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GB/T 51252-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engineering

GB/T51252-2017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52-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网络电视的应用与发展状况,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体技术要求、工程设计、施工要求、上程验收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地方,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杨炼 孙易 蒋杰 王悦 徐铭楠 姜文颖 黄琼 乔治 刘亮 赵培 王雅辉 包晓春 周振勇 涂永胜

主要审查人:蒋力 刘雷生 戴维 孙晓东 董靖宇 吴中平 夏俊 丁波 晁玺明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和规范各行业进行的网络电视工程建设,使网络电视系统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一定用户规模,可管可控的网络电视业务运营平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不适用于网络电视内容制作、播控系统、机顶盒及终端等建设内容。

1.0.3  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网络电视的相关要求,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坚持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1.0.4  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多领域网络电视应用的统筹规划、集中建设、资源共享,满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1.0.5  工程建设应保证网络电视的整体网络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0.6  工程建设应选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1.0.7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进行电信网络建设时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83的规定。

1.0.8  建设方案、技术方案、设备选型都应以网络发展规划、市场发展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

1.0.9  网络电视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1  网络电视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一种基于IP宽带网络为用户提供的具有交互性、实时性、QoS/QoE保障和安全机制的多媒体服务。

2.1.2  网络电视终端 IPTV terminal

支持网络电视接入的终端设备。通过与应用功能交互,获取EPG、内容版权许可证、密钥等业务信息;与媒体交付系统交互,接受网络电视业务,完成解密和解码功能;负责接收终端用户的控制指令。网络电视终端或直接与电信网链接,或通过家庭网关与电信网链接。

2.1.3  媒体交付系统 media delivery system

负责内容从节目源到客户端的传送,包括分发/传送、存储、调度控制和流服务等功能模块组成的系统。

2.1.4  门户导航系统 portal navigation system

为用户提供访问业务的界面,包括统一界面、业务导航和节目导航等功能模块组成的系统。

2.1.5  业务管理系统 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

负责IPTV业务系统中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策略管理、用户管理、业务定制、内容服务引擎、用户认证、SP管理和计费等功能模块组成的系统。

2.1.6  电视直播 linear TV

用户能够根据电视系统侧的广播频道直接选择收看电视节目的电视业务。

2.1.7  视频点播 video on demand

根据用户个性需求提供音视频存储内容播放的电视业务。用户可控制播放过程,包括快进、快退、重放等。

2.1.8  时移电视 times-shift TV

用户接收实时播放的广播频道时,可为用户提供短暂的暂停、倒退和快进操作的电视业务。

2.1.9  数字版权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数字媒体内容使用权的技术。通过内容加密、密钥管理、用户授权控制和内容解密等环节对数字媒体内容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使用。

2.1.10  电子节目菜单 electronic program guide

网络电视的门户界面,所有数字电视节目将按不同的分类规则组合在一起,用户可通过遥控器查看并选择节目菜单中的电视节目,也可直接切换到正在播放的节目。

2.1.11  交付 delivery

在网络电视体系架构中,向终端用户发送媒体内容的操作。

2.1.12  分发 distribution

在网络电视体系架构中,为后续交付将媒体内容发送到合适中间位置的操作。

2.1.13  流 stream

按时间轴方向的单向连续媒体数据。

2.1.14  H.264

由ITU-T视频编码专家组(VCEG)和ISQ/IEC动态图像专家组(MPEG)联合组成的联合视频组(JVT,joint video team)提出的高度压缩数字视频编解码器标准。H.264是ITU-T的标准命名,在ISO/IEC中指MPEG-4第十部分。

2.1.15  组播 multlcast

在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实现点对多点的信息传输方式。

2.1.16  单播 unicast

在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实现单点对单点的信息传输方式。

2.1.17  业务提供商 service provider

以收取资费或签约方式向消费者或其他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运营商。业务提供商可运营嘲络,亦可不运营网络。业务提供商可以是另一业务提供商的客户,亦可不是其客户。业务提供商需从内容提供商处获取内容或内容授权,然后将内容打包成一项业务供终端用户消费。

2.1.18  内容提供商 content provider

自身拥有或经授权销售内容或内容资产的实体。

AAC  advanced audio coding 高质量音频编码

CP  content provider 内容提供商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数字版权管理

EPG  electronic programmer guide 电子节目菜单

FT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文件传输协议

IGMP  internet group management protocol Internet组管理协议

IP  internet protocol 互联网协议

IPTV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网络电视

PIM-SM protocol independent multicast-sparse mode 稀疏模式独立组播协议

RAID  redundant array of independent disk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

SP  service provider 服务提供商

VOD  video on demand 视频点播

3 总体技术要求

3.1  业务需求及实现方式

3.1.1  网络电视业务可分为基本电视业务和扩展、业务。

3.1.2  基本电视业务应包括电视直播、视频点播和时移电视。

3.1.3  网络电视系统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业务功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业务需求》YD/T 1654的有关规定。

3.1.4  电视直播宜采用组播方式。

3.1.5  视频点播和时移电视应采用单播方式。

3.2  体系架构

3.2.1  网络电视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业务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T 1823的有关规定(图3.2.1)。

图3.2.1网络电视系统功能模型结构及接口图

3.2.2  网络电视系统物理模型架构及系统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管理体系结构》YD/T 2265的有关规定(图3.2.2)。

