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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108-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用电子警报器

Vehicle electronic sirens

GB8108-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7月01日

本标准中第5章(5.1除外)、第7章、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8108-1999《车用电子警报器》,与GB 8108-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参考面、参考轴及参考点的定义(见3.1、3.2、3.3,1999年版的3.1、3.2、3.3);

——增加了转换效率的定义(见3.5);

——修改了分类和命名(见第4章,1999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电气部件要求(见5.2);

——增加了基本功能要求(见5.3);

——增加了输出功率要求(见5.4);

——修改了声压级要求(见5.4.4,1999年版的5.5);

——修改了警报器各声调的音响频率和重复变调周期的要求(见5.4.5,1999年版的5.6);

——增加了电气性能(见5.5、6.6);

——删除了电压波动试验(1999年版的5.7、5.11、6.4);

——删除了与声压级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结果要求(1999年版的5.11);

——删除了和音频分析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站果要求(1999年版的5.12);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恒温恒湿性能、防雨性能、防尘性能的要求(见5.6、5.7、5.8、5.9、5.10,1999年版的5.8);

——修改了耐振动性能、耐碰撞性能的要求(见5.11、5.12,1999年版的5.9);

——修改了连续工作可靠性要求(见5.13,1999年版的5.10);

——增加了试验电压要求(见6.1.3);

——增加了安装(见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1999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标志、合格证和包装(见第9章,1999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包装、运输、贮存(见1999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海峰 潘汉中 邹永良 田忠玉 张军 徐翼 马静洁 李壮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108-1987、GB 8108-1999。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安装使用的电子警报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合格证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安装使用的电子警报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3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L:沙尘试验

GB/T 2423.3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R:水试验方法和导则

GB/T 3767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

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参考面  reference plane

扬声器声压级测试时,位于发声方向正前方并垂直于地面的平面。

3.2

参考轴  reference axis

与参考面垂直,并通过单个扬声器发声系统中心或阵列扬声器几何中心的直线。

3.3

参考点  reference point

参考面与参考轴的交点。

3.4

标称功率  rated power

在本标准规定的频率范围内,电子警报器所能承受的、不产生机械性能、电性能及热性能损坏的最大功率值。

3.5

转换效率  conversion efficiency

电子警报器输出功率和输入功率的比值。

4 分类和命名

4.1  分类

电子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按结构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一体式警报器由主控制机(内含送话器)和扬声器组成,分体式警报器由主控制机、送话器和扬声器组成。

4.2  命名

警报器的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如下:

5 要 求

5.1  外观、结构要求

5.1.1  警报器表面应无锈蚀,涂覆层应无剥落或气泡现象,表面应无明显划伤、龟裂、破损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5.1.2  开关、按健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和通/断状态,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以上要求标出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应能清晰、耐久。

5.2  电气部件

5.2.1  电源

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警报器的标称电压应为12V(DC)或24V(DC);

b) 警报器电源关闭后,泄漏电流应小于5mA。

5.2.2  导线

警报器所使用导线的阻燃性应符合GB/T 19666的要求,电源线路正极导线用红色标识,负极导线用黑色标识。

5.2.3  布线

警报器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得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护套。导线应装有衬套,接线应布置整齐,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有序编扎。

5.3  基本功能要求

5.3.1  警报器各控制键、旋钮等机构应正常操作,所对应的音调、功能应正常。

5.3.2  送话器的送话内容应清晰可辨,无杂音及电啸声。

5.4  性能要求

5.4.1  警报器输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称功率的90%。

5.4.2  警报器转换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5.4.3  扬声器纯音检听不应出现碰圈声、机械声及其他严重异常声。

5.4.4  警报器各声调的声压级(A计权)按照功率划分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5  警报器各声调的音响频率和重复变调周期应符合表2的要求。

5.4.6  警报器控制器和送话器在1000Hz的总谐波失真度应小于10%。

5.5  电气性能

5.5.1  电源适应性

标称电压为DC12V的警报器,在以DC9.0V~DC16V供电时,警报器应能可靠工作,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6dB。

标称电压为DC24V的警报器,在以DC18V~DC32V供电时,警报器应能可靠工作,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6dB。

5.5.2  耐极性反接

警报器应能承受1mim的耐极性反接试验,试验后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

5.6  耐高温性能

警报器在65℃高温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试验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5.7  耐低温性能

警报器在-40℃低温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试验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5.8  恒温恒湿性能

警报器在恒定湿热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试验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5.9  防雨性能(仅适用于扬声器及车体外露天安装的警报器)

警报器应能耐受雨淋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

5.10  防尘性能(仅适用于扬声器及车体外露天安装的警报器)

警报器应能耐受粉尘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

5.11  耐振动性能

警报器应能耐受振动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接器等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

5.12  耐碰撞性能

警报器应能耐受碰撞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接器等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

