污染环境,特别是不污染地下水;
5 处理方法简单,便于实施,费用较低。
2.10.5 采暖系统的水处理,宜选择表2.10.5中的方式。

2.10.6热水采暖系统的水处理装置,可选择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
1 人工加药装置:对热水采暖系统加防腐阻垢剂,加药装置与系统的连接,一般有下列两种方式:
1)对补水进行水处理:贮药罐人工加药装置的出口与补水泵的入口相连;
2)对循环水进行水处理:贮药罐人口加药装置的出口与循环水泵的入口和出口相连,如图2.10.6-1所示。
图2.10.6-1 人工加药装置示意图
注:1 防腐阻垢剂具有防腐、阻垢、除垢、除锈、育(保护)膜、防止人为失水、抑制细菌和藻类繁殖以及停炉保护等多种功能。使用固体防腐阻垢剂后,通常不用除氧就能有效地防腐。
2 固体防腐阻垢剂有以下三种功能:
◆ 由于除垢除锈,等于除去了电化学腐蚀的阴极,从而能有效地阻止电化学腐蚀;
◆它含有几种育膜剂,能在铁的表面生成一层黑亮的保育膜,可阻隔氧和二氧化碳的腐蚀;
◆它是碱性药剂,能迅速提高水的pH值。
3 对于采用钢制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实际运行要控制9≤pH≤12(pH≥10时,铁处于钝化区中,腐蚀最小)就可以了。不过,运行中必须注意,一旦出现pH<9时,应迅速投药;否则会因为水中碳酸盐析出而使水系统中形成沉淀物的堆积。另外,为了降低悬浮物的浓度,每组排污阀每天应进行一次排污。
2 自动加药装置:图2.10.6-2所示为旁通式自动加药装置,它是一种根据pH值按比例自动进行加药的系统。
这种加药装置通常由pH仪、自动加药装置、袋式过滤器等组成,可以添加具有防止腐蚀和结垢的化学水处理剂,能自动控制pH值(保持pH=9.8±0.2)。

2.10.7 热水采暖系统的防腐设计,应符合表2.10.7的规定。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1 | 基本要求 | ◇ 热水采暖系统,应根据补水的水质情况、系统规模、与热源的连接方式、定压方式、设备及管道材质等按本表要求进行防腐设计; ◇ 采用铝制(包括铸铝与铝合金)及其内防腐型散热器时,热水采暖系统不宜与热水锅炉直接连接; ◇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宜带阻氧层; ◇ 散热器采暖系统与空调供热系统不应合在同一个热水系统里 | 非供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与散热器采暖系统并联于同一热源系统时,应将它们作为一个热水采暖系统,进行防腐设计 |
2 | 设计说明 | ◇有条件时,应注明补水的水质资料; ◇标明采暖系统的总水容量、定压方式、给出系统的最高、最低工作压力及补水泵的启停压力 | — |
3 | 定压方式 |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时,宜采用常压密闭水箱;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 ◇采用水泵定压方式时,宜应用变频泵; ◇户用燃气(油)热水炉(器),应选用内置隔膜膨胀水罐的产品 | 宜采用隔膜式压力膨胀水罐定压(充注惰性气体) |
4 | 补水量的控制 | ◇计算确定高位膨胀水箱和隔膜式压力膨胀水罐的有效容积时,应包括膨胀容积和调节容积; ◇采用普通补水泵补水时,宜按补水量的50%、100%两档设置水泵;水泵应自动控制运行; ◇热源设备的供回水管、采暖系统的分支回路、立管上,均应设置密闭性好的关断阀门;放气应采用带自闭功能的自动排气阀 | 系统的补水管上应设置水表 |
5 | 水处理设施 | ◇补水水质达不到表2.10.1或表2.10.2的规定时,应设补水水处理设施和/或循环水处理设施; ◇循环水水质达不到表2.10.1或表2.10.2规定时,应设循环水水处理设施; ◇补水水处理设备的小时处理水量,宜按系统总水容量的2%~2.5%设计;循环水水处理设备的小时处理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10%设计; ◇对于既有采用普通补水泵定压、又用安全阀泄水卸压的采暖系统,宜增设隔膜式压力膨胀水罐定压,或改用变频泵补水定压,宜根据补水水质情况增设补水水处理设施; ◇对于既有采用高位开式膨胀水箱定压或系统中含有不阻氧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宜根据补水水质、循环水水质情况增设补水水处理设施、旁通式循环水水处理设施 | 补水水质符合表2.10.1或表2.10.2的规定时,可不设补水水处理设施;但宜预留水处理设施的位置 |
6 | 预防电化学腐蚀 | ◇热水采暖系统的供暖设备、管道与热源设备的材质应尽量一致。在同一热水采暖系统中,少量的不同金属设备无法避免混装时,其接头处应做防腐绝缘自理; ◇与热源间接连接的二次热水采暖系统中,采用铝制(包括铸铝、铝合金及内防腐型)散热器时同,与钢管连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止电化学腐蚀措施 | 热水供暖系统有条件时宜与空调水系统分开设备,以避免不同金属设备混装引发电化学腐蚀 |
7 | 除污器、过滤器的设置 | ◇循环水水处理设施的过滤:循环水旁通进水管上设滤径为3mm的过滤器或旁通式袋式等过滤器; ◇建筑物热力入口的供水总管上,宜设两级过滤,初级为滤径3mm;二级为滤径0.65~0.75mm的过滤器 | 除尘器的阻力远远小于Y型过滤器,为了减少系统阻力,应优先采用除污器 |
8 | 金属腐蚀检查片的设置 | 新建民用建筑热水采暖系统及既有热水供暖系统改造时,宜在系统中预先设置金属腐蚀检查片,以便定期检查金属的腐蚀速率、评估被腐蚀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水处理补救措施 | 金属腐蚀检查片应使用与金属设备相同的材质,并宜设置于热源或便于监控的管道中 |
供热与供冷管网
3.1 一般规定
3.1.1 供热、供冷介质及参数
1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2 当热水供热系统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系统。间接系统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130℃,设计回水温度应取50~80℃;二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3 区域供冷系统宜采用较大的供回水温差,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4 当用户室内系统有不同的系统型式、需要不同的介质温度、阻力差别较大或使用时间不一致时,应按不同参数耐人分别设置室外管网。当采用同一管网时,应按较高参数设计管网,在建筑物入口分系统设置调节控制装置,必要时可设温水泵或二次泵。
3.1.2 敷设方式
1 室外供热、供冷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热水、冷水管道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蒸汽管道地下敷设时,可采用直埋敷设。
2 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当地上敷设管道跨越人行通道时,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m;跨越车行道时同,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宜小于4.5m;采用低支架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3 管沟敷设时,热力管道可与自来水管道、电压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讯线路、压缩空气管道、压力排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一直敷设在综合管沟内,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在综合管沟布置时,热力管道应于冷水、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3.1.3 管线布置
1 地下敷设的管道和管沟不宜小于0.002。进入建筑物的管道宜坡向干管。
2 热水、冷水、凝结水管道的设点(包括阀门划分的每个管段的高点)应安装放气装置;低点(包括阀门划分的每个管段的低点)宜安装放水装置。
3 蒸汽管道的低点、垂直升高的管段前和同一坡向的管段顺坡每隔400~500m、逆坡每隔200~300m应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经常疏水装置排出的凝结水宜排入凝结水管道,当不能排入凝结水时,排入下水道前应降温到40℃以下。
4 当热水、冷水系统补水能力需控制管道充水流量,或蒸汽管道启动暖管需控制蒸汽流量时, 管道阀门应装设口径较小的旁通阀作为控制门。
5 管道放气、放水、疏水、旁通管直径可参考表3.1.3.

6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5℃地区露天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凝结水管道放水阀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1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设备附件均不得采用灰铸铁制品。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3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蒸汽管道在任何条件下均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
3.2 直埋敷设
3.2.1 直埋敷设适用条件
1 直埋敷设管道应采用由专业工厂加工的预制直埋保温管。工作钢管应符合《液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或《城市供热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CJ/T3022的规定。
2 供热介质设计温度不高于130℃的直埋敷设热水、冷水及凝结水管道,应采用钢管、聚氨酯保温层、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
3 直埋敷设蒸汽管道,应采用工作钢管相对外护管能沿轴向自由移动的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保温结构中可设滑动支架、保护垫层、辐射层、空气层或真空层。外护管材料可采用钢或玻璃钢,当地下水位高于管底时,应采用钢质护管。
4 直埋保温管保温层厚度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外护管表面温度不高于50℃;
2)冷水、蒸汽介质温度降的要求;
3)管道周围土壤环境温度的要求;
4)保温计算时应计入土壤热阻,双管敷设的直埋管道应考虑管间附加热阻的影响;
5)蒸汽管道接触工作钢管的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比介质温度高100℃以上,当采用复合保温结构时,内层保温材料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外层保温材料的安全使用温度的0.8倍。
5 直埋敷设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同时应满足稳定和抗浮条件。

6 直埋敷设管道的阀门、补偿器、疏水装置等宜布置在检查室内,当直埋布置时应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结构。
3.2.2 热补偿
1 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宜采用无补偿的敷设方式,钢管壁厚不宜小于表3.2.2的数值。应根据管道规格、布置长度、工作温度等参数,确定计算方法。选用补偿器时,补偿能力不应小于计算热伸长量的1.2倍。

2 直埋敷设蒸汽管道的工作钢管,必须采用有补偿的敷设方式,热伸长量计算与管沟敷设相同。直埋敷设蒸汽管道的钢质外护管,应采用无补偿的敷设方式。
3.2.3 管件布置
1 直埋敷设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质阀门。阀门等管件应能承受管道的轴向荷载,与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直埋弯头应采用机制光滑弯头。
2 直埋敷设热水、冷水管道转角宜布置为60°~90°,转角管段两侧的臂长(弯头到驻点、锚固点或固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表3.2.3-1的数值。

3 直埋敷设热水、冷水管道,当夹角折角小于表3.2.3-2的数值和坡度小于0.02时,可视为直管段,但在距轴向补偿器12m范围内管道不应有折角和坡度变化。

4 直埋敷设蒸汽管道的工作钢管,固定支架的设置与管沟敷设相同。当采用钢质外护管时,宜采用内固定支架。
5 不抽真空的直埋敷设蒸汽管道必须设置排潮管。排潮管直径宜按表3.2.3-3选取。排潮管应设置在外护管位移的较小处。排潮管可引入专用室内,如引出地面出口应向下,出口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25m。

6 直埋敷设蒸汽管道的疏水装置应设在工作钢管与外护管相对位移较小处。疏水井室宜采用主副井的布置方式,关断阀和疏水口应分别设在两个井室内。
3.2.4 固定支架作用力计算
1 直埋敷设热水、冷水管道对固定支架的作用力计算,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1)过渡段土壤摩擦力或锚固段升温轴向力;
2)弯头升温轴向力或补偿器弹性力,摩擦力;
3)两侧管道横截面不对称产生的内压不平衡力。
2 直埋敷设热水、冷水管道固定支架两侧管段作用力合成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当固定支架两侧管段长度不同时,土壤摩擦力随升温次数增加而下降造成的轴向力变化的差异,按最不利情况进行合成;
2)按本条第1款第1)、2)项计算的作用力相互抵消时,较小方向作用力应乘以0.8的抵消系数;
3)当固定支架两侧管段均为锚固段时,锚固段升温轴向力的抵消系数取0.9;
4)固定支架两侧管段内压不平衡力的抵消系数取1。
3 直埋敷设蒸汽管道,工作钢管对内固定支架的作用力计算与管沟敷设相同;外护管对外固定支架的作用力可按本条第1、2款计算;内固定支架的作用力计算应包括工作钢管的作用力和外护管的作用力。
3.3 管沟敷设和地上敷设
3.3.1 管道敷设
1 管沟敷设有关尺寸应条例表3.3.1的规定。

2 检查室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
2)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
干管保温结构表面与检查室地面距离不应小于0.6m;
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人孔数量不应小于两个,并应对角布置,人孔应避开检查室内的设备,当检查室净空面积小于4m2时,可只设一个人孔;
5)检查室内至少应设一个集水坑,并应置于人孔下方;
检查室地面应低于管沟内底不小于0.3m;
检查室内爬梯高度大于4m时应设护栏或在爬梯中间设平台;
8)盖板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m。
3 通行、半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冷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
4 整体混凝土结构的通行管沟,每隔200m宜设一个安装孔,安装孔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应大于管沟内最大一根管道的外径加0.1m,其长度应保证6m长的管子进入管沟。当需要考虑设备进出时,安装孔宽度还应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
5 管道进入建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
3.3.2 热补偿
1 管道活动端热伸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管段的热伸长量,(mm);
α——钢材的线膨胀系数,[m/(m·℃)];
t1——管道工作循环最高温度,(℃);
t2——管道安装温度或工作循环最低温度,(℃);
L——设计布置的管段工作长度,(m)。
采用套筒补偿器时,t2应取管道安装温度和工作循环最低温度中听较低值。采用方形补偿器、波纹管补偿器时,t2应取管道工作循环最低温度。
2 采用套筒补偿器时,应计算各种安装温度下的补偿器安装长度,并保证管道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最低温度下,补偿器留有不小于20mm的补偿余量。
3 方形补偿器、波纹管补偿器、球形补偿器安装时应进行预变形,预变形系数可取0.3~0.5.
3.3.3 管道支架设置
1 活动支架之间的距离可参考3.3.3-1选用。