图3.2.2网络电视系统物理模型架构图

3.2.3  媒体交付系统功能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系统的媒体交付系统——基于CDN结构》YD/T 2264的有关规定(图3.2.3)。

图3.2.3媒体交付系统功能体系架构图

3.2.4  业务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业务管理系统体系架构》YD/T 2015的有关规定(图3.2.4)。

图3.2.4业务管理系统功能模型结构图

4 工程设计

4.1.1  网络电视总体网络架构层次应分为全国中心、省级中心、地市中心和边缘节点四级,主要应包括组成网络电视业务运营平台的业务管理系统、媒体交付系统和门户导航系统(图4.1.1)。

图4.1.1网络电视总体网络架构图

4.1.2  业务管理系统应分为全国中心和省中心两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国中心应具备全国性CP(SP)管理功能、全国性业务管理功能和全国性业务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等功能;

2  省中心应具备省级CP(SP)管理功能、全省业务管理功能和全省用户管理功能;

3  业务管理系统全国中心应与全国内容运营中心对接;

4  业务管理系统省中心应与省内容运营中心对接。

4.1.3  媒体交付系统应分为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和边缘节点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国中心应负责省际业务的调度和控制、省际内容分发和传送,不宜提供流服务;

2  省中心应负责省内城际业务的调度(控制)、省内城际内容分发(传)送和全省媒体内容存储,并应根据分发策略提供内容存储和流服务;

3  地市中心应负责地市内区域级业务的调度和控制、地市内区域级内容分发和传送,并应根据分发策略提供内容存储和流服务;

4  边缘节点应根据分发策略提供内容存储和流服务。

4.1.4  门户导航系统应分为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和边缘节点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国中心应负责省际、业务的调度(控制)、全国级EPG模板制作、EPG页面发布,不宜提供EPG服务;

2  省中心应负责省内城际业务的调度和控制、省级EPG模板制作、EPG页面分发.不宜提供EPG服务;

3  地市中心应负责地市内区域级业务的调度和控制、地市级EPG模板制作、EPG页面分发,并应根据服务策略提供EPG服务;

4  边缘节点应根据门户服务策略提供EPG服务。

4.1.5  在全国中心建成前,可先期建设省级网络电视系统。

4.1.6  全国中心宜直联全国IP承载网的骨干层。

4.1.7  省中心宜直联省IP承载网的骨干层。

4.1.8  地市中心宜直联地市IP城域网的核心层。

4.1.9  边缘节点宜直联地市IP城域网的汇聚层。

4.2.1  网络电视系统局址应根据网络规划要求,并应结合传输、供电、机房建筑、运营维护和投资费用等条件综合确定。

4.2.2  全国中心宜与全国IP承载网的骨干节点设在同一局址。

4.2.3  省中心宜与省IP承载网的骨干节点设在同一局址。

4  2 4 地市中心宜与IP城域网的核心节点设在同一局址。

4.2.5  边缘节点宜根据用户分布和业务区域划分与IP城域网的汇聚节点合设在同一局址。

4.3.1  业务参数应根据市场业务发展策略、用户规模预测和用户行为预测确定。业务参数应包括用户峰值并发率、业务功能使用率、服务响应率和内容存储比例。

4.3.2  各级节点对所有运营内容的存储比例应根据内容分发策

4.3.3  内容分发策略和业务交付策略应统筹考虑,可根据现网服务响应率实测或预先取定确定参数值。

4.4.1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根据内容分发策略将内容分发至各级节点,通过负载均衡和内容调度等算法实现资源分配和用户服务;

2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根据业务交付策略将用户请求解析,利用内容路由技术通过负载均衡系统将用户的内容请求导向至最佳服务节点;负载均衡系统应包括全局负载均衡系统和本地负载均衡系统;

3  媒体交付系统各节点的存储容量宜采用RAID技术保证存储可靠性,针对流媒体文件宜采用RAID5方式;存储设备性能应与媒体交付系统的I/O能力相匹配;当容量确定时,宜采用高转速,多磁盘的配置策略,以及可提高流媒体内容存储和读取效率的内容存储技术。

4.4.2  媒体交付系统流服务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媒体交付系统流服务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2  单播方式流服务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Cs=Nu.Pu.Ps.Pa.B (4.4.2-1)

式中:Cs——流服务能力;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Pa——服务响应率;

B——业务码流。

3  组播方式流服务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Cs=Nm.B (4.4.2-2)

式中:Cs——流服务能力;

Nm——组播业务数;

B——业务码流。

4  流服务能力应以峰值并发用户请求量为关键能力计算值;

5  媒体交付系统服务能力应考虑系统处理能力冗余。

4.4.3  媒体交付系统存储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媒体交付系统存储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2  存储能力应按下式计算,其中,内容存储比例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式中:Co——存储能力;

Tm——媒体内容服务时长;

B——业务码流;

Po——内容存储比例;

R——RAID冗余系数。

3  媒体交付系统存储能力应考虑数据存储容量冗余。

4.5.1  门户导航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户导航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系统架构;

2  门户导航系统宜具备负载均衡功能,将用户的门户展现请求导向至最佳服务节点。负载均衡系统宜包括全局负载均衡系统和本地负载均衡系统。

4.5.2  门户导航系统服务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户导航系统服务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2  服务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Cp=Nu.Pu.Ps (4.5.2)

