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ultural center buildings

in towns and villages

JGJ 156-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5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7.0.2、7.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 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4.基本项目配置;5.建筑物设计;6.文体活动场地设计;7.防火和疏散;8.室内声、光、热环境;9.建筑设备。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参加单位:长安大学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方明 董艳芳 白小羽 赵柏年 刘乃齐 胡桃 乔兵 丁再励 赵保中 赵东坤 杨涛 宗羽飞 邓竞成 王宁 郭文霞 刘宝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满足广大镇(乡)村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提高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和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

1.0.3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贯彻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有关规定;

2 应以人为本,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要求;

3 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4 应体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域风格、民族特色;

5 应在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4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镇(乡)村文化中心cultural center in towns and villages

镇(乡)村居民开展多种文化活动的综合性公共场所。

2.0.2 建设场地 construction site

为修建工程规定的建设用地。

2.0.3 地方性竞赛 contest of local activities

镇(乡)村举办的个体或团体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

2.0.4 群众性竞赛 contest of mass activities

镇(乡)村广大群众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

2.0.5 群众性健身活动mass physical exercise

镇(乡)村广大群众参与的休闲健身活动。

2.0.6 竞赛区arena

由观众区围合的运动场地及其辅助区域,包括竞技场地和缓冲区。

2.0.7 组装式表演台 movable combination stage

可拆除和组合的舞台。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 场地选定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场地选定

3.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规定;

2 宜为独用的建设场地;

3 应有通往建设场地外围道路的独立出入口;

4 应选择交通方便,利于安全疏散的地段;

5 应避免与交通繁杂的地段和要求环境噪声小的建筑毗邻。

3.1.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

2 应明确功能分区,喧闹与安静的区域或用地应进行隔离;

3 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

4 应考虑救灾避难的需要;

5 应利于改建和分期建设。

3.2.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镇(乡)村统一的环境规划下,综合考虑建设场地内已有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涵等,结合新建的设施进行环境设计;

2 建设场地的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建设场地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

3.2.4 建设场地宜设置无障碍道路、停车位、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 基本项目配置

4 基本项目配置

4.0.1 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多种空间和设施。在进行设计时,其基本项目的配置可按表4.0.1选定。

表4.0.1 文化中心基本项目配置

类型基本项目内容
一、场地环境1 环境设施绿化、小品、道路、水域、线杆、灯饰、引导标志、警示标牌、休闲座椅、围墙等
二、建筑物2 专业活动用房①普通讲授用房
②语言讲授用房
③计算机用房
④创作和排练用房——美术、书法创作室,舞蹈、戏剧排练室,器乐活动室
⑤音像和摄影用房——音像室、摄影室
3 展览、阅览用房①展览用房——展室、展廊、储藏室
②阅览用房——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储藏室、管理室
4 娱乐活动用房①观演用房——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休息廊
②游艺用房——棋牌室、电子游艺室、管理室
③交谊用房——歌舞厅、茶室、管理室、服务处
5 健身活动用房①乒乓球活动用房
②台球活动用房
③器械健身用房
6 办公、管理用房①办公用房——办公室,保健室,值班、传达室,售票处等
②管理用房——库房、维修室、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等
7 服务、附属用房①服务用房——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卫生间等
②附属用房——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储藏室等
三、文体活动场地8 放映和表演场地放映场、表演场
9 篮球、排球、羽毛球、门球场①篮球场
②排球场
③羽毛球场
④门球场
10 武术、举重、摔跤场①武术场
②举重场
③摔跤场
11 游泳、滑冰、滑轮场①游泳场——普通游泳场、儿童游泳场
②滑冰场——普通滑冰场、儿童滑冰场
③轮滑场——普通轮滑场、儿童轮滑场
12 服务、附属用房①服务用房——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卫 生间等
②附属用房——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 室、更表室、淋浴室,救护站、储藏室等,游泳场更衣室、强制式淋浴室、消毒洗脚池,滑冰场和轮 滑场存物处等

4.0.2 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点的项目,可因地制宜设置。

5 建筑物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建筑物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宜包括专业活动用房,展览、阅览用房,娱乐活动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办公、管理用房,服务、附属用房等。

5.1.2 建筑物的使用空间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空间宜具有一室多用性或多室组合的灵活性以及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2 功能空间组织,宜将喧闹和安静的用房分区布置;

