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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150-2011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150-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制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适应检察人员培训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的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制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分析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分院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分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37条,包括:总则、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场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选址与建设用地。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反馈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主要起草人:赵扬 戴菊凤 齐世萍 汪耀 刘晓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人员培训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以下简称“检察官分院”)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检察官分院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设立的,对本辖区检察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基地,是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场所。承担本辖区检察人员续职资格培训、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的其他培训任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检察官分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检察官分院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  本标准为检察官分院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应当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六条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检察官分院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检察官分院按照辖区内检察人员编制数确定的同期培训人数,分为三类:

一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11000人及以上的检察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500人;

二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8000人至11000人之间的检察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400人;

三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8000人及以下的检察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300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可参照二类标准执行。人员编制数不足3000人的省(自治区),可按照150人规模、参照三类标准的人均面积指标执行。

第九条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分为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包括各类教室、研讨室、报告厅、模拟审讯室、模拟法庭、图书馆及体能训练馆等。

(二)行政用房,包括管理用房、会议室及档案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宿舍、餐厅及文体场馆等。

(四)辅助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制冷机房、消防泵房、门卫及库房等。

第十一条 检察官分院的场地包括体育训练场地、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

第十二条 检察官分院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采用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四条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教学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十五条  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2行政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3生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十七条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4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十八条 以上四项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5四项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四项房屋建筑人均面积指标一类为49.82m2/人,二类为50.37m2/人,三类为52.47m2/人;一类分院以500人、二类分院以400人、三类分院以300人分别计算房屋建筑总面积。

检察官分院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具体内容和面积指标按照以上各类指标表确定。培训任务繁重、教育资源集中、经济特别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分院,确需突破本类建设标准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

第十九条 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辖区内总编制人数确定的培训规模,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类别,按照培训规模乘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同期培训规模及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分院的场地,采用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分院按照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定规模的体育训练场地,包括一个200m跑道的田径场、一个器械场和一定数量的室外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训练场地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6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6体育训练场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分院停车场地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7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

注:停车数量按照培训规模的10%确定,每个车位占地面积为25m2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分院的绿化用地的面积指标一般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绿化率不应高于40%。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分院宜建多层,其建筑设计要简朴庄重,突出检察文化特色与地域特色,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分院的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分院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38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分院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检察官分院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分院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分院的弱电系统应满足教学、管理、通信等业务需求。

第三十四条  为满足培训的需要,检察官分院各种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学员宿舍均应接入检察专线网,教室应安装音频、视频终端,以实现远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

第六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六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分院的选址,综合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应选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市政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点,避免建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相互影响的地区。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分院的各项用房要合理分区,教学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对独立。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分院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行测算。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说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职责。

《检察官法》第九条规定“检察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第三十一条规定“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检察官培训条例》第六条规定,检察官培训分为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是经高检院批准设立在地方各省的对检察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基地,是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场所,除需承担本辖区检察人员的培训任务外,还要承担高检院委托的其他培训任务。近几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和各级政府支持下,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整体上还很不适应检察教育培训新形势的要求,一是检察官分院建设的数量和规模与检察教育培训任务的需求相比,还处于严重缺乏状态;二是目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检察官分院,由于缺少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划,在校园布局和功能等方面也存在着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对制定下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作出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对制定下发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包括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作了部署。根据中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署,结合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情况,依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培训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的性质与任务。

根据高检院《关于在省级检察院培训基地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0019号)规定,检察官分院是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场所,是对本辖区检察人员进行培训的基地。

根据高检院要求,检察官分院统一执行经高检院政治部审定的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计划;可以采用经高检院政治部审定的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培训教材;检察官分院的设立须经高检院政治部会同国家检察官学院等有关部门考查、评估、审核后批准。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的规定,检察官分院承担的培训任务主要是全员续职培训,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和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司法警察培训和高检院下达的其他培训任务。其中:

初任检察官培训对象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检察制度、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等。重点是使其具备检察官基本履职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

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对象为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法学前沿理论、检察管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检察官实务和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等。重点是使其具备高级检察官履职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领导素能培训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任务、法学前沿理论、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检察领导与检察管理等。重点是提高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专项业务培训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培训内容包括最新法律和政策、检察业务专题与实务技能等。重点是提高检察官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岗位技能培训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检务、工作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外语等。重点是增强检察官岗位通用技能和岗位专门技能。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担任高级检察官以上职务的人员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检察官每年参加各种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三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检察官分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新建的检察官分院要统筹规划,所建的规模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未来的发展,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要依据本标准规定,坚持“规划一步到位、计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对目前已经建成检察官分院需要改、扩建的,在规划建设时应该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防止造成浪费。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作用。