式中:Cp——门户导航服务能力;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3  门户服务能力应以峰值并发用户请求量为关键能力计算值;

4  门户导航系统服务能力应考虑系统处理能力冗余。

4.6.1  业务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管理系统宜采用分级方式部署;

2  业务管理系统宜具备负载均衡功能,满足提高服务效率、提供安全冗余和能力在线扩容要求;

3  数据库宜根据业务数据相关性划分设置;

4  存储设备宜同时具备在线系统和离线系统,可采用RAID技术保证存储可靠眭,

5  存储设备性能应与业务管理系统的I/O能力相匹配。

4.6.2  业务管理系统服务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管理系统服务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2  服务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Cb=Nu.Pu.Ps (4.6.2)

式中:Cb——业务管理服务能力;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3  业务管理能力应以峰值并发用户请求量为关键能力计算值;

4  业务管理系统服务能力应考虑系统处理能力冗余。

4.6.3  业务管理系统存储能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Co=Cf.Nf.Nu.R (4.6.3)

式中:Co——存储能力;

Cf——单用户业务数据文件容量;

Cf——数据保存期内平均记录次数;

Nu——覆盖用户数;

R——RAID冗余系数。

2  业务管理系统存储能力应考虑数据存储容量冗余。

4.7.1  网络电视网络管理系统应提供对网络电视系统中所有子系统以及终端的管理功能,具体功能全网应保持统一,具有延续性。

4.7.2  网络电视网络管理系统的层次架构应包括网络管理层、网元管理层和网元层(图4.7.2),其中网元管理层应包括系统设备管理子系统和终端设备管理子系统。

图4.7.2 网络管理系统层次架构图网络管理层

4.7.3  系统设备管理子系统应支持拓扑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告警管理、日志管理、诊断测试及安全管理,具体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业务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T 1823的有关规定。

4.7.4  终端设备管理子系统应支持对终端的业务与配置管理功能、状态与性能统计管理功能、版本管理功能、故障管理功能。

4  7.5 网络管理系统应支持冗余,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7.6  网络管理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系统对接所需的管理接口。

4.7.7  网络管理系统配置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运营体制及运维要求综合考虑。

4.8.1  网络电视系统各级中心及边缘节点业务流量可分为出流量与人流量。出流量应包括直播业务、点播业务、时移业务、增值业务和内容发布的发送流量。入流量应包括内容源的接收流量、用户认证流量、业务请求流量。流量计算均应按出流量考虑。

4.8.2  直播业务出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组播方式时,应按下式计算:

Ds=Nm.B (4.8.2-1)

式中:Ds——业务流量;

Nm——组播业务数;

B——业务码流。

2  当采用组播中继方式时,应按下式计算:

Ds=Nm.B.Np(4.8.2-2)

式中:Ds——业务流量;

Nm——组播业务数;

B——业务码流;

Np——分发节点数。

3  当采用单播方式时,应按下式计算:

Ds=Nu.Pu.Ps.Pa.B(4.8.2-3)

式中:Ds——业务流量;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Pa——服务响应率;

B——业务码流。

4.8.3  点播业务出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Ds=Nu.Pu.Ps.Pa.B(4.8.3)

式中:Ds——业务流量;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Pa——服务响应率;

B——业务码流。

4.8.4  时移业务出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Ds=Nu.Pu.Ps.Pa.B(4.8.4)

式中:Ds——业务流量;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Pa——服务响应率;

B——业务码流。

4.8.5  扩展业务出流量应按业务实际情况考虑计算公式。

4.8.6  内容发布的发送流量计算应满足内容分发策略的要求。

4.9.1  网络电视系统安全要求应包括防范网络电视系统故障和防范网络攻击。防范网络电视系统故障应同时防范单电白发故障和承载网络故障导致的继发故障。

4.9.2  防范单点自发故障应针对中心和节点采用不同的冗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国中心和省中心内设备宜采用1+1热备冗余方式,宜采用双中心冗余方式设置,具备冗余调度策略;

2  边缘节点宜具备冗余调度策略。

4.9.3  承载网络应具备系统冗余或恢复保护机制,各中心及节点间的承载网络的互联链路宜采用双路由,并具备冗余流量带宽。

4.9.4  防范网络攻击采取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电视系统和外部承载网宜采用网络防火墙系统隔离,防火墙系统不宜对非信令流量进行过滤;

2  网络电视系统的重要服务器设备宜采用设置防病毒网关;

3  网络电视系统应根据各子系统的安全要求及业务访问需求进行安全域的划分与隔离,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4  关键业务数据宜部署安全存储备份系统。

4.10.1  网络电视承载网应支持网络电视各种业务的用户接入、用户认证、内容传送,并满足业务所需的带宽、服务质量、组播、可靠性以及安全性等要求。

4.10.2  网络电视承载网带宽应与网络电视系统的视频清晰度相匹配。

4.10.3  网络电视承载同端到端业务服务质量应符合表4.10.3的规定。

表4.10.3网络电视承载网端到端业务服务质量要求

4.10.4  网络电视承载网全网应提供对组播的支持。承载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干网应支持PIM-SM组播路由协议,当跨域实现网络电视业务时,还应支持跨域组播;