3 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活动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5.1.3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和电梯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的同一层走廊,宜采用同一标高;

2 楼梯间不得设一跑楼梯和扇形踏步;

3 建筑层数大于或等于4层的,宜设公众电梯;暂时不能安装电梯的,应预留电梯间。

5.1.4 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入口、走廊,并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预留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5.2 专业活动用房

5.2 专业活动用房

5.2.1 专业活动用房宜包括普通讲授用房、语言讲授用房、计算机用房、创作和排练用房、音像和摄影用房等。

5.2.2 普通讲授、语言讲授、计算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2 普通讲授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3 语言讲授用房,宜采用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2㎡;

4 计算机用房,宜采用防静电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 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的有关规定。

5.2.3 创作和排练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创作室宜采用北向窗或屋顶采光;美术、书法创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8㎡;

2 舞蹈、戏剧排练室:

1)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2)墙面宜安装练功设施;

3)室内净高不宜小于5m;

3 器乐活动室的墙面、吊顶、门窗,宜作吸声和隔声处理,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4㎡。

5.2.4 音像和摄影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像室应具备隔声、照明和录放设施;

2 摄影室应附设暗室和制作室。

5.3 展览、阅览用房

5.3 展览、阅览用房

5.3.1 展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展室、展廊、储藏室等;
2 展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3 展室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4 利用建筑走廊兼作展览时,其净宽不宜小于3. 5m。

5.3.2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储藏室、管理室等;
2 阅览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3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的有关规定。

5.4 娱乐活动用房

5.4 娱乐活动用房

5.4.1 娱乐活动用房,宜包括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等。

5.4.2 观演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 宜设置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声光控制设施和休息廊等;
2 观众厅:
1) 宜采用多功能厅,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0人;
2) 宜采用平地面、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表演台的高度不宜大于0. 6m;
3) 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
4)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有关规定;
3 放映室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有关规定;
4 休息廊的净面积,可按每一观众0.1~0.15㎡计算,其净宽不宜小3m。

5.4.3 游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成年人、儿童、老年人棋牌室,电子游艺室,管理室等;
2 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3 电子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4.4 交谊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歌舞厅、茶室、管理室和服务处等;

2 歌舞厅:

  1. 宜设置舞池、桌椅、演奏台、服务处和声光控制台等;

  2. 宜满足音质和灯光要求;

  3. 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3 茶室宜设桌椅、服务处,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 2㎡。

5.5 健身活动用房

5.5 健身活动用房

5.5.1 健身活动用房,宜包括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和器械健身用房等。

5.5.2 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5.5.3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区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乒乓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14m×7m或12m×6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4m;

2 台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7m×5m或6m×4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3 竞赛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5.4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竞赛区外观众站位区的宽度宜分别为5m和4m,观众站位区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5.5.5 乒乓球、台球的群众性健身活动用房的竞赛区设计可简化。

5.5.6 器械健身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不同使用人群的特点分设健身活动用房;

2 宜选用中、小型的健身器械,并宜按其规格、类型、分区布置;

3 每一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6 办公、管理用房

5.6 办公、管理用房

5.6.1 办公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办公室,保健室,值班、传达室,售票处等;

2 宜设在文化中心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地段;

3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物外部的出口。

5.6.2 管理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库房、维修室、配电室、水泵房和锅炉房等;

2 宜设在便于管理和操作的地段;

3 应安装防护围栏和警示牌。

5.7 服务、附属用房

5.7 服务、附属用房

5.7.1 服务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各层和公众活动密集的部位,应设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

2 建筑物的各层,应设男女卫生间。

5.7.2 附属用房宜设置乒乓球、台球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和储藏室等。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文体活动场地,宜包括放映和表演场,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武术、举重和摔跤场,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1.2 晚间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设照明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1.3 建设场地主要道路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无障碍道路、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6.2 放映和表演场

6.2 放映和表演场

6.2.1 放映和表演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计为多功能场地;

2 可利用球场、轮滑场等作为临时放映和表演场地;

3 表演场宜采用组装式表演台。

6.2.2 观众站位区的面积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但不应占用绿地。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3.1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3.2 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竞赛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篮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宜为28m×15m或26m×14m;

2)竞技场地端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4~5m,边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3~4m;

2 排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宜为18m×9m;

  2. 竞技场地端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3~9m,边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3~6m;