本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是规范和控制检察官分院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检察官分院申请立项、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同时本标准也是有关部门评估、审批、批复分院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原则。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在进行规划建设时要坚持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的原则。立足当前是指各地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兼顾发展是指在规划用地、房屋设置时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随着人员编制的增加及培训数量增加而预留一定发展的空间;统筹规划是指在征地、规划、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统一安排,现阶段一次投入建设有困难的,也要坚持“规划一步到位、计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科学建设是指在建设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与环境相和谐的理念,要求科学、合理、有序地设计各项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和行政用房。各类检察官分院的建设要从当地的财力出发,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现有的条件、设施和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使建成后的各检察官分院各项功能齐全,经济适用。避免因盲目追求面积、档次,造成资源浪费。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检察官分院与城乡规划、周围环境的协调一致性。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是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部分,其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特征应尽量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检察官分院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信息通信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检察官分院的建设等级。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等级,应根据辖区内检察人员编制数和同期培训人数来确定。

根据《检察官培训条例》第七条规定参加初任检察官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第八条规定参加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第九条规定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第十二条规定担任高级检察官以上职务的人员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检察官每年参加各种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据统计,截至2009年,每年参加初任检察官培训人数3500人左右,参加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人数4500人左右,参加领导素能培训人数26000人左右,需参加高级检察官培训培训人数45000左右,其他检察官培训人数75000人左右。以上测算每年约需培训2550000人·天。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截至200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编制数为253709人,扣除参加检察官培训的人数外约有99700人,经测算需培训1196400人·天左右。以上共计培训3746400人·天,按 每年有效培训时间200天计算(扣除寒暑假3个月及双休日),全国31个检察官分院(兵团与新疆合并计算),每个分院需承担的培训规模为600人左右。

截至2009年,32个省级单位平均编制人数近8000人。经分析总编制数在8000人(含8000人)以下的有17个省(含4个直辖市),总编制数在8001至11000人之间的有9个省,总编制数在11000人(含11000人)以上的有6个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检察官分院的培训规模确定为:一类500人,二类400人,三类300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人员编制数目前虽不足8000人,但因其高校集中,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以及交通条件等资源优势,承担高检院委托培训任务相对较多,所以作了可参照二类标准执行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部分省(自治区)人员编制数少、经济条件及自然条件的差异,防止检察官分院建成后造成闲置和浪费,因此,规定编制数不足3000人的省(自治区),可按200人的规模、参照三类标准的人均面积指标执行。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的项目构成。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其他有关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将检察官分院建设项目分三大部分,即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这三部分在分院项目建设中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均应列入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房屋建筑类的项目构成。

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和功能,房屋建筑类分为四部分,即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是检察官分院进行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和司法警察专门训练的用房,包括各类教室、研讨室、报告厅模拟审讯室、模拟法庭、图书馆和体能训练馆及信息网络用房等。其中:

1.教室是教学培训活动的主要场所,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等。

2.研讨室是教室的补充,是检察官进行学术交流和研究讨论的场所。

3.报告厅是进行大型学术交流和培训的场所。

4.模拟审讯室是为提高学员审讯实战能力而设置的,进行审讯实践的专门教学场所。

5.模拟法庭是为提高学员审判监督能力而设置的,进行开庭实践的专门教学场所。

6.图书馆是教学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文献信息收集、整理、展示和传播的基地。在各地调研过程发现,很多地方忽略了图书馆的作用,有的分院甚至没有规划和建设图书馆。但考虑检察官分院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专门基地,需要给学员和教职工提供一个查阅资料、收集信息、静心研读和文化交流的场所。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7.体能训练馆是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人员进行体能训练的特殊场所。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既要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又要承受各种诱惑的考验,身心经常处于亚健康状态。为了胜任繁重工作任务,增强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培养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硬并且身心健康的检察队伍,必须加大检察官的各种素能培训。在培训期间,不仅学习文化理论业务知识,也要提高实战技能和体能,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因此,在分院建设中,有必要设立体能训练馆、文体场馆和体育训练场地等。