2 固定支架之间的距离可参考表3.3.3-2选用。

3 采用方形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管道上应安装防止管道失稳的导向支架。
当采用轴向波纹管补偿器时,第一个导向支架与补偿器的距离不应大于4倍管道公称直径,第二个导向支架与第一个导向支架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管道公称直径,其余导向支架的间距可与活动支架的间距相同。
3.3.4 管道支架作用力计算
1 活动支架的荷载应包括钢管、保温结构及管内介质的重量。蒸汽管道应考虑压力试验时的充水重量。
2 管道对固定支架的作用力计算,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1)活动支架摩擦力。
摩擦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钢与钢滑动摩擦 0.3;
钢与混凝土滑动摩擦 0.6;
不锈钢与聚四氟乙烯滑动摩擦 0.1;
钢与钢滚动摩擦 0.1。
2)自然补偿管段弹性力、补偿器弹性力或摩擦力。
3)两侧管道横截面不对称产生的内压不平衡力。
3 管道固定支架两侧管段作用力合成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应考虑升温和降温过程,选择最不利工况和最大温差进行计算;
2)当固定支架承受几个支管的作用力时,应考虑几个支管作用力的最不利组合;
3)按本条第2款第1)、2)项计算的作用力相互抵消时,较小方向作用力乘以0.7的抵消系数;
4)固定支架两侧管段内压不平衡力的抵消系数取1.
4 活动支架摩擦力计算时,钢管计算重量应乘以1.1的系数;保温结构计算重量应乘以1.2的系数,蒸汽管道介质计算重量应考虑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凝结水的重量。
5 管道整体压力试验时应对固定支架的承载能力进行校核,必要时采取临时加固措施。试压时管道对固定支架的作用力应包括管道或补偿器的预文治武功弹性力和按试验压力计算的内压不和。
6 在同一支架上敷设不同季节运行的多根管道时,计算其活动支架摩擦力及固定支架受力时,应根据管道的运行规律,考虑管道可能产生的最大作用力。
3.4 管网的计算
3.4.1 冷、热负荷的确定原则
1 设计冷、热负荷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冷、热源和区域的现况及发展规划。
2 从冷、热源引出的干线总设计热负荷宜按冷、热源设计供热能力计算。
3 支线设计冷、热负荷,既有建筑应调查历年实际冷、热负荷及耗热量,新建建筑应按建筑物设计冷、热计算。
4 当同一支线各用户供热、供冷时间不一致时,应绘制冷、热负荷曲线,确定管线设计冷、热负荷。
3.4.2 热水、冷水管网水力计算
1 应根据设计流量通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管径和循环水泵扬程。当用户分期建设时,应分期进行水力计算。当管道采暖期供热和供冷期供冷时,应分别进行水力计算。
2 供应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的热水管网,应按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热网供、回水温度和设计热负荷计算设计流量。同时供应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的热水管网,应按各种热负荷在不同室外温度下的流量曲线叠加得出的最大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3 冷水管网应按设计最高日冷负荷逐时曲线叠加得出的最大冷负荷计算设计流量。
4 主干线宜按经济比摩阻确定管径。一般情况下,主干线平均比摩阻可按以下数值选用:
1)∑L≤500m 60~100Pa/m;
2)500m<∑L<1000m 50~80Pa/m;
3)∑L≥1000m 30~60Pa/m。
注:∑L为主干线供回水管的总长度。
支干线、 支线应按允许压力降确定管径, 但供热介质流速不应大于3.5m/s, 支干线比摩阻不应大于300Pa/m,支线比摩阻不宜大于400Pa/m。
5 采暧、通风、空调系统管网最不利用户的资用压头, 应考虑用户系统安装过滤装置、计量装置、调节装置的压力损失, 且不应低于50kPa.
6 钢质采暖、 通风、空凋系统管道内壁当量粗糙度应取0.5mm; 钢质生活热水管道内壁当量粗糙度应取1mm; 非金属管按相关资料取用。
7 计算管网压力降时, 应逐项计算管道沿程阻力、局部阻力和静水压差。估算时, 输配营网局部阻力与沿程阻力的比值, 可按表3.4.2的数值取用。

8 热水管网设计时, 应绘制各种主要运行方案的主干线水压图。按水压图确定系统定压方式和管网设计压力。
- 在循环水泵运行时, 管网压力应符告下列规定:
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 当设计供水温度高于95℃时,应留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 当设计供水温度不高于95℃时,压力不应低于10kPa。
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管道及附件的允许工作压力;
循环泵吸入侧的压力, 不应低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加50kPa,且不得低于50kPa。
- 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 管网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 当设计供水温度高于95℃时, 应留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 当设计供水温度高于65℃但不高于95℃时,压力不应低于10kPa; 当设计供水温度等于或低于65℃时, 压力不应低于5kPa。
3.4.3 蒸汽管网水力计算
1 应根据用户和温度要求, 通过水力计算和热力计算, 确定管道管径、保温厚度、热源出口蒸汽压力。一般民用建筑用户常用蒸汽压力可按表3.4.3-1选用。

2 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 , 应按各用户的最大蒸汽流之和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当供热介质为饱和蒸汽时,设计流量应考虑补偿管道热损失产生的凝结水的蒸汽量。
3 计算时应按设计流量进行设计计算, 再按最小流量进行校核计算 , 保证在任何可能的工况下,满足最不利用户的压力和温度要求。当各用户间所需蒸汽参数相差较大、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或热负荷分期增长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
4 蒸汽管网设计时, 应计算管段的压力损失和热损失, 当供热介质为饱和蒸汽时, 还宜计算管段的凝结水量、起点和终点蒸汽流量, 应根据计算管段起点和终点蒸汽压力、温度, 确定该管段起点和终点供热介质密度。计算管道压力降时, 供热介质密度可取计算管段的平均密度。
5 蒸汽管网应根据管线起点压力和用户需要压力确定的允许压力降选择管道直径。
6 计算保温层厚度时, 应选择蒸汽压力、温度、流量、环境温度组合的最不利工况进行计算。计算时供热介质温度应取计算管段在计算工况下的平均温度。
7 蒸汽管网供热介质的最大允许设计流速应采用表3.4.3-4数值。

8 钢质蒸汽管道内壁当量粗糙度应取0.2mm。
9 计算管网的压力损失时,应逐项计算管道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估算时,输配管网局部阻力与沿程阻力的比值,可按表3.4.3-3的数值取用。

3.4.4 凝结水管网水力计算
1 凝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 应按蒸汽管道的设计流量乘以用户凝结水回收率确定。间接换热的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应全部回收。
2 应根据热源和用户的条件确定凝结水系统形式, 棍据设计流通过水力计确定管道管径, 水力计算时应考虑静水压差。
1)自流凝结水系统, 适用干供汽压力小、供热范围小的蒸汽供热系统。自流凝结水管道的管径,可按管网计算阻力损失不大于最小压差的0.5倍确定。
2)余压凝结水系统, 适用于高压蒸汽供热系统。余压凝结水管道应计算管网阻力损失, 按管段起点和终点最小压差选择管道直径。
3)压力凝结水系统, 应在用户处设闭式凝结水箱, 用水泵将凝结水送回热源, 井应设置安全水封保证任何时候凝结水管都充满水。压力凝结水菅道设计比摩阻可取100Pa/m。
3 钢质凝结水管道内壁当量粗糙度应取1mm; 非金属管按相关资料取用。
4 凝结水管道的压力降, 可按本章第3.4.2条第7款计算。当凝结水管内介质为汽水混合物时,应按本章第3.4.3条第4款计算介质密度。
5 压力凝结水系统设计时, 应按设计凝结水量绘制凝结水管网的水压图,按水压图确定各用户凝结水泵扬程。
3.5 管网的调节与控制
3.5.1 运行调节方式
1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冷、热源处集中凋节、热力站及建筑引入口处的局部调节和用热设备单独调节相结合的联合调节方式, 并宜采用自动化调节。
2 热源与用户采用间接连接的热水供热系统, 一次水的运行调节方式应按以下原则选择:
- 只有单一采暖热负荷且只有单一热源的热水供热系统, 在热源处可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进行的质调节、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或质一量综合凋节;
2〕当热水供热系统有采暖、 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等多种热负荷时, 应按采暖热负荷在热源处进行集中调节; 在采暖热负荷需要的水温低于70℃阶段, 一次网应采用量调节满足不同热负荷运行水温的需要;
3〕多热源联网运行的城市热水供热系统,应按各种热源的投入顺序, 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节方式;
- 当一次网采用改变流量的凋节方式时, 应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热力站进行自动调节。
3 热源与室内系统采用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 或采用间接连接的二次水系统,运行调节方式画按以下原则选择:
1〕不同系统形式、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供热时间的用户应分别设置二次水系统, 并采用不同的调节方式;
2〕采暖系统宜采用质调节; 应根据室外温度和温度调节曲线, 调节一次水流量或混合水流量, 控制二次水温度维持室外温度下的给定值;
- 空调系统应恒定供水温度, 根据室内系统控制方式采用定流量或变流量适行方式; 应调节一次水流, 控制二次水温度维持维持室外温度下的给定值;
4)当系统较太、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时,可在用户侧设二次循环泵或混水泵, 循环泵和混水泵宜根据供水温度调节曲线自动调节水泵转速;
- 当同一管网供应的室内采暖系统需要不同的供水温度时, 可在建筑物人口设混水泵, 混水泵宜根据供水温度调节曲线自动调节水泵转速;
6〕当公共建筑室内系统使用时间不同时, 宜分区分时供热。
4 冷水系统应恒定供水温度。
5 蒸汽系统应恒定热源出口供汽压力。
3.5.2 管道附件的设置要求
1 一、 二网干线、支干线及一次网支线的起点应安装关断阀门。
2 当二次网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时, 应在支干线或主要支线上安装调节装置。
3 建筑热力入口装置:
1)室外热网与室内系统连接处应装设关断阀门; 在供、回水关断阀门前宜设连通管, 连通管管径可为供水管的0.3倍;
2)应设置自动或手动调节装置;
3)在供、回水管上应设温度计、压力表;
4)每栋建筑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流量计前的管道上应设过渡器;
5)在供水入口和调节阀、流量计、热量计前的管道上应设过滤器;
6)必要时设干净循环泵或混水泵;
7)当室内系统使用时间不同时,宜分区设供热时间控制装置。
4 凋节装置的设计原则:
当热源、热网、 室内系统均采用质调节方式时, 在热力站一次网入口、建筑热力入口管道上,应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手动调节阀;
当热源采用质一量综合调节或多热源联网运行时. 在热力站一次网入口管道上, 应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在每个二次水系统的一次水侧应设电动调节阀;
当热源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时, 在热力站一次网入口管道上. 应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在每个二次水系统的一次水侧应设电动调节阀;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须随热源流量的调节, 分阶段改变流量设定值;
4)当室内系统设有室温控制装时, 在热力站一次水侧应设电动调节阀;
5〕当室内系统设置两通调节阀时, 在建筑热力人口应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当室内系统设置三通调节阀或无调节装置时, 在建筑热力入口应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手动调节阀;
7〕在用户侧设置二次循环泵或混水泵时. 应设变频器自动控制水泵转速;
8〕蒸汽用户应根据用热设备需要设置减压、减温装置并自行自动控制;
9〕管网关键点、热力站、 建筑热力入口处的温度、压力、 流量、 热量信号宜传至集中控制室。
通风与防火
4.1 通风的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但下列情况下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1 散发大量余热,余湿。
2 散发烟味、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等;
3 无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
4 人员停留时间较长,且房间无可开启的外窗。
4.1.2机械通风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4.1.3 机械通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要求(包括送风参数、使用时间等)不同的房间,宜独立设置通风系统。
2 散发大量余热、余湿、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的房间,一般不应与其他房间合用系统;当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采取防止该类气体进入其他房间的技术措施。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或腐蚀性加剧;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强烈异味或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4 当周围环境较差且房间空气有清洁度要求时,房间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5 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管道的室内段宜为负压。
6 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或加热措施。
4.1.4 机械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2 进、排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进风口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3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4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与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进风、排风口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5 排风管道的排出口高空排放时,宜调出屋脊,排出口的上端调出屋脊的高度一股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当排出无毒、无污染气体时,宜调出屋面0.5m;
2)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调出屋面3.0m;
3)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调出屋面5.0m。
6 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物,应符合有关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排放要求和标准,不符合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7 进风、排风口的噪声应符合环保部位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消专用措施。
8 进风、排风口的风速一般可按表4.1.4选取。