3 羽毛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单打场地宜为13. 4m×5.18m;双打场地宜为13.4m×6.1m;

  2. 竞技场地四周的缓冲区宽度不宜小于3m;

4 门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宜为25m×20m或20m×15m;

  2. 竞技场地四周的缓冲区宽度不宜小于3m;

5 一种球的运动场地可兼作其他球的活动场地;

6 球类竞技场地的长轴宜采用南北向。

6.3.3 篮球、排球、羽毛球、门球竞赛区周边的观众站位宽度,宜分别为5m、5m、4m、2m,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6.3.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球类运动场地,可因地制宜地选定。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1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4.2 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竞赛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武术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16m×14m;

  2. 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3m宽的保护区;

  3. 保护区四周宜留有宽度不小于5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赛设施用地;

  4. 竞技场地宜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毡垫或棉垫;

2 举重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4m×4m;

  2. 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2m宽的保护区;

  3. 保护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技设施用地;

  4. 竞技场地应为平整的沙地或草地;

3 摔跤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8m×8m;

  2. 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5m宽的保护区;

  3. 竞技场地应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摔跤垫。

6.4.3 武术、举重、摔跤竞赛区周边的观众站位区宽度,宜分别为5m、5m、4m,观众站位区的面积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6.4.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地,可因地制宜地选定,并应具备保护性措施。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5.1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宜按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5.2 游泳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普通游泳池和儿童游泳池;

2 普通游泳池:

  1. 宜选用矩形,尺寸不宜小于25m×21m;

  2. 池水深度应为0. 90~1.35m;

  3. 池身内侧嵌入池壁的攀梯应均匀分布,不应少于4个,并不得突出池壁;

3 儿童游泳池:

  1. 宜选用圆形、椭圆形;

  2. 池水深度应为0.60~1.10m;

  3. 池身内侧嵌入池壁的攀梯应均匀分布,不应少于4个,并不得突出池壁;

4 池壁、池岸和池底应采用防滑材料砌筑;

5 池岸外的休息区宽度不宜小于6m,并宜设休息凳和遮阳设施。

6.5.3 滑冰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普通滑冰场和儿童滑冰场;

2 宜选用圆形、椭圆形或矩形,矩形的尺寸宜为60m×30m,并不宜小于40m×20m;

3 外缘冰面的宽度不宜小于5m;

4 外缘冰面外的休息区宽度不宜小于6m。

6.5.4 轮滑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普通轮滑场和儿童轮滑场;

2 宜选用圆形、椭圆形或矩形,矩形的尺寸宜为60m×30m,并不宜小于40m×20m;

3 应采用刚性和耐磨地面;

4 轮滑场外的休息区宽度不宜小于6m。

6.6 服务、附属用房

6.6 服务、附属用房

6.6.1 文体活动场地的服务用房,应包括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卫生间等。

6.6.2 文体活动场地的附属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救护站、储藏室等;

2 邻近游泳场应设男女更衣室、强制式淋浴室和消毒洗脚池;

3 邻近滑冰场和轮滑场宜设存物处。

7 防火和疏散

7 防火和疏散

7.0.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的有关规定。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3 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2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7.0.4的规定。

表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m)

用房名称双面布置房间单面布置房间
展览、观演、交谊、乒乓球、台球2.41.8
讲授、阅览、计算机、创作、排练、美术、书法、健身、游艺2.11.5
办公1.81.2

7.0.5 公众活动用房的房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升降门、推拉门和设置门槛。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7.0.7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的主要道路和通往外围道路的出口宽度应具有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能力,道路尽端应符合消防车辆转向和回车的规定。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 声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 声

8.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主要用房的隔声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有关规定。

8.1.2 建筑的主要用房昼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宜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 昼间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用房名称

允许噪声级

语言讲授、计算机、音像

≤40

普通讲授、展览、阅览、美术、书法、摄影、办公

≤50

舞蹈、观演、游艺、交谊、器械健身、台球

≤55

戏剧、器乐、乒乓球

≤60

8.2 采 光

8.2 采 光

8.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采光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8.2.2 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比,宜符合表8.2.2窗地面积比的规定。

表8.2.2 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比

用房名称窗地面积比
计算机、展览、阅览、美术、书法1/4
讲授、语言、舞蹈、戏剧、器乐、乒乓球、台球、办公1/5
游艺、交谊、音像、摄影、观演1/6
门厅、公共通道、卫生间1/10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8.3.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保温、隔热和通风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8.3.2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应控制体形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8.3.3 严寒地区的建筑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的建筑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8.3.4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8.3.5 自然条件适宜地区的建筑,宜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隔热措施。