2  城域网应支持PIM-SM组播路由协议和IGMP组成员管理协议;

3  接入网设备应支持组播功能,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IPTV对接入网络的技术要求(第一阶段)》YD/T 1695的有关规定。

4.11.1  网络电视视频编码标准应根据技术先进性、标准开放性、许可证费用、终端支持程度、内容支持程度、DRM及自身网络承载等条件综合确定。

4.11.2  网络电视视频编码应支持抗误码能力和数据丢失补偿能力。

4.11.3  网络电视音频编码应支持多种采样速率,以及单通道、多通道、立体卢的解码。

5 施工要求

5.1.1  设备安装地点应选择在便于维护管理和安装的专用机房内,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通信建

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的有关规定。

5.1.2  机房室温宜为23℃±2℃,相对湿度宜为55%±15%。

5.1.3  机房内净高不宜小于30m,机房楼板活荷载不宜小于8kN/m2

5.1.4  网络电视系统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可选择油机作为备用电源。

5.1.5  机房内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为2.5×l04Ω~1.0×109Ω,并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5.1.6  机房内供电设计、照明设计和弱电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T 5003的有关规定。

5.1.7  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井接地。

5.1.8  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有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使用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采取接地措施,机房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的有关规定。

5.1.9  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的有关规定,机房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1.10  抗震措施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5.1.11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5.2.1  电缆走道及槽道的位置、高度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5.2.2  电缆走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走道应平直,无明显起伏、扭曲和歪斜;

2  电缆走道与墙壁或机列应保持平行,每米水平误差不应大于2mm;

3  吊挂安装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应垂直、整齐、牢固;

4  地面支柱安装应垂直稳固,垂直偏差不应大于1.5‰;同一方向立柱应在同一条直线上;

5  电缆走道的侧旁支撑、终端加固角钢的安装应牢固、端正、平直;

6  沿墙水平电缆走道应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电缆走道应与地面垂直。

5.2.3  槽道安装应平直、牢固,列槽道应成一直线,两槽并接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2mm。

5.2.4  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5.2.5  设备机架列间距应考虑工艺设备维护空间、用户安全隔离需求,还应根据机架装机功率密度的大小,合理选择列间距。

5.2.6  设备机架安装的抗震加固措施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各直列上、下两端垂直倾斜误差不应大于3mm。

5.2.7  同列机架的设备面板应处于同一平面上,相邻机架的缝隙不应大于3mm并保持机柜门开合顺畅。

5.2.8  所有紧固件应拧紧,同一类螺栓露出的长度应一致。

5.2.9  地线与铁架连接应加弹簧垫片保证接触良好。

5.2.10  机房线缆布放应采用上走线方式,线缆布放时应采用走线架,走线架应选择开放式线架,宜设置二层走线架。

5.2.11  走线架应整体规划,整体走线架设施不应影响机房空调气流组织。走线架及走线槽道的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 5026、《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5.2.12  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5.2.13  机房内走线应减少交叉,布线应整齐;交、直流电源的电力电缆应分开布放;电力电缆与信号线缆应分开布放,间距不应小于150mm。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开走线,保持地槽或走线架清洁、整齐、干燥。

5.2.14  机房内布线绝缘不应小于20MΩ。

5.2.15  电源线布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电源电缆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  采用的电力电缆,应是整条电缆料,不得中间接头;且电缆外皮应完整,芯线及金属护层对地的绝缘电阻应符合出厂要求;

3  电力电缆拐弯应圆滑均匀,铠装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其直径的12倍,塑包电缆及其他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6倍;

4  当采用铜、铝汇流条馈电时,汇流条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表面应光洁平整,无锈蚀、裂纹和气泡;

5  设备电源引入线应利用自带的电源线;当设备电源线引入孔在机顶时,可沿机架顶上顺直成把布放,

6  当馈电母线为铜、铝汇流条时,设备电源引入线应从汇流条的背面引下,连接螺栓应从面板方向穿向背面,连接紧固正负引线和地线应顺直并拢;电缆两端应采用焊接或压接与铜接头可靠连接,并应在两端设置明确标志。

5.2.16  信号线及控制线布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  布放线缆应有序、顺直、整齐,避免交叉纠缠;

3  线缆弯曲应均匀、圆滑一致,弯曲半径宜大于60mm;

4  线缆两端应有明确标志。

5.2.17  接地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引接线截面积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宜使用热镀锌扁钢、多股铜芯电缆或铜条;

2  机房内应采用联合接地系统,保护地及电源工作地均应由室内同一接地系统引出;

3  机架接地线宜采用16mm2的多股铜线,机架内设备应就近由机架汇流排接地;

4  接地线布放宜短、直,多余导线应截断,所有连接应使用铜接头或连接器连接,铜接头应可靠压接或焊接。

5.2.18  光纤布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纤的规格、程式应符合设计规定,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  光纤布放的路由走向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光纤应布放在光纤专用槽道;

4  光纤在槽道内应顺直,不应扭绞;

5  槽道内光纤拐弯处的布放曲率半径不应小于40mm;

6  光纤两端的预留长度应满足维护要求;盘放曲率半径不应小于40mm,不应扭绞。

6 工程验收

6.1.1  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6.1.2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要求。