4.1.5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其通风换气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同类型房间的空调所需新风量。
2 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时,通风量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L——通风换气量(m3/h);
Q——室内显热发热量(W);
tp——室内排风设计温度(℃);
ts——送风温度(℃)。
3 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湿和其他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余湿量、有害物质的散发量和送排风含湿量差、含尘浓度差等,以及房间有害物质的允许值,通过平衡计算或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等提供的换气次数,确定所需通风量。
4 局部排风量宜按排气罩口面积和所需风速计算确定。
4.1.6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1 应首先采用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进行自然补风。
2 当自然补风达不到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送风)系统。
3 每天运行不超过两小时的机械排风系统,可不设机械补风(送风)。
4 人员停留区域和不允许冻结的房间,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冬季宜进行加热,并满足室内风量和热量的平衡要求
5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换热器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室外新风计算温度:
1)一般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2)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 夏季为消除余热来计算通风量时,新风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4.1.7 仅用于消除室内余热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4.1.8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应≥12次/h。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1.9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4.2 厨房通风
4.2.1 厨房通风系统应按全面排风(房间换气)、局部排风(油烟罩)以及补风三部分进行考虑和设计,系统设置可按以下确定:
1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全面通风的机械排风;
2 厨房炉灶间应设置局部机械排风;
3 当自然补风无法满足厨房室内温度或通风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补风。
4.2.2 对于可产生油烟和厨房设备间,应设置带有油烟过滤功能的排风罩和除油装置的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优先选用排除油烟效率高的气幕式(或称为吹吸式)排风罩和具有清洗功能的除油装置,处理后的油烟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对于可能产生大量蒸汽的厨房设备宜单独布置在房间内,其上部应设置机械式排风罩。
4.2.3 排风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风罩的平面尺寸应比炉灶边尺寸大100mm,排风罩的下沿距炉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m,排风罩的高度不宜小于600mm;
2 排风罩的最小排风量应按以下计算的大值选取:
1)公式计算:

式中L——排风量(m3/h);
P——罩子的周边长(靠墙侧的边不度)(m);
H——罩口距灶面的距离(m)
2)按罩口断面的吸风速度不小于0.5m/s计算风量。
4.2.4 洗碗间的排风量按排风罩断面速度不宜小于0.2m/s进行计算;一般洗碗间的排风量可按每间500m3/h选取;洗碗间的补风量宜按排风量的80%选取,可设定补风与排风联动。
4.2.5厨房机械通风系统排风量宜根据热平衡按公式(4.2.5)计算确定。
式中 tp——厨房计算排风温度(℃),冬季取15℃、夏季取35℃;
室内显热发热量Q(W),按以下计算:
Q1——厨房设备发热量(W),宜按工艺提供数据;
Q2——操作人员散热量(W);
Q3——照明灯具散热量(W);
Q4——外围护结构冷负荷(W)。
4.2.6 厨房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局部排风应依据厨房规模、使用特点等分设系统,机械补风系统设置宜与排风系统相对应。
4.2.7 厨房通风应采用直流式系统,补风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2 当厨房与餐厅相邻时,送入餐厅的新风量可作为厨房补风的一部分,但气流进入厨房开口处的风速不宜大于1m/s;
3 当夏季厨房有一定的室温要求或有条件时,补风宜做冷却处理,可设置局部或全面冷却装置;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对冬季补风做加热处理,送风温度可按12~14℃选取。
4.2.8 当厨房通风不具备准确计算条件时,排风量可按下列换气次数进行估算:
中餐厨房 40~60次/h
西餐厨房 30~40次/h
职工餐厅厨房 25~35次/h
注:1 上述换气次数对于大、中型旅馆、饭店、酒店的厨房较合适。
2 当按吊顶下的房间体积计算风量时,换气次数可取上限值;当按楼板下的房间体积计算风量时,换气次数可取下限值。
3 以上所指厨房为有炉灶的房间。
4.2.9 厨房送风口、排风口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送风口应沿排风罩方向布置,距其不宜小于0.7m;
2 全面排风口应远离排风罩;
3 设在操作间内的送风口,应采用带有可调节出风方向的风口(如旋转风口、双层百叶风口等)。
4.2.10 厨房排风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宜采用1.5mm厚钢板焊接制作,其水平管段应尽可能短;风管应设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排水点或排风罩;
2 风管风速不应小于8m/s,且不宜大于10m/s;排风罩接风管的喉部风速应取4~5m/s;
3 排风管设置应考虑方便维护,且宜选用外置式电机。
4.2.11 采用燃气灶具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应设烟气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2 房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收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4.3 汽车库通风
4.3.1 汽车库应按下列原则确定通风方式
1 地上单排车位≤30辆的汽车库,当可开启门窗的面积≥2m2/辆且分布较均匀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 当汽车库可开启门窗的面积≥0.3m2/辆且分布较均匀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3 当汽车库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 应设置机械送风、排风系统。
4.3.2 汽车库机械排风量, 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
1 用于停放单层汽车的换气次数
1)汽车出入较频繁的商业类等建筑,按6次/h换气选取;
2)汽车出入一般的普通建筑, 按5次/h换气选取;
3)汽车出入频率较低的住宅类等建筑, 按4次/h换气选取;
4)当层高层<3m时, 应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3m时, 可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
2 当全部或部分为双层停放汽车时,宜采用单车排风量法
1)汽车出入较频繁的商业类等建筑, 按每辆500m3/h选取;
2)汽车出入一般的普通建筑. 按每400m3/h选取;
3)汽车出入频率较低的住宅类等建筑, 按每辆300m3/h选取。
4.3.3 当汽车库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 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85%。
4.3.4 汽车库机械通风系统的送风、排风口布置, 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送风、排风口的布置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 避免通风死区;
2 送风口宜设置在汽车库主要通道的上部。
4.3.5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宜采用喷射导流式机械通风方式:
1 汽车库层高较低, 布置风管有一定难度;
2采用喷导游式机械通风方式比较经济。
4.3.6 考虑到车辆实际出、入的频繁性,为降低机械通风系统风机运行能耗,送风、排风机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
4.3.7 地下汽车库机械通风系统,宜设置CO气体浓度传感器,其布置方式为:
1 当采用喷射导游式机械通风方式时,传感器应设在排风口处;
2 当采用常规机械通风方式时,传感器应采用多点分散设置。
4.3.8 汽车库机械通风系统在满足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宜采用定时启、停(台数或转速);或根据室内CO气体浓度,自动控制风机运行。
4.3.9 汽车库机械通风系统宜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通风量、风机类型以及控制应同时满足两者的需要和不同功能的转换。
4.4 电气和设备用房通风
4.4.1 柴油发电机房的通风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可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 柴油发电机房室内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3 柴油发电机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计算确定:
1)当柴油发电机采用空气冷却方式时,通风量应按公式(4.1.5)计算确定。式中Q的确定方式为
①开式机组Q为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的散热量之和;
②闭式机组Q为柴油机汽缸冷却水管和排烟管的散热量之和;
③以上数据由生产厂家提供,当无确切资料时,可按以下估算取值:
全封闭式机组取发电额定功率的0.3~0.35;
半封闭式机组取发电额定功率的0.5.
2)当柴油发电机采用水冷却方式时,通风量可按≥20m3(kW·h)的机组额定功率计算。
3)柴油发电机生产企业直接提供的通风量参数。
4 柴油发电机房的进(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机组燃烧空气量之和,燃烧空气量按7m3(kW·h)的机组额定功率进行计算。
5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储没间应设机械通风,风量应按≥5次/h换气选取。
6 柴油发电机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有多台合用排烟管时,排烟管支管上应设单向阀;排烟管应单独排到室外;排烟管应有隔热和消声措施。绝热层按防止人员烫伤的厚度计算,柴油发电机的排烟温度宜由设备厂提供。
7 柴油发电机房的通风应有消声、隔声措施。
4.4.2 变配电室(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上变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地面下就能配电室应设置机械通风。
2 当设置机械通风时,气流宜由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再由变压器区排到室外。
3 变配电室宜独立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 变配电室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根据热平衡公式(4.1.5)计算确定,其中变形器发热量Q(kW)可由设备厂商提供或按以下计算:

式中η1——变压器效率,一般取0.98;
η2——变压器负荷率,一般取0.70~0.80;
ф——变压器功率因数,一般取0.90~0.95;
W——变压器功率(kV·A)。
2)当资料不全时可采用换气次数法确定风量,一般按:变电室5~8次/h;配电室3~4次/h。
5 变配电室的排风温度宜≤40℃。
6 下列情况变配电室可采用降温装置,但最小新风量应≥3次/h换气或≥5%的送风量:
1)机械通风无法满足变配电室的温度、湿度的要求;
2)变配电室附近有现成的冷源,且采用降温装置比通风降温合理。
7 设置在变配电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4.3 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上制冷机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地面下制冷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
2 制冷机房宜独立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3 制冷机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当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制冷机,或采用大型水冷却电机的制冷机时,按事故通风量确定;
2)当采用开式制冷机时,应按消除设备发热的热平衡公式(4.1.5)计算的风量与事故通风量的大值选取;其中设备发热量应包括制冷机、水泵等电机的发热量,以及其他管道、设备的散热量;
3)事故通风量应根据制冷机冷媒特性和生产厂商的技术要求确定。当资料不全时,事故通风量L(m3/h)按下式确定:

式中G——机房内最大的制冷机冷媒(工质)充液量(kg);
4)当制冷机设备发热量的数据不全时,可采用换气次数法确定风量,一般取4~6次/h。
4 制冷机房设备间的室内温度,冬季宜≥10℃、夏季宜≤35℃;冬季设备停运时值班温度应≥5℃。
5 机械通风应根据制冷剂的种类设置事故排风口高度,地下制冷机房的排风口宜上、下分设。
6 制冷机房应根据制冷剂的种类特性,设置必要的制冷剂泄漏检测及报警装置,并与机房内的事故通风系统连锁,测头应安装在制冷剂最易泄漏的部位。
7 制冷机房的通风应考虑消音、隔声措施。
4.4.4 锅炉房、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锅炉间、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关应由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锅炉间、直燃机房及配套用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燃油锅炉间、燃油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3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6次/h换气;燃气锅炉间、燃气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4)锅炉间、直燃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
5)油库的通风量应为≥6次/h换气;油泵间的通风量应≥12次/h换气;计算两者换气量时,房间高度一般可取4m;
6)地下日用油箱间的通风量应≥3次/h换气;
7)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应设置连续排风系统,通风量应≥3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4 事故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连锁,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1/4时系统启动运行。事故通风系统应有排风和通畅的进(补)风装置。
5 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应考虑消声、隔声措施,特别是自然进(补)风口的消声、隔声。
6 燃煤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和干式机械排灰渣系统,应设置密闭防尘罩和局部的通风除尘装置。
4.5 洗衣房、卫生间及其它通风系统
4.5.1 洗衣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与局部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机械通风的送(补)风系统,应采用局部岗位与全面送风相结合的综合送风方式。送风系统夏季宜采用降温处理;严寒或寒冷地区冬季应采用加热处理,其它地区冬季宜按当地气象条件做相应处理。
3 机械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洗衣机、烫平机、干洗机、压烫机、人体吹机等散热量大或有异味散出的设备上部,应设置排气罩,其罩口面风速应≥0.5m/s。
2)应根据烘干机设备的要求连接排气管道;
3)干洗机设备的排气系统应独立设置。
4 洗衣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按洗衣房设备的散热、散湿量计算确定,该值一般由工艺提供;
2)洗衣房室内计算温度为:冬季12~16℃,夏季≤33℃;
3)当无确切的散热、散湿量计算参数时,洗衣房可按下列换气次数估计:生产用房换气次数采用20~30次/h,当有局部通风设施时,全面排风取5次/h,补风2~3次/h;辅助用房换气次数为15次/h;生活用房按其相关规范执行;
4)洗衣房的排风量应略大于送(补)风量。
5 洗衣房内各生产用房的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按表4.5.1的规定值设计。

6 设在地下室且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洗衣房,其生产用房均应设置空调降温设施。
7 洗衣房的通风气流应由“取衣”处向“收衣”赴流动, 工作区内的空气流速一般≤0.5m/s。
4.5.2 卫生间的通风, 应符告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 酒店客房卫生间、大于5个喷头的淋浴间以及无可开启外窗的卫生间、开水间、淋洗浴间, 应设机械排风系统。
2 卫生间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当与其它房间排风合用时, 应有防止相互串气味的措施。
3 排风量宜按以下确定:
1)公共卫生间10~15次/h换气; 住宅卫生间及开水间5~10次/h换气;
2)设置有空调的酒店卫生间, 排风量取所在房间新风量的80%~90&。
4 设置竖向集中排风系统时, 宜在上部集中安装排风机; 当在每层或每个卫生间〔或开水间) 设排气扇时, 集中排风机的风量确定应考虑一定的同时使用系数。
5 住宅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4.5.3 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 排风量按10~l5次/h换气选取。
4.5.4 电梯机房夏季可采用机械通风或制冷〔自带冷源空调机〕进行降温, 采用通风降温的风量应根据设备发热量按公式〔4.1.5〕计算确定。当设备发热数据不全时, 可采用换气次数法确定风量, 一般取5~l5次/h。
4.5.5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及储瓶间的通风,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时防护区内的通风、 空调风管(道)应能自动关闭;
2 火灾后防护区应进行通风换气,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且系统排气口应直通室外,排风机开启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
3 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通风,排气口应直通室外。
4.5.6 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排风系统所带通风柜数量不宜超过4个;
2 不同楼层的通风柜不宜合用排风系统;
3 室内排风管段应保持负压;
4 间歇使用的排风系统当风量不大时, 可采用自然进〔补〕风;连续使用的排风系统或虽间歇使用但排风量较大无法进行自然进(补)风时, 应设置机械送(补)风, 风量取排风量的70%。
4.5.7 实验室通风柜操作口处的风速, 可按表4.5.7进行选取, 对于特殊的有害气体应根据相关的使用数据要求确定。