8.3.6 建筑的平面、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给水和排水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9.1.2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宜根据镇(乡)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并宜优先采用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公众饮用水和游泳池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用水处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9.1.3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宜根据镇(乡)村排水体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设置,并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

2 排水的水质达不到镇(乡)村排水管网或接纳水体的排放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3 建设场地和建筑屋面的雨水,宜采取有组织的排放,并宜采用暗管或明沟加盖排放;

4 水源紧缺地区宜收集利用雨水。

9.2 暖通和空调

9.2 暖通和空调

9.2.1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的暖通和空调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2.2 采暖地区的供暖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区热力网或设锅炉房供暖;

2 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供暖;;

3 儿童、老年人活动用房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4 采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9.2.3 建筑物的主要用房的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

用房名称采暖室内设计温度
表演台、化妆室,舞蹈、戏剧20~22℃
讲授、计算机、阅览、美术、书法、音像、摄影、器乐、台球、行政18~20℃
展览、观众厅、游艺、乒乓球、器械健身16~18℃
门厅、公共通道、卫生间12~15℃

9.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进风口宜设在室外空气清新的位置;

3 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9.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2 围护结构和门窗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9.3 电 气

9.3 电 气

9.3.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电气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3.2 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3.3 文化中心的配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低压配电;

2 具有动力用电负荷的,其动力和照明电源宜分别进户和分设配电箱(柜);

3 配电箱(柜)宜设在隐蔽安全并接近负荷中心的地方;

4 宜按不同的用电场所分别划分配电线路;

5 宜采用穿管暗敷设。

9.3.4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和选择利于节能的控制方式;

2 建筑的出入口和公众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等处应设应急照明;

3 宜采用集中蓄电池装置或带蓄电池的照明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3.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3.6 通信、广播和电视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所在地区或县(市)和镇(乡)的通信、广播和电视系统的规划相协调;

2 宜设办公电话和公用电话;

3 宜设服务型广播和应急广播等有线广播;

4 宜设有线电视,公众活动的主要用房和文体活动场地宜设电视出线口;

5 线路宜采用穿管暗线敷设,并宜预留发展余地。

9.3.7 文化中心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讲授、计算机和办公等用房宜预留网络出线口。

9.3.8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和文体活动场地的重要部位,宜设视频监视器。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条文说明

前 言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13日以第50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随着我国广大镇(乡)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文化活动的日益丰富,各类文化设施建设的数量在迅速增加,质量在逐步提高。为适应各地镇(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编制了这本综合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宣传等多种文化活动为一体的《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由于各地镇(乡)村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和规模、管理和经营、传统和习俗等的差异,采用的文化设施名称也有所不同,各地仍可沿用已有的或公众喜闻乐见的名称,如文化大院、公共服务中心等,而不拘于统一使用“文化中心”这一名称。同时,各地镇(乡)村也可根据经济状况或实际需要,增设一些文化活动的设施。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全国的村、乡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文化中心建筑设计。

1.0.3 对镇(乡)村文化中心设计的要求:一是,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规定;二是,应以人为本,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的特点和需求,如针对弱势人群设置无障碍设施等;三是,应适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避免超越现实条件进行建设;四是,应体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创造具有地域风格、民族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建筑;五是,应在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对暂时不能实现的,预留改造和扩建的余地。

1.0.4 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建筑设计规范,内容涉及多种专业,针对这些专业都颁布了相应的设计标准、规范或规程。因此,在进行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本规范在有关条文中,也直接列出了一些应该遵守的国家现行标准的名称,并在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也大都给出了需要遵守的该项标准的主要相关章节名称,以便于设计和建设者查找。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 场地选定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 场地选定

3.1.1 本条对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提出了选定和设计的条件。一是,建设场地的方位、用地界限、占地面积要求等应遵守经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镇(乡)村规划和设计的规定;二是,为便于组织管理和开展各项活动,宜有独用的建设场地;三是,当建设场地同某单位合用时,为便于公众使用和经营管理,独用或合用的建设场地均应有独自通往建设场地外围道的出入口,特别是镇(乡)文化中心,由于参加活动的人数众多,尤为重要;四是,建设场地应选在交通方便、利于公众聚集和疏散的地段;五是,为免于干扰,建设场地应避免靠近集市、车站、桥头等交通繁杂的地方,也不应同环境要求噪声小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相邻。