6.1.3  设备通电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系统成工作正常,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  设备输入电压应符合设备说明书技术要求。

6.1.4  设备加电开机检查应按设备说明书技术要求步骤开机,并应用设备自备监视系统检查,设备应状态正常,各种辅助设备和告警装置应状态正常。

6.1.5  已安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应齐全、正确;

2  各种零件、配件安装位置应正确,数量应齐全;

3  各种选择开关应按设备技术说明书置于指定位置;

4  各类保险的规格应符合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5  设备接地应良好、可靠;

6  电源引入线极性应正确,连接应牢固可靠。

6.1.6  初验前应完成相关竣工技术文件的编制。

6  2.1 在运行开通前,应进行用以检验主要系统和相关设备是否符合运转要求的初验。

6.2.2  初验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内容,具体测试方法及测试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1  设备硬件检测;

2  节点容量测试;

3  门户导航功能及服务器性能测试;

4  媒体交付功能测试;

5  业务管理功能及服务器性能测试;

6  网络管理功能测试;

7  流媒体服务器性能测试;

8  安全、冗余测试。

6.2.3  初验应在安装工艺和软件版本检查合格后进行。

6.2.4  验收的计划和内容应依据本规范制订,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2.5  设备硬件检测应包含下列项日内容:

1  网络设备的检测;

2  服务器设备的检测;

3  存储设备的检测。

6.2.6  节点容量测试应包含下列项目内容:

1  检验系统的业务容量;

2  检验系统的License许可数量。

6.2.7  下列门户导航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EPG管理模版功能;

2  EPG模版分发功能;

3  EPG元数据分发功能;

4  EPG元数据实时处理功能;

5  EPG分组管理功能;

6  EPG数据采集功能;

7  EPG模版分发功能;

8  EPG请求调度功能;

9  EPG配置和管理功能;

10  EPG模版制作功能;

11  EPG发布功能;

12  EPG分组功能。

6.2.8  下列媒体交付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全局负载均衡功能;

2  本地负载均衡功能;

3  内容分发策略;

4  内容分发方式,包括静态方式和动态方式;

5  内容分发系统的管理功能;

6  系统支持的编码格式;

7  流协议的支持功能,包括TCP、UDP、RTSP、TS、HTTP、FTP协议等;

8  内容存储的管理功能。

6.2.9  下列业务管理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用户属性、用户注册和用户维护等管理功能;

2  CP(SP)的管理功能,包括CP(SP)的注册,审核,修改和查询CP(SP)信息等管理功能;

3  针对业务运营商的管理功能;

4  针对操作员的权限管理功能;

5  直播业务的管理功能;

6  点播业务的管理功能;

7  时移业务的管理功能;

8  计费相关的管理功能;

9  账务管理功能;

10  业务审核功能;

11  业务发布功能;

12  业务暂停、注销或移机等的处理功能;

13  业务管理的统计功能。

6.2.10  网络管理功能测试应包含下列项目内容:

1  测试对象,主要包含网管系统对网络电视系统内所有功能子系统及终端网元的管理测试功能;

2  测试范围,主要包含网元拓扑管理功能、网元状态测试功能、网元业务参数查询功能、网元参数配置功能、网元实时性能测试功能、异常情况告警功能、告警统计功能、统计报表功能、机顶盒版本管理功能和机顶盒资源管理功能等。

6.2.11  EPG服务器性能测试应包含下列项日内容

1  测试单台EPG服务器页面平均响应时间;

2  测试电台EPG服务器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3  测试EPG服务器对业务数据的支持能力;

4  测试EPG服务器对终端的并发支持能力;

5  测试单台EPG服务器生成话单的支持能力。

6.2.12  流媒体服务器性能测试应包含下列项目内容:

1  测试流媒体服务器对单文件点播并发的支持能力;

2  测试流媒体服务器对多文件点播并发的支持能力;

3  测试用户点播流媒体服务的成功率;

4  测试满载条件下点播业务响应时间;

5  测试直播转发的时延时长;

6  测试直播转发的内容准确率;

7  测试直播节目录制准确率;

8  测试直播节目录制过程执行时长;

9  在多业务并发情况下对上述性能测试项进行测试。

6.2.13  安全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通过模拟外网攻击测试网络电视系统在有网络攻击的情况下的功能和性能。

6  2.14 冗余测试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  对于有冗余的设备功能模块,应测试其主各自动倒换功能,发生倒换时应正常提供业务;

2  对于有冗余的系统节点,应测试系统节点间自动保护倒换功能,发生倒换时应正常提供业务;

3  对于网络中的主备链路,应测试主备链路自动倒换功能,发生倒换时应正常提供业务。

6.2.15  工程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技术文件。竣工技术文件一式三份。

6.2.16  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文件;

2  开工报告;

3  工程变更单及洽商记录;

4  竣工图纸;

5  已安装设备明细表;

6  停(复)工报告;

7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签证和阶段验收报告;

8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9  验收证书;

10  竣工报告;

11  其他相关记录、备考表;

12  交接书。

6.2.17  竣工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应齐全;

2  图纸、测试记录、随工质量记录应与实际相符,数据应准确;

3  文件外观应整洁,格式、文字应规范、清晰。

6.3.1  试运转阶段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转时间可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试运转期限执行,且不应少于三个月。