4.5.8 暗室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排风量宜取≥5次/h换气。排风口宜设在水池附近, 进风口应采用遮光百叶窗, 通过百叶窗的风速应<2m/s。
4.5.9 医院手术室每间排风量不宜<200m3/h, 且各手术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4.5.10 通风机房的通风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和需排除有害气体的通风机房, 机房通风量应取≥1次/h换气;
2 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应与送风机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3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机不应与其他通风机合设机房;
4 通风机房不宜直接设置在卧室、客房、病房、教室、录音室等,对周围声音有一定要求房间的上、下层和隔壁。
4.5.11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与其他房间合设时,应在穿过放映机室隔墙处的风管上设置防火阀。
4.6 通风机、风管及其它
4.6.1 通风系统中风机的性能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通风机风量应在系统计算风量上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 选取原则如下:
- 一般通风、空调系统的漏风附加系数可取5%~10%;
2)防排烟系统的漏风附加系数可取10%~20%;
2 通风机压力应在系统计算的总压力损失上附加一定值, 选取原则如下:
- 采用定转速通风机时, 压力损失附加系数可取:
一般通风、空调系统10%~15%; 除尘通风系统15%~20%;
2)采用变转速通风机时, 通风机压力无须进行附加, 但风机电动机的功率应在计算值上附加15%~20%。
3 风机选用的设计工况效率, 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90%。
4.6.2 当通风系统需多台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运行时,宜选用同型号、 同性能的通风机, 旦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风压应依据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
4.6.3 通风系统的压力损失 (包括摩擦阻力损失和局部挥阻力损失) 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通风、 空调系统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式中Pm——单位长度风管摩擦阻力损失(Pa);
L——风管总长度(m);
K——整个系统局部阻力损失与摩擦阻力损失的比值,一般可按以下选取:
弯头、三通等构件较少时,K=1.0~2.0;
弯头、三通等构件较多时,K=3.0~5.0。
4.6.4 多台风机并联运行的通风系统,应在各自管道上装设止回装置(即止回阀或联运风阀)。当采用止回阀时,其通过风速一般≥8m/s。
4.6.5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中有工况(即风量和压力)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频调速风机。
4.6.6 为便于调节通风机的风量和压力,其前或后应装设风量调节阀,调节阀宜选用百叶式或花瓣式。
4.6.7 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通风系统中的钢制设备及配件应作防腐处理。当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件时,必须符合建筑的防火标准应坚固和严密。
4.6.8 通风系统中支管段处应设置风量调节阀,且系统干管及各支管段之间的压力损失不宜>15%。
4.6.9 为便于系统运行前的调试和运行中的调节,在管路干管分支点前后应设置测压孔,其距局部构件的前、后距离分别不应小于5倍和3倍的管段直径;通风机出口气流稳定处的管段上应设置测压孔。
4.6.10 自然通风系统中空气流速可按表4.6.10取值。

4.6.11 机械通风及空调系统中空气流速可按表4.6.11取值。

4.6.12 风管的制作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矩形风管的长、短边之比宜不大于4,最大不应超过10;风管的截面尺寸宜选用国家现行标准的规格;
2 风管的变径应采用渐扩或渐缩形,各边的变形角度不宜大于30°;
3 风管改变方向、变径或汇、分支路时,不宜采用方(矩)形箱式管件替代弯头、渐扩(缩)管、三通等管件;当必须使用分配气流的静压箱时,其断面风速不应大于1.5m/s。
4 弯头、渐扩(缩)管、三通、调节阀等管件之间的间距,宜有5~10倍管径长度的直管段;
5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
6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m,安装时不应有死角或塌陷;
7 柔性风管应选用防火、防腐、不透气、不宜霉变的柔性材料;
8 风管与风机、风机箱、空气处理机等设备相连处应设置柔性短管,其长度宜为150~300mm;
9 输送空气温度超过80℃的通风管道,应采取一定的保温防护措施;
10 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6.13 风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接口不得安装在墙内或楼板内,风管沿墙体或楼板安装时,距离墙面、楼面宜大于150mm;
2 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3 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楼板或墙体时应设壁厚不小于1.6~2.0mm的预埋管或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排除潮湿或含有油污等气体的通风管道在安装时,应有0.5%以上的坡度,且在管路系统和设备最低处设置水封或排液装置。
4.7 排风热回收
4.7.1 一般规定
1 本节主要适用于空调排风空气中热回收系统的设计。
2 当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理,宜设计热回收装置:
1)当直流式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且新风、排风之间的设计温差大于8℃时;
2)当一般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且新风、排风之间的设计温差大于8℃时;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时;
4)过渡季节较长的地区,当新风、排风之间实际温差的度时娄大于10000(℃·h)/a时。
3 使用频率较低的建筑物(体育馆)宜通过能耗与投资之间的经济分析比较来决定是否设计热回收系统;
4 有条件时应选用效率高的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显热和全热)的热回收效率要求表4.7.1-1,或者应使热回收装置的性能系数(COP值)大于5[COP为回收的热量(kW)与附加的风机或水泵的耗电量(kW)的比值]。

注:1 效率计算条件:按表4.7.1-2规定的工况,且新风、排风量相等。
2 焓交换效率适用于全热交换装置,温度交换效率适用于显热交换装置。

5 新风中显热和潜热能耗的比例构成是选择显热和全热交换器的关键因素。在严寒地区宜选用显热回收装置;而在其它地区,尤其是夏热冬冷地区,宜选用全热回收装置。
6 评价热回收装置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是热回收效率。热回收效率包括显热回收效率。潜热回收效率和全热回收效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的换热机理和冬、夏季的回收效率分别见图4.7.1和表4.7.1-3.


7 当居住建筑设置全年性空调、采暖系统,并对室内空气品质要求较高时,宜在机械通风系统中采用全热或显热热回收装置。
4.7.2 各种热回收装置的特点,见表4.7.2.

4.7.3 热回收系统的设计要点
1 转轮式热回收装置
1)为了保证回收效率,要求新风、排风的风量基本操持相等,最大不超过1:0.75.如果实际工程中新风量很大,多出的风量可通过旁通管旁通。
2)转轮两侧气流入口处,宜装空气过滤器。特别是新风侧,应装设效率不低于30%的粗效过滤器。
3)在冬季室外温度很低的严寒地区,设计时必须校核转轮上是否会出现结霜、结冰现象,必要时应在新风进风管上设空气预热器或在热回收装置后设温度自控装置;当温度达到霜冻点时,发出信号关闭新风阀门或开启预热器。
4)适用于排风不带有害物和有毒物质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最好布置在负压段。
2 板式显热回收装置
1)当室外温度较低时,应根据室内空气含湿量来确定排风侧是否会结霜或结露。
2)一般来讲,新风温度不宜低于-10℃,否则排风侧会出现结霜。
3)当排风侧可能出现结霜或结露时,应在热回收装置之前设置空气预热器。
4)新风进入热回收装置之前,必须先经过过滤净化。排风进入热回收装置之差,也应装过滤器;但当排风较干净时,可不装。
3 板翅式全热回收装置
1)当排风中含有害成分时,不宜选用。
2)实际使用时,在新风侧和排风侧宜分别设有风机和粗效过滤器,以克服全热回收装置的阻力并对空气进行过滤。
3)当过渡季或冬季采用新风供冷时,应在新风道和排风道上分别设旁通风道,并装设密闭性好的风阀,使空气绕过热回收装置。
4 中间热媒式换热装置(液体循环式)
1)换热盘管的排数,选择n=6~8排。
2)换热盘管的迎面风速,宜选择Vg=2m/s。
3)作为中间热媒的循环水量,一般可根据水汽比μ确定:
n=6排时, μ=0.30
n=8排时, μ=0.25
4)当供热侧与得热侧的风量不相等时,循环水量应按数值大的风量确定。
5)为了防止热回收装置表面结霜,在中间热媒的供回水管之间设置电动三通调节阀。
5 热管式热回收装置
1)冬季使用时,低温侧 倾5°~7°。夏季时可用手动方法使其下倾10°~14°。
2)排风中应含尘土量小,且无腐蚀性。
3)迎面风速宜控制在1.5~3.5m/s之间。
4)可以垂直水平安装,即可并联,也可串联。
5)当热气流的含湿量较大时,应设计排凝水装置。
6)设计时应注明,当启动换热装置时,应使冷、热气流同时流动或使冷气流先流动;停止时,应使冷、热气流同时停止,或先停止热气流。
7)受热管和翅片上积灰等因素的影响,计算出的效率应打一定的折扣。
8)当冷却端为湿式况时,加热端的效率值应适当增加,即增加回收热量。
4.8 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4.8.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4.8.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家室或合用前室;
3 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
4 人民防空工程中避难走道的前室。
4.8.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非高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 中庭;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地上丙类仓库;
7 汽车库。
4.8.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4.8.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4.8.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进入。
4.8.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用不燃材料,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4.8.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4.8.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4.9 建筑防排烟的自然通风方式
4.9.1 按4.8.2条规定需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且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自然通风时, 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围4.9.1-1、图4.9.1-2);
3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如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 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4.9.1-3)。
4.9.2 需设排烟设施的场所. 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 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按本措施4.8.3条中规定的需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和地上房间等;
2 多层建筑中的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小于l2m的中庭;
3 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
4.9.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 其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 不应小于2.0㎡;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 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且顶层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0.8㎡;

3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或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
4 中庭、剧场舞台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积的5%;
5 需要排烟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注:无论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所述的地上长度超过40m的疏散走道,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所述的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如走道多处开窗,可将走道分段考虑,每段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本条要求,且开窗间距满足本措施第4.9.4条第2款的要求,即可自然排烟。
6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7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8 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净空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4.9.4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屋顶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口底标高不宜低于室内净高度的1/2,关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同时自然通风口的开启方向应沿水灾气流方向开启;
2 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4.9.5 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室内净高大于6m时的中庭、展览厅、观众厅、营业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运或由其他电动设施控制启闭的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附近同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4.9.6 设置在外墙上的自动排烟窗其净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近似按公式(4.9.6)计算窗的有效排烟面积:

式中Fp——有效排烟面积(m2);
Fc——窗的面积(m2);
α——窗的开启角度。
3 当采用侧们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按窗的有效面积计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系数。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窗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窗时,系数宜取0.8。

4.10 机械防烟(加压送风)
4.10.1 建筑中下列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本措施第4.9.1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楼梯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5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
6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4.10.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4.10.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常用的基本计算方法如下:1 压差法: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同,加压部位保持一定的正压值所需送风量。

式中 Ly——加压送风量(m3/h);
0.827——漏风系数;
A——门、窗、缝隙的总有效漏风总面积(㎡)
门缝宽度:疏散门0.002~0.004m;
电梯门0.005~0.006m;
△P——压力差(Pa);
疏散楼梯间取40~40Pa;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取25~30Pa;
n——指数(一般取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2 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

式中 Ly——加压送风量(m3/h);
F——一樘门开启的断面积(㎡);
v——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m/s),取0.7~1.2m/s。
α——背压系数,根据加压间密封程度取0.6~1.0;
n——同时开启门和计算数量;对于多层建筑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取2,20层及20层以上取3.
注:1 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按计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m/s。
2 在多层建筑中,若地下仅有一层疏散楼梯间,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公式中n取1,通过门洞处的风速v应适当加大,宜取0.9~1.2m/s。计算数值直接取用(不与表4.10.3比较)。
根据以上公式(4.10.3-1)和(4.10.3-2)分别算出的风量,取其中的大值,再与表4.10.3规定的数值相比较,取其中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