8.信息网络用房包括校园网中心机房、远程教育机房及通信信息机房等。

(二)行政用房是检察官分院教职工处理教学事务、召开会议、办公和管理等用房。

(三)生活用房是供学员及教职工休息、用餐、进行文体活动的场所。包括学员宿舍、专家公寓、单身教职工宿舍、餐厅、室内健身房、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台球室、多功能厅等。其中:

专家公寓:主要是为外聘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和学术交流期间临时住宿的场所。

餐厅:是学员、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平时用餐的场所。

(四)辅助用房是指与上述各项用房所需的配套使用的用房。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场地的构成内容。

根据检察官分院的教育培训性质,考虑检察官、司法警察训练的特殊性和人员规模,应有必备的场地配合教育培训活动。场地包括体育训练场地、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体育训练场地是开展体育活动和锻炼身体的专门场所。

停车场: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小轿车已经逐步进入家庭,为方便学员和外来人员停放车辆,停车场的建设越来越迫切。

为了给检察官提供一个舒适优美的学习环境,体现以人为本和绿色校园的理念,总结目前分院建设中为扩大房屋建筑面积忽略绿地建设的经验教训,要求校园的规划布局中必须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建筑设备的主要构成内容。

建筑设备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房屋是以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类教学用房所包括的内容及具体面积指标。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2003〕1993号)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检察官分院应配备的各类教学用房的具体内容和面积指标确定如下:

1.普通教室: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m2标准(按0.65折算系数,下同)。折合建筑面积标准为2.12m2,考虑分院培训对象为成年人,按每座建筑面积2.40m2标准,容纳50人上课用,每间120m2面积设置(包含课桌椅、讲台、过道等面积)。根据调研情况及实际需求,一类需设5间,120m2×5=600m2;二类需设4间,120m2×4=480m2;三类需设3间,120m2×3=360m2。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1.20m2/人。

2.合班教室: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合班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29m2标准(折合建筑面积标准为1.98m2)。考虑分院培训对象为成年人,按每座建筑面积2.20m2标准,容纳100人上课用,每间220m2面积设置(包含课桌椅、讲台、过道等面积)。根据调研情况及实际需求,一类需设5间,220m2×5=1100m2;二类需设4间,220m2×4=880m2;三类需设3间,220m2×3=660m2。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2.20m2人。

3.阶梯教室: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阶梯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06m2标准(折合建筑面积标准约为1.60m2),按每类分院50%的学员设置阶梯教室(包含课桌椅、讲台、过道等面积),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0.80m2/人。

4.多媒体教室:供多媒体教学及远程教学使用,并配备相应的电教设备。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语音教室及准备室每座使用面积2.00m2标准(折合建筑面积标准为3.08m2),按每类分院20%的学员设置多媒体教室(包含课桌椅、讲台、过道等面积),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0.62m2/人。

5.研讨室:供学术研讨、交流之用,每间按照80m2设定,根据调研情况及实际需求,一类需设5间,80m2×5=400m2;二类需设4间,80m2×4=320m2;三类需设3间,80m2×3=240m2。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0.80m2/人。

6.报告厅:根据调研情况及实际需求,各类分院需设置一个一定规模的报告厅,以满足教学及学术报告之需要,其面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发改委投资〔2003〕1993号)人均2.5m2的批复,根据各分院实际情况,规定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2.00m2/人。

7.模拟审讯室:根据检察官工作职能的需求,各类检察官分院需配备模拟审讯室和检察技术实验室以满足培训工作及提高实战技能之需要,各类面积分别为100m2、80m2、60m2。按不同规模的学员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每类为0.20m2/人。

8.模拟法庭:根据检察官培训的具体要求,各类分院需设置一个大小不等的模拟法庭,以提高公诉人员出庭公诉、抗诉的能力,各类面积分别为240m2、200m2、180m2。按不同规模的学员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0.48m2/人,二类0.50m2/人,三类0.50m2/人。

9.图书馆:其面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发改委投资〔2003〕1993号)人均2.94m2的批复,规定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3.00m2/人。

10.体能训练馆:根据检察官分院的性质及培训要求,各类检察官分院需根据培训规模设置一个体能训练馆,以满足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体能训练之需要,依据调研及实际需求,面积分别为300m2、240m2、180m2,折算后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0.60m2/人。

11.信息网络机房: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确定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0.8m2/人,二类0.8m2/人,三类1.00m2/人。