6.3.2  在系统试运转期间应观察下列项目,并应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测试提供主要依据:

1  由于硬件原因造成系统故障的情况;

2  由于软件原因造成系统故障的情况;

3  冗余切换功能运行情况。

6.3.3  试运转期间的主要指标和性能应达到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的规定。当主要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解决问题后,从次日开始重新试运转三个月;当对有关数据发生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可对有关数据重测,进行验证。

6.3.4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转符合要求后进行。

6.3.5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阶段测试应确认检查结果;

2  验收组认为必要项目应复验;

3  设备应清点核实;

4  对工程应进行评定和签收。

6.3.6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项目,应由验收组查明原因,确认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3.7  工程竣工后,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考核。

附录A 业务模型参考

A.0.1  当直播业务采用组播方式时,用户模型可按表A.0.1执行。

表A.0.1参考用户模型

注: 1 时移业务的分发策略也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2 上述所有取值均为经验值, 建设时应按需测算,并按实际运营数据修正。

A.0.2  当直播业务采用单播方式时,用户模型可按表A.0.2执行。

表A.0.2参考用户模型

注: 1 时移业务的分发策略也可参照上述内容。

2 直播业务采用流代理方式时,无须内容存储:采用延时方式时, 等同于时移业务。

3 上述所有取值均为经验值,建设时应按需测算,并按实际运营数据修正。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IPTV业务需求》YD/T 1654

《IPTV对接入网络的技术要求(第一阶段)》YD/T 1695

《IPTV业务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T 1823

《IPTV业务管理系统体系架构》YD/T 2015

《lPTV系统的媒体交付系统 一基于CDN结构》YD/T 2264

《IPTV管理体系结构》YD/T 2265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 5026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083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间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GB/T51252-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网络电视T程技术规范》GB/T 51252-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7月31日以第1644号公告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网络电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现行与网络电视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2  网络电视业务正常运营,须涉及从内容制作、内容播控、内容运营、内容承载和内容呈现的完整业务环节。其中内容制作、内容摇控主要涵盖影视制作、版权牌照等领域,与工程技术相关度较小;内容呈现主要涵盖用户侧机顶盒和终端的功能要求,与工程技术相关度较小。因此本规范暂不涉及网络电视内容制作、播控系统、机顶盒及终端等建设内容.而主要对网络电视业务运营所涉及的内容运营、内容承载等系统功能模块的建设进行规定。

1.0.8  在建设网络电视系统时,应在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实现高可靠性、平滑的可扩展性、良好的安全性。系统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系统设计应与业务和网络发展规划相适应,可以近期业务需求为主,兼顾远期业务发展。

3 总体技术要求

3.1.1  扩展业务可包括信息服务、消息服务、游戏娱乐、电子商务、通信服务、应用商城等。

3.2.1  网络电视系统从功能划分,共涉及8个功能集,其中由内容运营、运营支撑、门户导航、业务管理、媒体交付、安全管理和客户端7个功能集组成网络电视端到端业务系统,运营支撑(H)功能集是与网络电视业务开展相关的通用外部系统(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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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总体系架构图

内容运营功能集(A)为网络电视业务提供电视节目源,包括内容获取、内容安全、内容编码/转码、内容编辑、运营维护和内窖管理等功能。

网络管理功能集(B)负责对网络电视业务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监测和管理,提供有效的业务质量监测手段和故障检测和定位手段,保障网络电视业务的顺利运行;包括网络管理功能和系统中设备的监控、管理和配置功能和终端的管理功能。

业务管理功能集(C)负责网络电视业务系统中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策略管理、用户管理、业务定制、内容服务引擎、用户认证、SP管理和计费等功能模块。

安全管理功能集(D)负责整个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内容安全、设备认证和内容监控三个功能模块。

门户导航功能集(E)为用户提供访问业舟的界面,包括统一界面、业务导航和节目导航(EPG)等功能模块。

媒体交付功能集(F)负责内容从节目源到客户端的传送,包括分发/传送、存储、调度控制和流服务等功能模块。

客户端功能集(G)完成用户侧的用户信息管理,包括终端管理、业务管理、安全管理,编解码等功能模块。

运营支撑功能集(H)完成非网络电视业务特定的用户信息管理、SP管理、结算以及客户服务等功能。各系统功能如下

(1)内容运营(A)。内容运营功能集(A)主要负责完成内容的集成、内容运营管理、与内容相关的业务支撑和对内容的审核及数字版权管理等工作。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1)内容获取(A1):原始内容的捕获和对原始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

2)内容安全(A2):①对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中不包含非法信息与其他禁止播出的信息;②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版权管理,包含节目内容的加密、授权和密钥管理。

3)编码/转码(A3):①对数字化的内容信息进行编码,使之符合系统的编码要求,②将内容信息从某种编码格式转坐成另一种编码格式。

4)内容编辑(A4):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

5)运营维护(A5):对内容运营平台进行维护,保证该平台能正常运作。

6)内容管理(A6):①对内容进行存储、分类、索引;②对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操作;③提供内容的查询接口。

(2)网络管理(B)。网络管理功能集(B)负责对网络电视业务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监测和管理,提供有效的业务质量监测手段、故障检测和定位手段,保障网络电视业务的顺利运行。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1)终端管理(B1):①终端状态监控,包括实时和非宴时两种方式;②终端软件更新;③终端版本信息管理;④终端的生命周期管理。