注:1 表4.10.3的风量数值系统开启宽×高=1.6m×2.0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4.10.4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米不小于30m3/h计算。
4.10.5 在改建工程中,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宜比计算数值或表4.10.3中的送风量增加20%,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4.10.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的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家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3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为25~30Pa。
4.10.7 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或3层设置一个;合用一个风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置一个;每个风口的有效面积,应按风口数量均分系统总风量确定。
4.10.8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一个,每个送风口的有效面积,通常按火灾着火层及其上下相邻两层的三个风口均分计算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也可设定为火灾着火层及其上一层的二个风口均分计算确定。
4.10.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需注意:
1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2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3 建筑层数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塔式住宅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5 地上和地下部分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若合用一个风道时,风道应叠加,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6 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闭型时,除设置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且与加压送风机联锁的自动装置外,尚应设置现场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宜设在距地面0.8~1.5m处。
7 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其前室应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上设置防回流装置或电动调节阀;
8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运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避难走道的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
9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系统加压送风量应计算窗缝的漏风量;
10 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可采用自垂百叶式或常开百叶式风口,并应在加压风机压出段上设置防回流装置或电动调节阀。
4.10.10 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超过4.10.6条规定的数值较多时,宜设置以下超压装置:
1 设置泄压阀,且在穿越防火墙处设置70℃防火阀,泄压阀板的开启面积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F——泄压阀阀板的开启面积(㎡);
Lv——加压送风量(m3/h);
Ly——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加压部位保持一定的正压值所需送风量(m3/h),即按4.10.3条1款所计算出的数值。
2 采用旁通阀
1)在楼梯间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出口处的旁通泄压阀,调整楼梯间的余压值。
2)在每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使用前室设置压力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出口处的旁通泄压阀,调整加压送风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余压值。
4.10.11 未能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风管。
注:当加压送风管采用钢板制作时,宜采取适当加厚钢板厚度可采用防火板包覆等措施,以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要求。
4.11 机械排烟
4.11.1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超过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 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车库不宜超过2000㎡;
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一般不应跨越楼层, 特殊情况下, 宜按功能划分;
3 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 梁或其他挡烟垂壁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干2.0m;
4 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 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管道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3 水平排烟管道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时, 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搂梯间, 若必须穿越时, 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 旦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 垂直管道宜设置在管井中, 其管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 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 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5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6 车库宜按每个防烟分区设置。
7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合机械排烟系统的相关要求:
1)系统的管道、风口、阀件和风机等均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 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
8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时,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导热性差的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热或与可燃物、难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9 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11.3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 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4.11.4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 排烟口(阀)的设置宜使气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其安装位置就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当水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的防烟分区中的排烟口(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在多层建筑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其排烟量由收菜走道面积和需排烟的各个房间的面积比较,按其最大面积每平米不小于120m3/h计算确定;
5 防烟分区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4.11.5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风可采用自然补风和机械补风方式,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
2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停;
3 送风口设置位置宜远离排烟口,二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11.6 排烟见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其全压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和要求;
2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上部;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5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应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4.12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烟和防爆
4.12.1 凡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室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其通风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如放映室、实验室、药品库、蓄电池室、氧气瓶间、煤气表间等的排风系统应各自分设单独系统。
4.12.2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高层建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非高层建筑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不宜超过5层,高层建筑中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管道可不受此限制;非高层建筑中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3 穿过防火分区的垂直风管宜设在管井内。
4.12.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12.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且距防火分隔处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2 防火阀应单独设置支、吊架;
3 除厨房排油烟风管防火阀自动关闭温度为150℃外,其他防火阀动作温度宜为70℃;
4 在重要建筑的重要部位或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空调系统的干管处宜设置带电信号的防火阀,并将信号引入消防控制中心;在只影响个别房间的部位或建筑物内不设消防控制室时设置简易防火阀;
5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见图4.12.4);

6 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防火分隔处的缝隙应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4.12.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机采用符合难燃材料要求的材料制作;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高层建筑办公楼除外)等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制作;
3 高层建筑中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当管道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符合现行《公共场所阻然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部分》GB20286中不低于B级的材料制作;对于其他场所,当管道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符合现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组》GB8624中不低于C级的材料制作。
4.12.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4.12.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其通风量应符合本措施的第4.4.4条的规定。
空调
5.1 一般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
5.1.1 舒适性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热工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透明屋顶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还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 空调建筑的外窗和透明屋顶的面积不宜过大,每个朝向的建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以及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应符合上述各项标准的有关规定。
5.1.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的公共建筑以及寒冷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现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5.1.4 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的潮热房间的围护结构,应采取避免内表面和结构内部出现结露的措施。
5.1.5 舒适性空调区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且外门应避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设置热风幕或冷热风幕等防风渗透的措施,或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散热器、立式风机盘管机组、地板辐射采暖等下部供热设施;
2 建筑外门应严密,当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5.1.6 舒适性空调房间宜保持一定的正压,正压值宜取5~10Pa。医院手术室及其附属用房的正压和负压要求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有关规定。
5.2 空调负荷计算
5.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热负荷和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阶段应对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5.2.2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围护结构传入太阳辐射热量;
2 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5.2.3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空调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1 下列各项得热量形成的冷负荷,应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进行计算:
1)通过围护结构进入的非稳态传热量;
2)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人体散热量;
4)非全天使用的设备和照明散热量。
不应将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2 下列各项得热量形成的冷负荷,可按稳定传热方法进行计算:
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1℃的舒适性空调区,通过非轻型外墙进入的传热量;
2)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3℃时,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进入的传热量;
3)人员密集场所、间歇供冷场所的人体散热量;
4)全天使用的照明散热量、间歇供冷空调场所的照明和设备散热量;
5)新风带来的热量。
5.2.4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修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1 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空调房间的夏季冷负荷:
1)舒适性空调区,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调区有外墙时,宜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2)计算人体、照明和设备等冷负荷时,应考虑人员的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和通风保温系数等;
3)一般空调房间应以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作为房间冷负荷;
4)高大空间采用分层空调时,可按全室空调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乘以小于1的经验系数,作为空调区的冷负荷。
2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包括以下各项,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空调系统所服务的空调区的夏季总冷负荷,设有温度自控时,宜按所有空调房间作为一个整体空间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所得的综合最大小时冷负荷确定;
2)新风冷负荷应按最小风量标准和夏季室外空调计算干、湿球温度确定;
3)空气处理过程中产生冷热抵消现象引起的冷负荷;
4)空气通过风机、风管和温升引起的冷负荷,当回风管敷设在非空调空间时,应考虑漏入风量对回风参数的影响;
5)风管漏风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6)在确定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时,应考虑各空调房间在使用时间上的不同,采用小于1的同时使用系数。
3 空调冷源的容量应为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与冷水通过水泵、管道、水箱等部件的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之和。
5.2.5 空气通过风机时的温升可按以下公式(5.2.5)计算:

式中△t——空气通过风机后的温升(℃);
L——风机的风量(m3/h);
H——风机的全压(Pa);
η——电动机安装位置的修正系数,当电动机安装在气流内时,η=1;当电动机安装在气流外时,η=η2;
η2——电动机效率。
当电动机的效率η2=0.85(0.8~0.9)时,△t可按表5.2.5确定。

注:1 若求空气通过风机所增加的显热冷负荷百分率时,可将上表所查的△t值除以送风温差(送风温度与空调房间内空气温度之差值)。
2 表中的温升,仅考虑了风机运行时机械能转变为热能的部分,未计入机壳传热导致的冷量损耗。
5.2.6 一般空调系统送回风管(不包括低温送风管道)的温升可如下估算确定:
1 空气通过无绝热层的方形薄钢板风管的温升或温降可参考表5.2.6-1;

2 有绝热层的方形薄钢板风管,其温升或温降可参考表5.2.6-2;

3 风管形状修正系数见表5.2.6-3。

5.2.7 送风管漏风引起的冷量损失可按下列附加率估算:
风管长度大于20m 10%
风管长度10~20m 5%
风管长度小于10m 不计
注:1 附加率的计算基数为与该风管相连的空气处理机组的计算负荷。
2 送回风管均在空调空间内时,不计此项。
3 风道阻力计算不计此项。
4 漏风的附加率还应加到空气冷却器和空气加热器的处理能力、加湿器加湿量的计算中,以及送风机的风量中。
5.2.8 冷水通过水泵后的温升和因此而引起的冷负荷附加率可按表5.2.8-1和表5.2.8-2估算。

5.2.9 传入有绝热层冷水(7/12℃)管道的热量引起的温升及冷负荷附加,可按表5.2.9-1和表5.2.9-2数值概略估算。

5.2.10 冷水箱温升引起的冷量损失计算,可根据水箱保温情况、水箱间的环境温度、水箱内冷水的平均温度,按稳定传热进行估算。
5.2.11 空调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一般民用建筑不计算此项);
4 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 食品或气体物料的散湿量;
6 设备的散湿量;
7 地下建筑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
5.2.12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 由于室外空气侵入而散失的热量;
3 加热新风所需的热量。
以上各项均可按稳定传热计算,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冬季空调计算温度,计算方法详见第2章。
5.2.13 当建筑物有同内外分区时,建筑物内区的冬季冷负荷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建筑物内外区有隔墙分隔时,室内照明功率、人员数量、设备功率等宜与夏季取值相同;
2 当建筑物内外区无隔墙分隔时,室内照明功率、人员数量、设备功率等的取值宜比夏季有所减少,并应根据内区面积、送风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5.2.14 下列情况宜采用计算机模拟软件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
1 需要对空调方案进行能耗和投资等经济分析时;
2 利用热回收装置回收冷热量、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来调节室内负荷、冬季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等节能措施而需要计算节能效果时;
3 采用蓄冷蓄热装置,需要确定装置的容量时。
5.3 空调系统的划分、选择与设计
5.3.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1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区: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调区;
3 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调区;当必须为同一个系统时,洁净度要求高的区域应作局部处理;
4 噪声标准要求不同的空调区,以及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调区;当必须划分为同一系统时,应作局部处理;
5 在同一时段需分别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
6 空气中肯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空调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5.3.2 空调区中存在较大需常年供冷的区域时,应根据房间进深、朝向、分隔等划分需常年供冷的区域和夏季供冷冬季供热的区域,并分别设置空调系统或末端装置。
5.3.3 空调系统的形式宜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适用于下列空调区域:
要求温湿度波动范围小;
洁净度标准高〔例如净化房间、医院手术室等〕;
消声标准高(倒如擂音室等);
空调房间较大或室内人员较多,能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例如商场、影剧院、展览厅、餐厅、多功能厅、体肓馆等;当各房间温湿度参数、洁净度要求、使用时间、负荷变化等基本一致时,可合用空调系统。人员密集场所单台空气处理机组风量较大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
注:人员密集场所停留人数变化较大,采用变速风机节能效果较明显。若采用双速风机进行简单的手动转换。运行时仍为定风量变风温维持室内温度恒定。也可采用变频风机. 并改为送风温度基本不变, 整体改变送风机风量维持房间温度恒定。为了与本条2款各房间设置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系统区别,仍在“定风量系统”的1款中叙述。
2 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各空调区负荷变化较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卫生标准要求较高的建筑、如高档写字楼和用途多变的其他建筑物, 尤其是需全年送冷的空调区域等,可采用有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全空气变风空调系统。
3 空调房间较多、房间内的人员密度不大,建筑层高较低,各房间温度需单独调节时,可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厨房等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的房间,不宜采用风机盘管。
4 全空气变风量系统或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直流式新风系统等送风温度恒定的空调系统,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可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对要求保持较高空气湿度或需要较大换气量的房间,不应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5 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并要求温度单独调节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如有较大需全年供冷的区域,在冬季或过渡季节需同时供冷与供热,且所需供冷量较大时,可采用水环式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6 空调房间或区域数量多、同时使用率较低,各区域要求温度独立控制,并具备设置室外机条件的中小型空调系统,可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不宜用于振动较大或产生大量油污蒸气的场所。
7 下列情况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 (全新风〕空调系统;
2)夏季空调系统的回风焓值高于室外空气焓值;
3)空调区排风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4)室内散发有害物质,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8 下列情况可采用分散设置、有独立冷源的单元式空调机组:
1)小型独立建筑物;
2)建筑物内面积较小、布置分散的空调房间;
3)设有集中冷源的建筑物中,少数因使用温度或使用时间要求不一致的房间;
4)住宅等。
5.3.4 空调系统的新风、回风和排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除冬季利用新风作为全年供冷区域的冷源,以及5.3.3条7款的情况外,冬夏季应采用最小新风量。最小新风量的确定应符合1.2节的要求。
2 全空气空调系统应符告下列要求:
- 除了温湿度波动范围或洁净度要求严格的房间外,应充分利用室外新风做冷源,根据室外焓值(或温度)变化改变新回风比,直至全新风直流运行;
2)人员密度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在采用最小设计新风量时,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在C02浓度符合卫生标准的前提下减少新风冷热负荷;当人员密度随时段有规律变化时,可采用按时段对新风量进行控制;
3)人员密集、送风量较大且最小新风比≥50%时,可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直流式空调系统。
3 各房间采用风机盘管等空气循环空调末端设备时,集中送新风的直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风宜直接送入室内;
新风机组和新风管应满足在各季节需采用不同新风量的要求;
设有机械排风时,宜设置新风排风热回收装置。
4 新风量较大且密闭性较好,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应有排风出路;采用机械排风时应使排风量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5.3.5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空调送风应采用单风道系统;
2 除了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房间外,不宜在同一空气处理系统中,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3 湿度控制要求不严格的房间,当送风量大于用负荷和允许送风温差计算出的风量,以及采用下送风方式的空调风系统时,可采用避免再热损失的二次回风系统。
5.3.6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冷负荷分配和选择风机盘管:
1 夏季湿度较大地区的一般房间,新风宜处理到与室内等湿的状态,负担新风冷负荷和湿负荷,以及部分房间显冷负苘;
2 医院门诊,病房等卫生标准较高的空调区,在空调冷水供水温度可能的条件下,新风机组除负担新风冷负荷和湿负荷外,还宜负担部分室内冷负菏、部分或全部室内湿负菏; 风机盘管宜干工况运行,改善卫生条件;低温新风系统的设计可参照5.12节的要求;
3 风机盘管机组宜按中档转速下的供冷(供热)量选用。
5.3.7 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有防冻要求的房间, 宜考虑值班空调或采暖, 使室内在全空气系统不运行时维持必要的温度。
5.4 空调房间气流组织与送风量
5.4.1 空调房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必要的气流组织计算;
2 满足室内设计温湿度及其精度、人员活动区的允许气流速度、室内噪声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等要求;
3 与建筑装修有较好的结合;
4 气流应均匀分布,避免产生短路和死角。
5.4.2 空调区内人员主要活动区的气流速度或参考表5.4.2-1和5.4.2-2的规定。