3.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如排放有害物的工厂)、产生危险(如邻近危险品仓库)和易于发生地质灾害等的地段。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1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布置应遵守的规定:一是,应合理利用建设场地内的地形和地面原有物;二是,功能分区明确,产生喧闹和需要安静的部分应分别相对集中,并采取隔离措施,以避免使用中的相互干扰;三是,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以利于安全疏散;四是,应考虑火灾、震灾、洪灾等群众临时避难的需要,而作为镇(乡)文化中心尤为必要;五是,在进行建设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为改造和分期建设创造条件。

3.2.2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遵守的规定:一是,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在统一的环境规划下,充分利用建设场地内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梁、涵洞等,结合新建的各项设施,对建设场地的环境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二是,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有关“总体设计”、“地形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等的规定执行。

3.2.3 本条规定了建设场地内文物古迹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本条所指的文物古迹主要是指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对于尚未确定为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也应先行保护,并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3.2.4 本条规定了建设场地宜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缘石坡道”、“盲道”、“停车车位”、“标志”等的规定。

4 基本项目配置

4 基本项目配置

4.0.1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需要的多种空间和设施,分为3大类型、12种基本项目。表4.0.1列出的基本项目和内容,供进行文化中心设计时选用。

表4.0.1中所列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是在总结各地镇(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具有普遍性和使用效率较高的特点,同时考虑了发展的需求。表4.0.1中列出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未按镇(乡)村的等级和服务人口的规模等因素,分别规定适于建设的项目、内容、规模,原因是由于我国各地镇(乡)村情况千差万别,不宜进行具体设限,以避免在建设中导致脱离实际的现象。因此,要求每个镇(乡)村在建设文化中心时,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包括现状情况、服务范围、服务人口、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选定。

4.0.2 对于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色的群众性和传统性的一些文化设施,考虑到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文化活动的需求不一、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即使同一种活动内容,其表现形式、竞赛规则和场地要求等,也有所不同,本规范均未列入,也不设限。各地镇(乡)村可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设置。同时,建议对于一些大型的、占地多的和一些季节性的文化活动项目,仍在原有的竞赛和表演场地开展活动为宜。

5 建筑物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2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中使用空间设计的要求:

1 建筑的使用空间宜考虑一室多用性或多室组合使用的灵活性以及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如观演用房的观众厅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庆典等多种用途的需要;又如,不同人群使用的棋牌室,可合并为较大的空间,作为大型游乐活动之用。在设计文化中心建筑时,对有大量公众参与的使用空间,如展览用房、观演用房、乒乓球活动等用房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独立的地段,为单独经营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2 建筑物的使用空间宜将喧闹的用房和安静的用房分别集中布置,以避免或减少干扰。如将舞蹈、戏剧排练和器乐活动等用房同讲授等用房分别集中隔离;为防止楼板的传声,交谊用房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独立地段等。

3 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活动的用房,如阅览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5.1.4 本条规定的建筑物应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有关“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建筑物无障碍标志和盲道”等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设置时,应预留无障碍设施位置。

5.2 专业活动用房

5.2 专业活动用房

5.2.2 普通讲授、语言讲授、计算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中有关“普通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等的规定。

普通讲授用房应满足普及知识、专业讲座和宣传教育等多种用途的使用。在设施配置上,宜适合多种讲授的需要,不仅设有一般的教具,还要具备播放录像、计算机投影等条件。5.2.3创作和排练活动形式多样,本规范仅就美术、书法、舞蹈、戏剧、器乐等活动用房作了规定,对于具有传统特色的一些文化活动内容,如泥塑、木雕、剪纸等地方传统工艺活动用房,各地可自行设置。创作和排练用房中的喧闹部分应集中布置,并与阅览、讲授等需要安静的用房保持一定的距离,特别要处理好噪声的干扰。