2)系统设备管理(B2):①业务系统的网络管理;②业务系统的监控;③业务系统的故障定位。

(3)业务管理(C)。业务管理功能集(C)负责网络电视业务系统中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实现对业务、用户、SP/CP的有效管理,提高业务开展的是活性,增强业务的运营和管理能力。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1)业务定制(C1):①单个内容的管理(包括增加/删除/移动/生命期控制等调度控制等)。单个内容是指一个点播片源或者一个直播频道。②各类服务的信息维护。其中服务是指一个或多个内容的组合。③各类产品或业务的信息维护。其中产品或业务是指服务或服务的组合,产品包含面向用户的计费策略。

2)SP管理(C2):①CP/SP基本信息的管理;②CP/SP生命周期的管理。

3)内容服务引擎(C3):①获取由内客运营商提供的内容源数据;②获取由内容运营商提供的内容定价策略。

4)用户管理(C4):①用户基本信息的管理,包括业务系统为用户分配的用户名、密码和其他状态信息;②用户订购关系管理,包括订购的产品或业务,订购时间、订购状态等;③为用户提供统一的接口,进行业务订购、数据查询等操作。

5)用户认证(C5):①用户开机登录时的认证鉴权,为用户配置初始信息;②业务使用时的鉴权认证,用于判断用户是否能够使用该项业务。

6)计费(C6):根据用户使用业务时产生的话单数据及业务订购关系,生成计费话单,该计费话单将作为外部营帐系统与用户进行结算的依据。

(4)安全管理(D)。

1)内容安全(D1):数字版权保护:包括内容加密和密钥管理。

2)设备认证(D2):①网络对用户终端的认证;②系统设备的认证。

3)内容监控(D3):内容监控:监控和防止非法内容的播出。

(5)门户导航)E)。

1)统一界面(E1):业务系统与用户之问的统一人机接口。多个业务形式、多种呈现方式(图像、语音、文字等)协调一致的机制。包含用户请求的调度功能。

2)业务导航(E2):为用户提供多个业务(网络电视和其他业务)的入口界面。

3)EPG(E3):①获取内容源数据和EPG源数据;②针对用户请求下发EPG数据;③业务数据(收视率、点播次数等)的采集和上报。

4)其他(E4):其他增值业务的导航系统。

(6)媒体交付(F)。媒体内容通过媒体交付系统传送过程,不应改变媒体内容的编解码格式,保证内容的透明传送。

1)分发/传送(F1):按照一定的策略(如:按地点区域分发、按节目的等级、按业务统计信息的自动分发、指定分布比例的分发等)将媒体内容分发到流服务节点上。分发的信息来源和目的由调度/控制模块指定,包括基于文件的和基于流的两种分发方式。

2)调度/控制(F2):①服务均衡调度,负载均衡;②内容分发策略管理,如按地理分布、按时间分布;③负责业务的统计信息收集上报;④提供分发带宽的管理能力;⑤向上层汇报节目内容数据在各流服务节点的分布状况;⑥根据内容ID定位到内容的存储位置,⑦流服务节点的切换(指直播、点播);⑧实时节目的录制控制。

3)流服务(F3):①向业务终端传送内容数据;②响应终端发出的播放控制命令;③流封装格式的转换(若需要,如单播转组播等);④采集计费信息(如业务起止时间等)并向运营支撑系统传递;⑤流(包括速率等)的自适应控制。

4)存储(F4):①内容存储和删除,包括基于文件的存储和基于流化处理以后文件的存储两种;②冗余备份和恢复;③存储资源优化、配置和管理;④内容定位;⑤内容的生命周期管理。

(7)客户端(G)。客户端是业务系统在用户侧执行业务能力的功能集合,包括接收用户操作命令并向系统传递、接收媒体内容、内容的解密和解码及播放等功能。客户端包括业务终端(G1),也可能包括其他(G2)(电话、计算机等用户借以向系统传递操作命令)功能实体。

(8)网络管理(H)。网络管理系统是独立于网络电视业务系统的外部系统。主要完成用户的开户、用户业务资源分配、客户服务和账务结算等功能。

1)客户服务(H1):①为客户提供多种沟通渠道(WEB/电话/其他);②为客户提供各种业务及资费介绍;③接受客户的各类问题,对问题进行归类,及时解决问题,将结果及时回馈给客户(自动或人工完成)。

2)账务(H2):为用户提供支付途径(预付款/后付款)。

3)用户管理(H3):①为用户提供多种沟通途径(在线/离线),能及时、准确地收集用户提交的各种信息,并且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回馈信息;②用户个人资料(身份资料、联系方式、兴趣爱好等)的管理;③用户活动的日志管理;④为用户提供业务数据(各类业务的定价、规则等),供用户浏览查询;⑤存储用户订购的各种业务及其详细信息;⑥提供一系列供其他功能模块调用的接口,以获取用户资料信息、日志信息、用户订购的业务信息。