5.4.3 上部送风形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房间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从单侧或双侧送风,射流宜贴附;
2 房间的上部空间有条件时,宜采用贴附射流的散流器送风;层高较高时,可采用直片式散流器送风;
3 会堂、体育馆、影剧院等高大空间,宜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4 区域温差和人员活动区风速要求严格、单位面积风量较大、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小的空调房间,宜采用孔板下送风方式;
5 演播室等室内余热量大的高大空间,宜采用可伸缩的圆筒形风口下送风方式;
6 高度≥10m且体积>10000m3的高大建筑空间,如上部无温度要求,宜采用分层空调;送风宜采用侧送,回风口在同侧下部。
5.4.4 采用贴附侧送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口上缘离吊顶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途中不得有阻挡物。
5.4.5 采用散流器贴附顶送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空调房间吊顶高度、允许噪声值等确定散流器允许的最大喉部送风速度,以及散流器的型式和数量;
2 吊顶上部应有安装风管和散流器风量调节阀的足够高度;
3 布置散流器的平面位置时,应大利于送风气流对周围空气的诱导,避免产生死角,射流途中不得有阻挡物。
5.4.6 采用孔板下送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且净高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当送风射程小于4m时,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进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3 孔板布置应与室内局部热源的分布相适应;
4 利用吊顶上部空间做静压箱,在吊顶上直接设孔板或风口时,吊顶四周及顶部围护结构应保温和密封,且不应大面积采用这种送风方式。
5.4.7 采用喷口送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口送风的射程和速度、喷口直径及数量、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空调区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2 应使人员活动区处于射流的回流区;
3 兼任热风采暖时,应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5.4.8 分层空调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区宜采用喷口侧送,侧送喷口高度宜距地4~5m;当空调区跨度大于25m时,宜采用双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当采用双侧喷口对送时,其射程可按两侧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可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例如公共建筑的中庭等高大空间应能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高温空气,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4.9 下部送风方式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在高大房间中人员不长期停留的区域,例如文体建筑的高大休息厅廊等,可采用地板下送风方式;
2 有大面积玻璃外墙的冬、夏使用游泳馆,宜采用沿外墙地面或窗台向上送风的方式;
3 人员长期停的区域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置换通风方式:
1)热源以人员、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等)、灯光为主,且人员密度变化不大,人员活动量较轻,显热负荷不宜超过120W/㎡;
2)污染源与热源位置相近,浓度不大且稳定;
3)房间(空间)的净高宜大于2.4m;
4)全年送冷的空调区域。
注:置换通风为下部送风的一种特例,其机理是送入的冷空气层依靠热浮升力的作用上升带走热湿负荷和污染物,而非依靠风速产生送风射程,因此只适用于全年送冷的区域;当送入热风或送风速度较大时,便不再属于置换通风范畴,为一般下部送风。
5.4.10 下部送风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员活动区域的送风速度应低于上送风方式,可参照表5.4.11-1确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区域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人脚踝处风速不宜超过0.2m/s;
3 人员活动区域的送风温差应小于上送风方式,且宜满足5.4.16的要求;
4 置换通风方式的人员头脚处空气温差,不应大于3℃。
5.4.11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对噪声的要求、送风口形式及安装高度和位置等确定,可参照表5.4.11-1及5.4.11-2的数值。


5.4.12 回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应根据对人员活动区域的影响、冬夏季工况及空调房间的净高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和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采用侧送时,回风口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房间高度较大且冬季送热风时,或采用孔板送风和散流器向下送风时,回风口宜设在房间下部;
3 以夏季送冷风为主的空调区域,当采用顶部送回风方式时,顶部回风口宜与灯具相结合;
4 建筑顶层、或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吊顶空间较大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回风;
5 有走廊的多间空调房间,有条件时,可采用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6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回风口应置于活动区高度以上,排风口应高于回风口。
5.4.13 回风口的风速,可按表5.4.13选用;当房间内噪声标准要求较高时,回风口风速应适当降低。

5.4.14 有空调系统和机械排风系统的建筑物,其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设置应有利于维持房间内所需要的空气相对静压值:
1 除医院传染病房等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外,建筑物内的空调房间应维持正压;
2 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间及散发气味、有害气体或温度较高的设备用房等应维持负压;
3 餐厅的前厅应维持正压,厨房应维持负压,餐厅内的空气压力应处于前厅和厨房之间。
5.4.15 医院洁净手术室的气流组织应遵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5.4.16 空调房间夏季总送风量,应能消除室内最大余热和余湿,按室内最大冷负荷及送风焓差确定。在满足舒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夏季送风焓差,但送风温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口高度>5m,送风温差宜≤15℃;
2 2m<送风口高度≤5m时,送风温差宜≤10℃;
3 送风口高度≤2m时,送风温差宜≤6℃;
4 下列情况下的送风温差应经计算确定:
1)送风口高度>10m;
2)人员活动区处在下送气流扩散区;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
5.4.17 舒适性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和新风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新风量应不小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1)按本措施第1.2.3条规定的人员设计新风量;
2)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压力所需新风量。保持正压所需风量,宜按缝隙法计算,可参照表5.4.17估算确定。
2 全空气空调系统必须服务于不同新风比的多个空调区域时,不应采用新风比最大区域的数值作为系统的总新风比。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5 空气处理
5.5.1 除采用直接蒸发式空气冷却器进行空气冷却的空调系统外,集中空调系统宜采用水冷式空气冷却器,必要时可采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空气冷却器处理空气。低温送风空调系统应符合5.12节的要求,一般常温送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
2 冷媒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
3 冷媒的温升宜取5~10℃,其流速宜取0.6~1.5m/s;
4 空气通过冷却器的迎风面质量流速宜采用2.5~3.5kg/(㎡·s);当大于3.0kg/(㎡·s)时,应在空气冷却器后设挡水板;
5 医院手术室洁净空调系统中,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风速不应大于2m/s。
5.5.2 集中空调系统的热媒应采用热水。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控制,室内温度的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调节室温的二次加热设备可采用电加热器。
5.5.3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空气处理机组的空气加热器和空气冷却器可以合用,但应分别计算各自所需换热面积,并取其大值。当加热过程与冷却过程的水量或所需换热面积相差很大时,宜按5.5.4条分别设置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调节阀。
5.5.4 寒冷和严寒地区冬季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及新风系统的热水空气加热器,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设置热媒温度达到下限时自动关闭风机的控制环节;新风入口密闭调节阀的启闭与风机的开停联锁。
2 当空气处理机组的空气加热器设有水路电动调节阀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热水阀先于风机和风阀开启,后于风机和风阀关闭的联锁装置;
2)设热水调节阀最小开充限制,并在空气加热器出水温度达下限时开大热水调节阀;
3)两管制水系统当冷却和加热水流量相关悬殊时,宜根据冷热水流量分别设置冷水调节阀和热水调节阀。
3 必要时可采取下列保证换热盘管流速的措施:
1)当两管制水系统冷却和加热水流量相关悬殊时,可根据冷热量分别设置换热盘管,或设置两组冷却器盘管并联使用,冬季使用靠近进风侧的一组盘管作为加热盘管;
2)设置末端循环小水泵;
3)设置空气预热器,预热器水路上不设自动调节阀。
5.5.5 高层建筑空调系统采用的水冷式空气冷却器、热水式空气加热器和预热器等设备的允许承压能力,必须大于所在位置的工作压力。
5.5.6 舒适性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且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采用油过滤器;
2 卫生标准较高时,宜设置粗效过滤器和中效过滤器等,进行两级过滤处理;
3 过滤器应能方便地拆装和更换;
4 宜装过滤器阻力检测、报警装置;
5 空气过滤器阻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粒径≥5.0μm,效率:80%>E>20%):初阻力≤50Pa,终阻力≤100Pa;
2)中效过滤器(粒径≥1.0μm,效率:70%>E>20%):初阻力≤80Pa,终阻力≤160Pa;
3)应按终阻力计算过滤器阻力。
5.5.7 医院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系统应至少设三级空气过滤;每一级宜设置在新风口,每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每三级应设置在送风末端或附近;
2 末级净化设施不得采用静电空气净化装置;
3 回风口必须设过滤器;
4 净化空调系统中的空气处理部件、材料等要求应遵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5.5.8 对冬季有湿度要求的房间,空调系统应设置加湿装置。
1 当有蒸汽可利用时,应首先选用干蒸汽加湿器;医院洁净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宜采用以蒸汽为热源,间接加热纯净水产生干蒸汽。
2 无蒸汽汽源,但对湿度及控制精度要求严格时,可通过经济比较采用电极式或电热式蒸汽加湿器。
3 空气湿度及其控制精度要求不高时可采用高压喷雾加湿器。
4 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高且经济条件许可时,可以采用湿膜加湿器或高压微雾加湿装置。
5 小型空调系统可以采用超声波加湿器,且宜使用纯水。
6 医院等卫生要求较高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循环高压喷雾加湿器和湿膜加湿器。
7 加湿器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注:1 蒸汽加湿器没有对被加湿空气的湿度饱和率的要求,加湿效率接近100%,加湿效果和卫生条件最好。
2 电蒸汽加湿器可实现加湿量的连续调节,控制精度较高;但用电量大,一次投资和运行费用都较高。电极式蒸汽加湿器一般比电热式蒸汽加湿器价格低,但采用硬度较高的自来水时需经常更换电极。有自动除垢装置电热式蒸汽加湿器价格较高,但使用时间相对较长。
3 高压喷雾加湿器价格便宜,但要求被加湿的空气湿度饱和率≤50%,且加湿效率较低。例如北京地区在设计条件下要求送入室内20℃的新风时,相对湿度只能处理到30%以下;当新风被处理到20%时,加湿效率仅有33%,66%的水将被排除。因此当送风湿度要求较高时,不能采用高压喷雾加湿器;加湿水直流时,如不作为中水等回收利用,不符合节水原则。
4 湿膜加湿器价格较贵,水质硬度较高时易硬化降低寿命;加湿空气所需的湿度饱和率在80%以下时,均可以采用,应按湿度饱和率选择湿膜厚度;其加效率也较低,一般为30%~50%,水直流时也宜回收利用。无论是直流还是循环使用,含水状态的加湿模块易产生微生物,因此应有相应的对策。
5 高压微雾加湿设备通过高压柱塞泵将水加压并传送到喷嘴,以3~15μm的微雾向空气加湿,加湿效率可达80%以上,但价格很贵。
6 超声波加湿器使用纯水是为了防白粉。
7 湿度饱和率——其数值为:(空气加湿前干球温度-加湿后干球温度)/(加湿前干球温度-加湿后空气湿球温度),其物理概念为:等焓加湿过程中,空气加湿到所需湿度的含湿量增值,占空气加湿到饱和状态(φ=100%)的含湿量增值的比率。
8 加湿效率——空气吸收的水量/加湿器给水量,应通过产品的实验曲线查取。
5.5.9 采用干蒸汽加湿器时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 应根据产品要求对高压蒸汽进行减压;
2 加湿器入口应设过滤器;
3 应采用逆喷方式;
4 应设置凝结水的排放、回收装置。
5.5.10 采用电极式或电热式蒸汽加湿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极式蒸汽加湿器不得使用纯水;
2 电热式蒸汽加湿器宜采用纯水,使用自来水时宜选择有自动除垢装置的产品;
3 应根据产品的要求确定是否使用软水。
注:电极式加湿器如采用软化水,当NA+浓度过高时易产生泡沫,有可能影响水位和加湿量的控制精度;电热加湿器也有类似问题;因此对水质软化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要求确定。
5.5.11 采用高压喷雾加湿器时就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直排水加湿时,排水宜回收利用;
2 用循环喷雾加湿时,应选用有灭菌措施的产品;
3 加湿段应具有满足产品要求的蒸发吸收距离;
4 应根据产品要求确定是否设挡水板。
5.5.12 采用湿膜加湿器时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 应根据产品要求确定迎面风速;
2 宜采用软水;
3 采用直流水加湿时,排水宜回收利用;
4 应选择有灭菌措施的产品,且应定期清洗。
5.5.13 采用高压微雾加湿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软水;
2 一台高压微雾加湿主机服务的区域或空气处理机组数量按产品要求确定;
3 选用的主机供水量和喷嘴出雾量不应小于所需总加湿量的1.25倍;
4 在空气处理机级加湿段加湿应采用专用微雾挡水板,并应设置排水装置。
5.5.14 空气加湿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冬季加湿量应经计算确定,舒适性空调系统可忽略室内散湿量,按室内外空气的含湿量差和新风量进行计算;
2 应在加热后进行加湿;
3 采用空气处理机组时,宜设置加湿段,不宜在风管中加湿。
5.6 空气输送、空调机房与管道层
5.6.1 全空气空调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回风机:
1 新风量需连续变化、其他排风方式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
2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技术,经济合理。
5.6.2 设置回风机的空调系统,其新风口和排风口应按最大风量设置,新回风混合室的新风入口,应全年处于负压状态。
5.6.3 空调风系统应设置下列调节装置:
1 风系统各支路应设置调节风量的手动调节阀,可采用多叶调节阀等。
2 送风口宜设调节装置,要求不高时可采用双层百叶风口。
3 空气处理机组的新风入口、回风入口和排风入口处,应设置具有开闭和调节功能的密闭对开式多叶调节阀,当需频率改变阀门开度时,应采用电动对开式多叶调节阀。
5.6.4 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6.4的规定。