各类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如附表1。

附表1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表中总面积,一类分院按500人,二类分院按400人,三类分院按300人计算。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类行政用房所包括的内容及面积指标。

由于目前检察官分院的教职工人数尚无明文规定,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发改委投资〔2003〕1993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类似学院的相关情况,确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的学员与教职工的比例5:1进行配备,一类、二类、三类分院分别需配备教职工100名、80名、60名。各种用房面积指标确定如下:

1、管理用房:检察官分院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具备职称的教学人员。参照相关规定,管理用房按照教职工20%人均使用面积12m2、80%人均使用面积6m2计算,按照培训规模计算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2.22m2/人。

2、会议室:根据检察官分院教职工的工作需要,设置各类会议室,总面积一类为150m2,二类为120m2,三类为105m2,按照培训规模计算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0.30m2/人,二类0.30m2/人,三类0.35m2/人。

3、档案室:根据调研情况和教学工作需要,并考虑预留发展的空间,每类检察官分院需设置2个档案室,面积分别为一类300m2、二类240m2、三类180m2,按照培训规模折算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0.60m2/人。

各类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如附表2。

附表2行政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注:表中总面积,一类分院按500人、二类分院按400人、三类分院按300人计算。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类生活用房所包括的内容及其面积指标。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2003〕1993号)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各类生活用房面积指标确定如下:

一、学员宿舍:由于检察官分院的培训对象主要是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分院宿舍也经常用作检察办案人员用房,考虑到保密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体现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因此按照一人一间的思路设计。其面积指标参考近几年来类似建设情况,按照厅(局)级学员人均建筑面积38m2/人、其他人员19m2/人标准,根据厅(局)级学员约占全部学员的10%、其他人员约占90%的比例,计算出入均建筑面积指标21m2/人。

二、专家公寓:根据检察官分院的性质,各类检察官分院需设置一定数量的专家公寓,以解决外聘专家、学者来学院进行授课和学术交流期间临时住宿之需要。依分院的规模及实际需求,一、二、三类检察官分院分别按5套、4套、3套设置,规定每套面积为80m2,按培训规模折算的人均建筑面积为0.8m2/人。

三、单身教工宿舍:根据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各类分院按照教工总数20%比例设置单身教工宿舍,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单人宿舍使用面积16m2/人(不含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的标准,折合人均建筑面积为24m2,按培训规模折算的人均建筑面积为0.96m2/人。

四、餐厅:参照普通高校餐厅生均建筑面积为0.64m2的标准,结合检察官分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各类分院分别设定学员餐厅、教职工餐厅。面积应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卫生间等),确定各类分院人均建筑面积为3.84m2/人。

五、文体场馆:为了使学员在学习期间,有一个良好的锻炼身体及休闲娱乐的场所,各类检察官分院需设置1个文体场馆,具体包括室内健身房、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台球和棋牌室、多功能厅等。参照各种体育场馆相关设计规范,确定各类分院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3.00m2/人,二类3.50m2/人,三类4.30m2/人。

各类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如附表3。

附表3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注:表中总面积,一类分院按500人、二类分院按400人、三类分院按300人计算。

第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辅助用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各类辅助用房面积分别按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的6%、6%和8%设置。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如附表4。

附表4附注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注:表中总面积,一类分院按500人、二类分院按400人、三类分院按300人计算。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四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总指标及突破本标准的特殊规定。四类用房建筑总面积如附表5。

附表5四项用房的建筑总面积指标分类表

注:表中总面积,一类分院按500人、二类分院按400人、三类分院按300人计算。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对三项用房面积指标进行了汇总。对三项房屋建筑总面积进行了测算:一类为500人×49.82m2/人=24910m2,二类为400人×50.37m2/人=20148m2,三类为300人×52.47m2/人=15741m2。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虽然本标准按照人均面积指标及培训规模确定了三项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但对于某些培训任务繁重、教育资源较好、经济特别发达的检察官分院,仍不一定完全适应。如果将其完全限定在各类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有可能出现各类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其面积指标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其在单独报批后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首先各分院要看所在省(直辖市)内检察人员编制数,然后根据编制数确定分院的等级,按照分院等级对应的培训规模人数乘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的规定。分院的建设既要适应检察培训的需要,又要符合当地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的分院,由于辖区内检察人员与培训量的差异,所需面积差异较大,对各级分院所需总面积做统一限定很难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本标准按照辖区内检察人数编制确定的培训规模定人均面积,使培训规模与其编制人数相对成正比,避免出现编制较多的地方用房紧张而编制较少的地方造成浪费的现象;同时各地可本着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对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场地是以培训规模作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体育训练场地的面积指标。