5.2.4 音像室的设置要求较高,应具备良好的隔声、照明条件和录放等设备;摄影学习室应设置暗室和制作室,配备相应的拍照、洗印、复制等设备,满足遮光、照明等要求。

5.3 展览、阅览用房

5.3 展览、阅览用房

5.3.1 展览用房宜包括展室或展廊和储藏室等。展览用房宜较好的采光条件,展室首先应利用自然光,必要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展廊可利用建筑物的走廊,也可利用开敞式走廊进行展出活动。利用建筑物的走廊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影响正常的通行能力。考虑到展板、展柜和观众流动以及安全等情况,对展室面积和展廊的宽度都作了具体规定。

5.3.2 阅览用房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和管理室等。镇(乡)文化中心的阅览人数较多,可分设成人和儿童阅览室,并为残疾人设置专用阅览席位;书刊数量较大时,可分设图书、报刊阅览室。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中有关“阅览空间”等的规定。

5.4 娱乐活动用房

5.4 娱乐活动用房

5.4.2 观演用房主要由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声光控制设施和休息廊等组成,其设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观众厅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联欢和庆典等多种使用要求。由于镇(乡)村文化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适合多种文化活动的公共场所,需要设置多种活动的用房,观众厅规模不宜过大,容纳人数以不超过300人为宜。如遇大、中型活动,可在镇(乡)村中的其他公共设施中进行。

观众厅为多功能厅时,宜采用移动式座椅,采用平地面和组装式表演台,以适应多种用途的需要。观众厅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中有关“座席”、“走道”等的规定。

2 放映室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中有关“放映机房”等的规定。

3 储藏室的面积应依据存放物品和器材的情况确定,观众厅采用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时,宜考虑座椅等的储存面积。

4 为满足演出、集会等活动开始前和中间休息时公众活动的需要,观众厅宜附设休息廊,条文中对休息廊的面积和净宽度都作了规定。当观众厅设有直接通向建筑外部的出口时,可不设休息廊。

5.4.3 棋牌是我国广大群众普遍喜爱和参加活动人数多的一项文娱形式,宜按参加活动的人群情况和人数的多少确定分室或合室活动。

为避免参加活动的人数过多而相互干扰,每一棋牌室的面积不宜过大。小型棋牌室可按3~4组桌椅设置,包括竞赛人员和少量观众活动需要的面积,每一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电子游艺室的面积宜按游戏机类型、布置方式和辅助设施(如动力配电柜)和通行等因素确定。每一游戏机室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4.4 歌舞厅的设施要求较高,投资较大,宜在镇(乡)文化中心中设置。为满足公众学习交谊舞的要求,可利用露天场地举办。

茶室主要是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群饮茶聚会和谈天的场所,也可兼作小型说唱表演之用。

5.5 健身活动用房

5.5 健身活动用房

5.5.3、5.5.4 乒乓球、台球竞赛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活动场地的设计规定,主要包括:

1 竞技场地尺寸、竞赛台面上空的净高度;

2 竞技台面上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有关“照明标准值”等的规定;

3 观众站位区的宽度,观众站位区(含本规范第6.3节和6.4节规定的观众站位区)也可按每一观众0.18~0.22㎡或按5人/㎡估算进行划定。

5.5.5 按群众性健身活动设置的乒乓球、台球竞赛区有关尺寸可以减小,也可在室外因地制宜地设置活动场地。

5.6 办公、管理用房

5.6 办公、管理用房

5.6.1、5.6.2 办公、管理用房主要规定了两部分用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在进行设计时,应根据文化中心建设的内容、规模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选定。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2 本条规定了晚间演出和竞赛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安装必要的声、光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有关“照明标准值”等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有关“缘石坡道”、“标志”等的规定。

6.2 放映和表演场

6.2 放映和表演场

6.2.2 放映和表演场地的观众站位区面积,可按每一观众0.18~0.22㎡或按5人/㎡估算,划定站位区,但不应占用绿地。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3.2、6.3.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竞赛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活动场地的设计规定,主要包括:

1 竞技场地的尺寸、缓冲区的尺寸、观众站位区的最小宽度,后者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确定(参见本规范第5.5.3、5.5.4条的条文说明);

2 如受建设场地条件的限制,或为充分发挥场地使用效率,可考虑一种球的活动场地兼作其他球的活动使用;

3 为了避免眩目,球类竞技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根据镇(乡)村所处的地理纬度可略偏离南北向。

6.3.4 为适应广大群众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建设场地的具体情况,可因地制宜地设置非标准尺寸的球类活动场地。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2、6.4.3武术、举重和摔跤竞赛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活动场地的设计规定,主要包括:

1 竞技场地尺寸、保护区宽度;

2 竞技设施用地,对竞技场地地面和铺设器材的要求;

3 观众站位区的宽度,观众站位区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确定(参见本规范第5.3.3、5.3.4条的条文说明)。

6.4.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场地。可因地制宜地进行设置。为确保安全,这类项目的活动场地,应具备保护性措施。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5.1~6.5.4 游泳、滑冰和轮滑是日趋增多的公众运动项目。由于场地占地面积较大,设施比较复杂和投入较多等原因,本规范规定不按举办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要求设置,而按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提出了设置这类项目的一些规定。

游泳池、滑冰场的使用,具有季节性的特点。游泳池的建设还涉及大量用水、水质标准、水的回收利用和严格的组织管理等因素,建设这一设施需要慎重从事。

7 防火和疏散

7 防火和疏散

7.0.1~7.0.7 文化中心是镇(乡)村居民比较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为了确保公众活动的安全,对防火和安全疏散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中公众活动密集用房设置的部位、安全出口的数量、走廊的宽度、房门的设置、平屋顶的使用,建设场地道路通行能力等,在进行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有关规定。

规定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并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由于这类建筑是广大群众进行文体活动的场所,不仅要经常开放,还考虑到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活动的特点(如动作迟缓),以及作为避难场所的安全要求。

对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作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 声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 声

8.1.1 建筑隔声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有关“学校建筑”的“隔声标准”和“隔声减噪设计”等的规定。

8.1.2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的主要用房昼间室内允许噪声级(dB),宜符合表8.1.2的规定。

8.2 采 光

8.2 采 光

8.2.1 提出建筑采光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有关“采光系数”和“采光计算”等的规定。

8.2.2 规定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的面积可先按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但最终确定主要用房(如展览、阅览、美术、讲授等)采光窗洞口面积时,仍需按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进行复核。

为便于建筑方案设计时估算采光窗洞口面积,表8.2.2提出了文化中心的建筑内主要用房采用单层侧窗时的窗地面积比的比值。当采用双层侧窗或其他形式的采光窗时,宜按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执行。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8.3.1 提出建筑保温、隔热和通风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8.3.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体形直接影响采暖能耗的大小,体形系数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对应的建筑外表面积越大,外围护结构传热损失越大。

对于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体形系数对采暖能耗不如严寒和寒冷地区大,同时考虑夏季夜间散热问题,建筑体形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3.3 门斗的设置可减少冷风的渗透,降低采暖能耗。门斗开启的方向应考虑风向的影响。

8.3.4 外部遮阳设施可降低夏季建筑物因日照产生的热量,也可利用地形、地物遮阳,如栽种高大落叶乔木等。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1.2 本条提出了给水设计的要求:

1 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的给水系统有利节能和节水,宜优先考虑;

2 为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公众饮用水和游泳池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中有关“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等的规定;游泳池水质标准正在制订,待出版实施后尚应遵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

9.1.3 本条提出了排水设计的要求:

1 雨水、污水分流系统有利于雨水回收利用及污水处理,宜优先采用分流系统;

2 组织屋面和场地雨水的排放,有利于雨水回收和利用,也有利于建设场地和环境的保护;

3 雨水的回收利用是国家大力提倡的节水措施,尤其是水源紧缺地区,宜结合实际情况对雨水进行回收利用。

9.2 暖通和空调

9.2 暖通和空调

9.2.2 采暖地区供热设施应结合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选定。根据国家节能政策的要求,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9.2.4、9.2.5 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9.3 电 气

9.3 电 气

9.3.2 文化中心是公众密集的场所,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至关重要,因此强调了负荷等级的要求。 为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可采用蓄电池作为第二电源。

9.3.3 本条提出了文化中心的配电要求。

动力和照明用电的电源宜各自单独进户并计量,负荷容量较小或单独进户有困难时,可为一路电源进户,但应分别计量。

为安全和美观,线路宜用金属管或PVC管等穿管暗敷设。

9.3.4 本条提出了文化中心的照明要求。

为节约电能,在人工照明的光源、灯具和控制方式等方面体现节能降耗的措施。

文化中心宜采用集中蓄电池装置或带蓄电池的照明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3.5 文化中心是镇(乡)村中的重要建筑,应设防雷装置,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确定文化中心的防雷类别进行设防。

9.3.7 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网络的普及,文化中心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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