式中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1——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通风系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过增加0.035[W/(m3/h)]。
3 低温送风空气处理机组单位风量耗功率增加可参照上述数值》
4 当空气处理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5.6.5 空调风系统应采取以下减少风机耗功率的措施:
1 宜合理布置和划分风系统的服务区域,风道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高层民用建筑在其层高允许的情况下,宜分层设置空调系统;当需要在垂直方向设置空调系统(如新风系统)时,应符合4.12.2的防火要求;当符合4.12.2要求,层数不受限制时,每个系统所辖层数也不宜超过10层;
2 风道设计与连接应符合4.6节的要求;
3 风管内风速不应过大,可根据空调区域的噪声要求按9.1.5的规定确定;
4 应合理选用空调通风系统的风机;
1)风机压头和空气处理机组机外余压应计算确定,不应选择过大;
2)应采用高效率的风机和电机;
3)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直联驱动的风机。
5.6.6 空调机房不宜作为空调系统的静压使用,当条件所限必须作为静压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作设备送风侧的静压室;
2 空调机房应有较好的隔声和密闭性,当与室外相邻时,应有较好的保温措施;
3 应考虑设备发热量、机房围护结构冷负荷和其他热量引起的回风温升。
5.6.7 空调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机房宜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
2 空调机房的面积和净高应根据系统负荷、设备大小确定,应保证有适当的操作空间、检修通道和设备吊装空间;
3 无窗的空调机房,宜有通风措施;
4 空调机房不宜与空调房间共用一个出入口,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的噪声和振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措施;通风等转动设备应设减振装置;
5 空调机房的外门和窗应向外开启;大型空调机房应有单独的外门及搬运设备的出入口;设备构件过大不能由门出入时,应预留安装孔洞;
6 空气处理设备(不包括风机盘管等小型设备)不宜安装在空调房间内;
7 空调机房内应考虑排水设施。
5.6.8 空调管道或与其他管道共同敷设于管道层时,管道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应低于1.8m;当管道层内有结构梁时,梁下净高不应低于1.2m;层高≤2.2m的管道层内不宜安装空气处理机组及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空调通风设备;
2 应设置人工照明,宜有自然通风;
3 隔墙上安装各种管道后,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净高不应低于1.2m;
4 应考虑排水设施。
5.7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形式与分区
5.7.1 除设蓄冷蓄热水池等直接供冷供热的蓄能系统及用喷水室处理空气的开式系统外,空调水系统宜采用以膨胀水箱或其他设备定压的闭式循环系统。用喷水室处理空气的开式系统应设蓄水箱,蓄水箱的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5%~10%确定。
5.7.2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制式,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建筑物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2 当建筑物内一部分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应空调冷水、基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内外区集中送新风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的分区两管制系统形式可参考图5.7.2;

3 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率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7.3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备配置形式和调节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水温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可采用冷源侧定流量、负荷侧变流量的一次泵系统(简称一次泵系统),见图5.7.3-1。

2 负荷侧系统较大、阻力较大时,宜采用在冷源侧和负荷侧分别设置一级泵(定流量)和二级泵(变流量)的二次泵系统;当各区域管路阻力相关悬殊(超过0.05MPa)或各系统水温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按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见图5.7.3-2。

3 具有较大节能潜力的空调系统,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可采用冷源侧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次泵(变频)变流量水系统,见图5.7.3-3。

4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空调热水或冷水系统,其负荷侧二次水应采用二次泵变频调节的变流量系统,见图5.7.3-4。

注:1 本节二次泵系统专指冷源侧和负荷侧各级水泵直接串联的空调冷水系统。为与采用换热器间接连接的水系统区别,本节将直接串联连接的冷源侧和负荷侧水泵分别称为一级泵和二级泵,将间接连接的换热器前、后一次水循环泵和二次水循环泵分别简称为一次泵和二次泵。
2 本节对电动控制的两通阀门的称谓:除注明者外,“电动两通阀”包括双位控制和连续调节阀门,其中连续调节阀门,按习惯特称为“两通调节阀”。
5.7.4 一次泵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末端空气处理装置的回水支管中宜设置电动两通阀;
2 当末端空气处理装置采用电动两通阀时,应在冷热源侧和负荷侧的集、分水器(或总供、回水管)之间设旁通管和电动两通调节阀,旁通管和旁通阀的设计流量应取单台最大冷水机组的额定流量,见图5.7.3-1;
3 冷水机组与冷水循环泵之间,宜采用一对一独立接管的连接方式;机组数量较少时,宜在各组设备连接管之间设置互为备用的手动转换阀,见图5.7.4-1和5.7.4-2;

4 冷水机组与冷水循环泵之间采取一对一连接有困难时,可采用共用集管的连接方式。当冷水泵停止运行时,应隔断对应冷水机组的冷水通路;当采用集中自动控制系统时,每台冷水机组的进水或出水管道上应设置与对应的冷水机组和水泵联锁开关的电动两通阀(隔断阀),见图5.7.4-3。

5.7.5 二次泵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末端装置的回水运管上应采用电动两通阀;
2 应在冷热源侧和负荷侧的分、集水器(或总供、回水管)之间设平衡管(旁通管)或耦合管,旁通管不不设阀门,旁通管管径不宜小于总供、回水管管径,见图5.7.3-2。
3 一次泵与冷水机组之间的接管和转换、控制阀门的设置应符合第5.7.4条每3、4款的要求;
4 二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泵。
5.7.6 一次泵)变频)变流量空调冷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末端装置的回水支管上应采用电动两通阀。
2 冷水机组与冷水循环消耗配置可不一一对应,并应采用共用集管连接方式。冷水机组和冷水循环水泵的台数变化及其运行与启停,应分别独立控制。
3 冷水循环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泵。
4 冷水机组的进水或出水管道上应设置与冷水机组联锁开关的电动两通阀(隔断阀)。
5 在总供、回水管之间应设旁通管和电动两通调节阀,旁通管和旁通阀的设计流量应取单台最大冷水机组允许的最小流量。
6 系统流量变化范围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应考虑蒸发器最大许可的水压降和水流对蒸发器管束的侵蚀因素,确定冷水机组的最大流量;
2)冷水机组的最小流量不应影响到蒸发器换热效果和运行安全性
7 冷水机组应按下列要求选择和配置:
1)宜选择允许水流量变化范围大、适应冷水流量快速变化(允许流量变化率大)的冷水机组;
2)冷水机组应具有减少出水温度波动的控制功能,例如:除根据出水温度变化调节机组负荷的常规控制外,还具有根据冷水机组进水温度变化来预测和补偿空调负荷变化对出水温度影响的前馈控制功能等;
3)采用多台冷水机组时,应选择在设计流量下蒸发器水压降相同或接近的冷水机组。
5.7.7 空调水系统的冷水机组、末端装置及管路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承压能力,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超压措施:
1 设备、管件、管路承受的压力应按系统运行时的压力考虑;
2 空调冷水泵宜安装在冷水机组蒸发器的进水口侧(水泵压入式);当冷水机组进水口侧承受的压力大于所选冷水机组蒸发器的承压能力,但系统静水压力在冷水机组蒸发器承压能力以内,且末端空调设备和管件、管路等能够承受系统压力时,可将水泵安装在冷水机组蒸发器的出水口侧(水泵抽吸式),水系统竖向可不分区;
注:当空调冷水泵设在冷水机组蒸发器的出水口侧,但定压点设在进水口侧时,如机组阻力较大,建筑和膨胀水箱高度较低,水泵入口有可能产生负压。因此一般情况下空调冷水泵宜安装在冷水机组蒸发器的进水口侧。
3 当系统静水压力大于标准型冷水机组的承压能力(一般电压缩式冷水机组为1.0MPa,吸收式冷水机组为0.8MPa)时,应选用工作压力更高的设备,或经过经济比较,采用竖向分区的闭式循环系统。
5.7.8 空调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可采用以下方式:
1 高、低区冷热源分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低区冷热源设备都集中设置在地下机房时,市区系统应选择承压较高的设备及配件;
2)市区冷热源设备布置在中间设备层或顶层楼板上时,应妥善解决设备的消声、隔振问题。
2 高、低区采用同一冷热源,在中间设备层内布置水一水换热器供高区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区二次空调冷水供水水温宜高于一次水供水水温1~1.5℃;
2)高区二次空调热水供水水温宜低于一次水水温2~3℃。
注:高区空气处理机组或风机盘管应按二次水水温进行选择设计。
3 高区的空调负荷较小或与低区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时间不同时,可单独设置冷热源设备,例如采用自带冷热源的空调机组或风冷热泵机组等。
5.7.9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能效比(ER)不应大于表5.7.9中规定的限值: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H2O);
△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注:1 表中的数据适用于独立建筑物内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最远环路总长度一般在200~500m范围内。区域供冷(热)管道或总长更长的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两管制热水管道数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差小于10℃的系统。
5.8 空调冷热水温度、水力计算和管路平衡
5.8.1 舒适性空调的冷热参数,应考虑对冷热源装置、末端设备、循环水泵功率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并应保证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 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冷水机组直接供冷系统的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度可按冷水机组空调额定工况取7/12℃;循环水泵功率较大的工程,宜适当降低供水温度,加大供回水温差,但应校核降低水温对冷水机组性能系数和制冷量的影响;
2 采用蓄冷装置的供冷系统,空调冷水供水温度应根据采用的蓄冷介质和蓄冷、取冷方式等参考表5.8.1确定;当采用冰蓄冷装置能获得较低的供水温度时,应尽量加大供加水温差;
3 采用换热器加热空调热水时,其空调热水供水温度宜采用60~6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
4 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5 当空调冷水或热水采用大温差时,应校核流量减少对采用定型盘管和末端设备(如风机盘管等)传热系数和传热量的影响,所用的风机盘管机组的性能应经过测试。

5.8.2 空调系统的水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1 计算管段的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G——计算管段的水量(m3/h);
Q——计算管段的空调负荷(kW);
△t——供回水温差(℃)。
2 计算管段的水量可按所接空气处理机组和风机盘管和额定流量的叠加值进行简化计算,当其总水量达到与水泵流量相等时,干管水流量值不再增加。
5.8.3 空调冷水系统的阻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每米长摩擦阻力可按下式计算:

中 Hi——计算管段的比摩阻(kPa/m);
dj——管道计算内径(m);
qs——设计秒流量(m3/s);
Ch——海澄-威廉系数,钢管闭式系统取Ch=120,开式系统取Ch=100。
2 比摩阻宜控制在100~300Pa/m,不应大于400Pa/m;且空调房间内空调管道流速不宜超过5.8.3-1的限值。

3 系统局部阻力可下列要求计算
1)阀门(包括电动阀)阻力通过产品的流通能力和流量按下式确定:

式中 △Pv——阀门的阻力(Pa);
Gs——通过阀门的设计水量(m3/h);
Kv——阀门的流通能力,应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
2)一般阀门和其他管件局部阻力当量长度,可参考表5.8.3-2。
4 各种设备(包括空调末端设备、过滤设备等)阻力应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
5.8.4 四管制系统管道阻力应按空调冷水和热水管路分别计算,空调热水管路阻力的计算方法同采暖系统。
5.8.5 两管制系统可按供冷流量确定管径,冬季空调热水系统的阻力可根据冷水管路阻力按下式进行估算:

式中 HR——冬季空调热水系统的阻力(kPa);
α——在相同水量和管径时,热水由于粘滞系数小等因素的修正系数,可取α=0.9~0.95;
GR——空调热水流量(m3/h);
GL——空调冷水流量(m3/h);
HL——空调冷水的管路阻力(不包括蒸发器阻力)(kPa);
HJ——加热器阻力(kPa)。
5.8.6 空调水系统的水力平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通过系统布置和管径选择,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
2 因温差引起的重力水头,计算中可忽略不计;
3 当异程系统并联环路和计算不平衡率大于15%时,应设置必要的流量调节或水力平衡装置。
5.8.7 需要用阀门调节进行平衡的空调水系统,应在每个并联支环路设置可测量数据的流量调节或水力平衡装置,且支环路上并联和末端设备之间阻力的不平衡率计算值不应大于15%。
5.9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泵及附件
5.9.1 空调冷热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 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的流量的管网和管网阻力相吻合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2 除采用模块式等小型机组和采用一次泵(变频)变流量系统的情况外,一次泵系统循环水泵及二次泵系统中一级冷水泵,应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和流量相对应;
3 二次泵系统中的二级冷水泵,应按系统的分区和每个分区的流量及运行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且应采用变频调速泵;
4 热水循环泵的台数应根据空调热水系统的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不应少于2台;寒冷和严寒地区,当台数少于3台时宜设备用泵。当负荷侧为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变频调速泵。
5.9.2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G——水泵的流量(m3/h)
Q——水泵所负担的冷(热)负荷(kW);
K——水泵流量附加系数,取1.05~1.1;
△t——供回水温差(℃)。
5.9.3 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 一次泵系统:
1)闭式循环系统应按管路和管件阻力、自控阀及过滤器阻力、冷水机组的蒸发器(或换热器)阻力、末端设备的换热器阻力之和计算;
2)开式系统除上述阻力之外,还应包括从蓄水池或蓄冷水池最低水位到末端设备之间的高差,如设喷淋室,末端设备的换热器阻力应以喷嘴前的必要压头代替。
2 二次泵系统:
1)闭式循环系统一级泵扬程应按冷源侧的管路和管件阻力、自控阀及过滤器阻力、冷水机组的蒸发器阻力之和计算;
2)开式系统一级泵扬程除第1)项的阻力之外,还应包括从蓄水池或蓄冷水池最低水位到冷水机组的蒸发器之间的高差;
3)闭式循环系统二级泵扬程应按负荷侧的管路和管件阻力、自控阀与过滤器阻力、末端设备的换热器阻力之和计算;
4)开式系统二级泵扬程除第3)项的阻力之外,还应包括从蓄水池或蓄冷水池最低水位到末端设备之间的高差,如设喷淋室、末端设备的换热阻力应以喷嘴前的必要压头代替。
3 水泵扬程应增加5%~10%的附加值。
5.9.4 循环水泵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水系统宜选用低比转数的单级离心泵;
2 选型及订货应明确提出水泵的承压要求。
5.9.5 多路供水的空调水系统宜设置分、集水器,其直径宜大于最大接管直径的2倍。
5.9.6 冷水机组、换热器、水泵、电动调节阀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安装过滤器或除污器,宜优先选用除污器;各设备相距不远时可不重复设置。过滤器孔径宜如下确定:
1 水泵进口:4mm;
2 空气处理机组和新风机组进口:2.5mm;
3 风机盘管进口:1.5mm。
5.9.7 空调水系统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阀门:
1 空气处理机组(或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
2 垂直系统每对立管和水平系统每一环路和供回水支管;
3 分、集水器处供回水干管;
4 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应设阀门,闭式循环系统各并联水泵的出水管上,以及开式系统供水管阀门前(水泵出口与阀门之间)还应设止回阀;
5 冷水机组、换热器等设备的供回水管。
5.9.8 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温度计或压力表:
1 冷水机组进出口应设压力表及温度计;
2 换热器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压力表及温度计;
3 分、集水器处应设压力表及温度计;
4 集水器各分路阀门个的管道上应设温度计、压力表,分水器各分路阀门个应设压力表;
5 水泵进出口应设压力表;
6 过滤器或除污器的前后应设压力表;
7 空气处理机组出水支管应设温度计。
5.9.9 空调冷热水管道及设备均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保证其外表面不结露,冷水管道及设备保温层外应设隔汽层,保温材料及厚度等应符合本措施10.2节、10.3节和10.4节的有关规定。
5.9.10 空调水系统管道的坡度、空气排除、泄水、以及管道的伸缩和固定可参照第2章的有关规定。
5.10 空调冷凝水管道
5.10.1 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必要时可在中途加设提升泵。
5.10.2 当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内的正压段或负压段时同,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处均应设置水封。
5.10.3 冷凝水管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5.10.4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保持材料及厚度等应符合本措施10.2节和10.3节的有关规定。
5.10.5 冷凝水的水平干管末端应设便于定期冲洗的清扫口,立管顶部宜设通气管。
5.10.6 冷凝水管的管径应按冷凝水流量和管道坡度,按非满流管道经水力计算确定,民用建筑也可按表5.10.6估算。

5.10.7 住宅空调器冷凝水宜设置立管集中排放。
5.11 变风量空调系统
5.11.1 变风量空调系统一般应由变风量末端装置、集中空气处理机组及其送回风系统组成,末端装置的选型、分类和适用性见表5.11.1.

注:1 变风量末端装置均为一次风风阀节流型,诱导型、旁通型等末端装置未列入。
2 进行冷热风混合等不常用的双风道型末端装置未列入。
5.11.2 采用变风量系统的空调工程,应合理划分空调区域,并按以下原则选择空调方案:
1 负荷特性不同的房间宜纳入不同的变风量空调系统中;
2 内区采用全年送冷的变风量空调系统,外区设置风机盘管、散热器、定风量全空气系统等空调采暖设施,或采取呼吸幕墙,通过夏季通风冬季保暖的措施实现无外区化;
3 内外区合用变风量集中空气处理机组,外区宜采用再热型变风量末端装置,再热装置宜采用热水盘管;
4 内外区分别设置变风量集中空气处理机组,内区全年供冷,外区按季节转换供冷或供热;外区集中空气处理机组宜按朝向分别设置,使每个系统中各末端装置服务区域的转换时间一致;
5 当空调区域需要新风量恒定时,宜采用独立新风系统;新风机组负担新风负荷和部分室内负荷,送风量恒定,送风温度一般低于室内设计温度3℃;变风量系统负担其余室内负荷;末端装置可采用双风道型。
5.11.3 末端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选用压力无关型,且应根据空调区域的特性按表5.11.1选择合适的类型;
2 应合理划分末端装置所负担的温度控制区域,根据温度控制区域的冷、热负荷经计算确定末端装置规格,不应考虑设计余量而放大其规格,以避免末端装置风量的可调比减小;
3 应选择箱体及其控制装置在末端装置专业生产厂进行整体性能测试与整定的产品,不得在工地现场组装,以确保变风量系统风量检测与控制的精确性。
5.11.4 末端装置的一次风风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次风的最大设计送风量,应按所服务空调区域的逐时显热冷负荷综合最大值和送风温差经计算确定;寒冷地区应校核冬季送风温度,一般不宜高于室内设计温度8℃;
2 一次风的最小送风量,由末端装置本身的可调范围、温度控制区域的最小新风量和新风分配均匀性要求,以及气流分布要求和加热器的送风温差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选最大设计送风量的30%~40%,新风需求量较大且稳定的区域(如会议室等)最大可按80%考虑;
3 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风量为一次风和室内回风风量的总和;内置风机风量应按供冷工况根据室内舒适度要求和送风口特性确定混合后的送风温度,并根据一次风最大设计风量和温度、室内回风温度、混合风送风温度经计算确定,一般为一次风最大设计风量的100%~130%;
4 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内置风机的风量,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内区采用单冷末端装置时,宜取一次风最大设计送风量的40%~50%;
2)外区末端装置风机应按冬季工况确定,应按风口特性和室内舒适度要求确定末端装置的送风温度,并根据一次风最小风量和温度、室内回风温度、末端装置的供热量及送风温度计算末端装置见机风量(即室内回风风量);末端装置风机风量一般为一次风最大设计风量的50%~80%。
5.11.5 风机动力型装置内置风机的压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内置风机的风机静压,应能克服风机下游风管与风口阻力(再热型含加热盘管的阻力);
2 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内置风机的静压,应等于一次风在最小风量时调节风阀之后的余压。
5.11.6 变风量末端装置一次风入口处的最小风速,应根据末端装置风速传感器类型确定。对于皮托管式风速传感器的末端装置,其一次风入口处的最小风速不应小于3m/s;对于螺旋桨式风速传感器、超声波式风速传感器、霍耳效应电磁式风速传感器、热线(热膜)式风速传感器等的末端装置,其一次风入口处的最小风速不应小于1m/s。
5.11.7 集中空气处理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系统的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一定的同时使用系数;送风温差不宜小于8℃。
2 最小送风量应根据负荷变化范围,房间卫生、正压、气流组织要求,末端装置可变风量范围等因素确定;可取最大送风量的30%~80%,且不应小于设计新风量。
3 最大负荷时的设计新风量应按1.2节的规定计算确定。
4 除独立送新风的系统外,应采取保证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的措施。
5 应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新风作冷源的条件,见本措施第5.3.4条第2款1)项。
6 空气处理机组风机静压除克服送、回风管阻力外,还应满足变风量末端装置入口静压的要求;
1)采用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时,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的静压应能克服末端装置的一次风阀的阻力;
2)采用单风道型、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时,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的静压还应能克服末端装置及其下游风管与送风口的阻力。
7 空气处理机组的送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离心通风机;大风量高静压情况下,宜采用后倾式离心通风机;
2)风机的风量一风压曲线应平滑,应采取避免风机运行工作点进入风机不稳定区的措施,风机运行时最高效率点应设置在风机设计最大送风量的70%~80%范围内;
3)系统变风量宜通过风机变频调速实现。
5.11.8 变风量空调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设计:
1 变风量系统送风宜采用环形风管,以降低并均化风管中静压,为将来增加或调整变风量末端装置提供灵活性。
2 变风系统风管计算宜按下列方法进行:
1)低速中压风管系统宜采用等摩阻法(流速控制法〕;
2)高速高压风管系统宜采用静压复得法或摩阻缩减法。
3 系统风管均应按所服务的空调区域最大送风量设计。
4 回风宜采用吊顶回风静压箱, 以均衡各空调区域的静压, 易于变风量末端装置风量控制。
5 主风管与末端装置支风管连接时, 应光滑连接, 以降低接口处的局部阻力。接末端装置的支风管应有一定长度的直管段。
6 为了避免湍流对末端装置风速传感器的干扰和减小末端装置调节风阀的阀权度,末端装置的进风支管上不宜设置调节风阀。
7 末端装置出风口至送风管之间的软管长度不宜大于2m。
5.11.9 应按下列要求控制变风空调系统的噪声:
1 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在整个风量变化范围内能高效、稳定地运行;
2 应选用质量高、噪声小、运行平稳的变风量末端装置;
3 末端装置内风机的机外静压不宜大于80Pa;热水再热盘管和排数不宜大于2排,吊顶材料的密度不宜小于560kg/m3;
4 宜在末端装置出口到送风口之间接一段不超过2m长的消声软管;
5 回风口位置应尽可能远离变风量末端装置,必要时在回风口处设置消声装置。
5.11.10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口 (不包括串联式风机驱动型等送风口处风量恒定的末端装置〕,应具有在风量变化时与室内空气充分混合的性能, 应能满足空调房间的温度、风速、噪声和空气品质的要求, 且宜进行详细的设计选型计算, 必要时可进行计算机模拟。对于满足送风量和射程长度要求的风口, 宜校核风口在设计风量下产生的噪声值与压力降。
2 在存在内、外分区的空调房间内, 如内、外区的单位面积送风量相差较大,内、外区不宜采用
相同规格的送风口;在单值面积负荷较小、变化较大的内区,宜选用小风量、长射程的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应如下确定:
1)采用单风道型末端装置的系统, 最大设计送风量应为末端装置一次风最大设计风量;
2)采用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系统, 最大设计送风量应为末端装置内置风机的风量;
3)采用并联式风机动力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的系统,最大设计送风量应取一次风最大设计风量,以及按末端装置最小一次风风量与内置风机的风量之和计算出的风量,二者中的较大值;
4)采用单风道型、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系统, 送风口最小送风量应为一次风最小风量。
4 变风量系统的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上回或上送下回的送、回风形式;回风口与送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送风口的射程。
5 变风量系统的气流组组应注意新风分布的均匀性;房间分内外区时, 回风口宜布置在人员密度较高、冷负荷相对较小、新风短缺的区域, 例如办公内区、人员密集的会议室等。
5.11.11 变风量系统室温控制应符告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的设定的室内温度改变末端装置的一次风送风量;
2 采用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时,应根据一次风风量和室内温度控制末端装置风机的启停;
3 采用带再热器的末端装置,应根据室内温度控制再热量;再热时,末端装置的一次风量应为最小风量;
4 当外区集中空气处理机组送冷和送热工况互换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控器应相应地变换其作用方向;
5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感器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变设置在温控区域内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处,并避免受附近发热体的影响;
2)在有内、外分区的房间内,内区温感器不应设置在受外区热风影响处,外区温感器不应设置在受内区冷风影响处或窗边冷气流下降处;
3)墙置式温感器的设置高度应能代表该温度控制区域人员工作区的温度。吊顶式温感器的设置位置应能反映该温度控制区域的状况,且应注意吊顶处空气温度与人员工作区空气温度的差异。
5.11.12 集中空气处理机组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监控要求详见11.6节。
2 集中空气处理机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当用于全年送冷的内区时,应根据不同季节室内不同温度要求计算出送风温度设定值;
2)当用于夏季送冷冬季送热的内区时,应按供冷和供热工况分别确定;
3)内区和外区宜分设空调系统;当无条件需合用集中空气处理机组时,冬季应按内区所需确定送风温度,外区采用末端再热装置。
3 风机风量应适应末端风量的需求。若采用控制系统静压方式实现对机组送风量的调节,风管内的静压传感器宜置于送风机与最远末端装置之间75%距离的气流稳定段,静压设定值应根据系统阻力计算确定。
4 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频装置应具有防产生谐波干扰的措施。
5 应具有确保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和最大限度地利用新风作冷源的相应控制措施。
5.12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5.12.1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