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还需拥有强健的体魄,才能胜任艰巨的工作任务。检察官分院很有必要设置一个室外体育训练活动场地。其面积按照一个200m跑道的田径场(占地3948m2)、一个300m2的器械场和一个500m2室外篮球场来设置,计算出面积4748m2。按培训规模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为一类9.50m2/人,二类11.87m2/人,三类15.83m2/人。体育训练场地的面积指标如附表6。

附表6体育训练场地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停车场的面积指标。

对于停车场面积既要保证满足当前需求,也要兼顾未来发展,更需注意因地制宜。按照培训规模的10%设定车位,其面积指标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每个车位面积为25m2。停车场地面积指标如附表7。

附表7停车场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的集中绿化用地和绿化率的规定。

检察官分院是城乡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善环境及小气候,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地。在进行设计时绿化面积应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一并考虑,但整个校园的绿化率不应高于40%。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建筑设计的要求。

检察官分院是一个教学机构。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宜建多层建筑。作为开展检察教育及培训的专门院校,应朴素大方、简朴庄重,同时要突出检察教育的校园文化特色和地域建筑特色。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无障碍设计等规定。各类用房的设计应从实用性出发,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装修标准的要求。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对检察官分院各项用房的装修要求也不同,考虑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对装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检察官分院的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要求。

由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国家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与装修制定了统一的设计规范,即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为了防止检察官分院建设过程中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不规范设计和装修,本标准要求各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与装修应按照此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图书馆的建设要求。

图书馆与普通用房相比在建筑设计与装修方面存在着差异,为了规范检察官分院对图书馆的设计与装修,本标准规定图书馆的建筑与装修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38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给水设施的要求。

考虑到有的检察官分院有可能建在没有统一市政设施系统可利用的城(郊)区,有必要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给水设施。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排水排污的要求。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检察官分院的排水、排污、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系统的条件和要求。

检察官分院配置采暖或者空调设施和系统,主要取决于气候条件和经济状况。对于严寒地区来说,冬季采暖设施和系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夏季需要空调时间很短,不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而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冬季和夏季的室内环境比较差,需要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夏热冬暖地区气候炎热,夏季应该设置空调设施和系统,但没必要设置采暖系统。温和地区毗邻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可视当地具体气候条件而定。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冬季需要供暖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集中采暖系统,可减少建设独立锅炉房及设备的投入和附属用房面积;在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供电的要求。

作为教学、培训的检察官分院,由于其特殊性,要求其供电系统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供电系统的电力设备和负荷要达到照明用电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的弱电建设要求。

检察官分院作为一所现代化的学院,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教学培训的需求,需配置相应的弱电系统。弱电系统主要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机房工程等构成。各地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到信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管理的要求,现阶段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在敷设线路时,预留各种接口,避免二次施工造成浪费。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设置检察专网、远程和多媒体教学设施的要求。

由于检察官分院培训对象主要是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为满足培训的需要,同时方便学员学习和查阅资料,在保证安全和保密要求下,各种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学员宿舍均应接人检察专线网;教室应安装音频、视频终端,以满足远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需要。

第六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六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选址的一般原则。

检察官分院是开展教育及培训的专门场所,它的选址首先要考虑教学的特殊性质和用途,应选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地点。要求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安静,且校园视野开阔、地势平坦,宜与高校区相毗邻,便于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进行学术交流和沟通。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相互影响的地区。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项用房在布局上的原则要求。

调研中发现,有的检察官分院将教室与办公室放在一起,课间休息时产生的噪音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因此本标准对检察官分院各项用房的布建作出了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时应坚持集中布局、合理分区的原则。根据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教学区、行政区、生活区、训练区等,但在分区建设的过程中尽量要做好衔接,既相互独立互不干扰,又要便于生活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我国大部分城市都面临着建设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在进行检察官分院建设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分院是开展教学的场所,必须拥有一定的规模;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建设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要求建设过程中既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也要做到满足教学的需求。因此本标准对各类分院的建设用地面积未作统一规定,要求各地按照当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行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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