3.2.2  网络电视系统物理体系结构包含内容提供者、业务提供者、网络提供者和终端用户四个基本参考域。内容提供者是指拥有或被许可销售内容或相关的内容资产的实体;业务提供者泛指基于价格表或合同提供电信服务给客户的运营商,一个业务提供者也有可能是另一个业务提供者的客户;网络提供者是指维护和运营网络电视所需的网络的组织;终端用户是通过网络电视网络使用网络电视业务的消费者。

3.2.3  媒体交付系统在网络电视系统中主要负责内容从媒体源到客户端的传送,包括分发/传送、存储、调度控制和流服务等功能模块。媒体交付系统应具备媒体管理功能、节点管理功能、服务路由能、媒体存储功能、媒体控制功能,媒体处理功能和媒体服务功能。图3.2.3中所描述的功能模块不是具体的物理实体,在具体实施时,一个或多个功能模块的功能可以在一个物理实体中实现,也可以在不同的物理宴体中实现。

3.2.4  业务管理系统在网络电视系统中应主要负责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业务定制功能、SP管理功能、内容服务引擎功能、用户管理功能、用户认证功能和计费功能。

4 工程设计

4.1.5  先期建设的省级网络电视系统,当用户规模较小时,建议采用省内两级架构,网络电视媒体交付系统及门户导航系统的省中心与地市中心合设,各地市仅设置边缘节点;当用户规模较大时,省内网络电视网络建议采用三级架构。

4.3.1  在建网初期,如缺乏相关的基础资料,难以确定业务模型的可按照附录A提供的业务模型进行建设。用户峰值并发率指使用网络电视业务的在线峰值用户数占总网络电视注册用户数的比例,业务功能使用率指各类网络电视业务和功能被峰值并发用户使用的比例,服务响应率指本级节点实现所覆盖用户业务晴求的比例。

4.3.3  内容分发策略和业务交付策略略可利用“二八定律”,并综合考虑建设规模、组网结构、传送网络和工程投资实现设备配置和服务能力的优化组合。所谓“二八定律”又名帕累托定律,基本含义是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的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因此又称二八法则。

4.4.1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缘节点通常设置在离用户接入点业务跳数最少的网络层次,故通过内容分发策略将高请求率的内容发送至边缘节点处可将被用户选择概率最高的热片存储在边缘节点,可提高用户访问内容的质量,降低骨干嘲络的带宽消耗。负载均衡算法是指通过获得最佳路由和媒体服务节点的位置信息,对客户端接入的媒体服务进行分配管理。

4.4.2  媒体交付系统流服务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媒体业务码流可按表1选择。

表1网络电视系统视频清晰度对应码率表

3  组播方式流服务能力只与通过组播方式提供的业务数及相应需占用的带宽资源有关,而与使用该业务的用户数无关。

4.4.3  建议采用RAID5方式,冗余系数参考值为1.2~1.4。

4.5.2  门户服务能力以用户数为计量单位便于在不同复杂度的要求下统一适用。

4.6.2  业务管理服务能力以用户数为计量单位便于在不同复杂度的要求下统一适用。4.6.3 建议采用RAID1方式,冗余系数参考值为2。

4.7.2  网络电视系统中所有功能子系统通过系统设备管理子系统进行管理,网络电视终端通过终端管理子系统进行管理。

4.8.1  人流量总最较小,与出流量相比可忽略。

4.9.2  防范单点自发故障应针对中心和节点采用不同的冗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某中心节点单点失效时,由同级节点或上级节点暂时承担该节点的系统功能,待该节点故障排除后,再倒换至正常系统状态,实现系统冗余功能。

2  当某边缘节点单点失效时,由同级节点或上级节点暂时承担该节点的系统功能,待该节点上线后,再倒换至正常系统状态,实现系统冗余功能。

4.11.2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网络电视视频编码建议采用H.264编码标准。

4.11.3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网络电视音频编码建议采用MPEG1 Layer 2或MPEG2 Low Complexity AAC。

5 施工要求

5.2  安装要求

5.2.10  对于需使用下送风的机房,可设置地板,但地板下原则上不带放电缆,仍使用上走线方式。5.2.17 安装在机架内的独立设备,应首先分别用接地导线连接到机架汇流排上.导线的截面积要符合设备说明书要求,或不小于该设备电源线的截面积;机架汇流排用16mm2的多股铜线与机房汇流排连接。光缆金属护层及加强芯在专用连接端子固定(与机架绝缘),并单独用16mm2的多股铜线与机房汇流排连接。

6 工程验收

6.2  工程初验要求

6.2.5  设备硬件检测应包含下列项目

1  网络设备的检测。网络设备主要指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应检测以下内容:

(1)检测网络设备的系统配置;

(2)检测网络设备的端口配置,包括端口类型、数量以及端口状态;

(3)当网络设备内的模块具有冗余配置时,测试其冗余功能。

2  服务器设备的检测。服务器设备主要指刀片服务器、机架式服务器、集装式服务器等。应检测以下内容:

(1)检测服务器设备的主机配置,包括CPU类型及数量、内存、内置存储设备等;

(2)如服务器设备有外设配置,如显示器、键盘等.检测其功能。

3  存储设备的检测。存储设备主要指磁盘阵列和磁带机等提供存储能力的设备。应检测以下内容:

(1)检测存储设备的系统配置;

(2)检测存储设备的端口,包括磁盘规格、磁盘数量、磁带容量、端口类型、端口数量、端口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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