5.13  连续工作可靠性

警报器应能无故障地连续工作200h;且连续工作200h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一般试验环境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a) 环境温度:10℃~30℃;

b) 相对湿度:≤9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2  声学试验环境

试验用声学环境应符合GB/T 3767的要求。

6.1.3  试验电压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试验电压下进行:

a) 标称电压为DC12V的警报器,试验电压要求为DC13.6V±0.2V;

b) 标称电压为DC24V的警报器,试验电压要求为DC27.2V±0.3V。

6.2  外观、结构检查

目测检查警报器表面及结构状态,检查文字符号和标志是否规范。

6.3  电气部件检查

6.3.1  电源检查

电源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检查警报器的标称电压;

b) 在警报器供电电路中串街精度不低于1mA的电流表,接通电源,1min后关闭警报器电源,记录电流表示值。

6.3.2  导线检查

目测检查警报器的导线颜色、熔断器位置等,必要时按GB/T 19666要求检查导线的阻燃性。

6.3.3  布线检查

目测检查警报器布线、导线保护等。

6.4  基本功能检查

操作检查警报器各控制按键及旋钮的工作是否正常,通电检查警报器各音调状态及送话器的送话质量。

6.5  性能要求测试

6.5.1  输出功率测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与代替扬声器的等效负载按正常工作方式连接,配套线长度应不大于0.5m。向警报器供电,警报器音调选择表2中的紧急调频调,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用电压表读取输出端的电压U1,按式(1)得出警报器输出功率P:

P=U2/RL     ………………………(1)

式中:

P——警报器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

U1——输出端电压,单位为伏特(V);

RL——等效负载,单位为欧姆(Ω)。

6.5.2  转换效率测试

在6.5.1规定的测试条件下,使用电压表和电流表测出警报器的输入电流I和输入电压U2,按式(2)得出转换效率η:

η=P/I×U2×100%    …………………………(2)

式中;

η——转换效率,单位为百分比(%);

P——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

I——输入电流,单位为安培(A);

U2——输入电压,单位为伏特(V)。

6.5.3  扬声器纯音检听试验

给扬声器馈以相当于1/2标称功率的正弦电压,在500Hz、1000Hz、1500Hz三个频率点上检听扬声器发出的声音,检听距离为2m。

6.5.4  声压级测试

6.5.4.1  测试装置

试验用声级计应满足GB/T 3785.1的要求,其精度等级为Ⅰ级。

6.5.4.2  测试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及扬声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放在试验台上,测量单只扬声器时,将声级计面对扬声器参考面放置在其参考轴线上距离参考点2m处;测量两只以上扬声器在其指向性一致时,将声级计面对扬声器参考面放置在对称中心轴线上距参考点2m处。向警报器供电,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按照表2的要求在相对参考轴各角度测量声压级,在每个角度每5s测量一次,共测量3次,取平均声压值。

6.5.5  音频分析测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与替代其扬声器的等效电阻按正常工作方式连接,向警报器供电,通电后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采集警报器输出信号进行频谱分析,分别测量并记录警报器各音调的音响频率、重复变调周期。

6.5.6  谐波失真测试

将送话器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在测试支架上,送话器的入声孔应在仿真口的轴线上,并与仿真口唇圈相距40mm。接通警报器电源,将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送话器激励声压级为94dB,测量频率为1000Hz,测量并记录警报器控制器和送话器在1000Hz时的总谐波失真度。

6.6  电气性能测试

6.6.1  电源适应性测试

对于标称电压为DC12V的警报器,分别以DC9.0V±0.2V和DC16V±0.2V供电,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

对于标称电压为DC24V的警报器,分别以DC18V±0.2V且DC32V±0.2V供电,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

6.6.2  耐极性反接测试

对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施加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试验时间为1min,试验后检查警报器能否正常工作。

6.7  高温试验

6.7.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6.7.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放入高温试验箱,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a) 接通警报器电源,任选一种音调工作并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在65℃±3℃的环境温度下保持4h;

b) 断开警报器电源,恢复至室温后,取出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6.8  低温试验

6.8.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6.8.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不通电状态放入低温试验箱,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a) 在-40℃±3℃环境温度下放置4h后,接通警报器电源,检查警报器能否发出清晰可辨的警报音响;

b) 断开警报器电源,恢复至室温后,取出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6.9  恒定湿热试验

6.9.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6.9.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不通电状态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a) 警报器在干球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环境中保持24h;

b) 接通警报器电源,任选一种音调工作并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再保持24h后断开警报器电源。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6.10  雨淋试验

6.10.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8的要求。

6.10.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置在雨淋试验台上,喷水量24.5L/min±0.5L/min,喷水管摆动角度±60°,试验台转速17r/min,试验时间1h。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工作状态。

6.11  粉尘试验

6.11.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7的要求。

6.11.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粉尘试验箱,试验箱温度应保持在10℃~35℃,相对湿度为45%~75%,试验箱中保持5kg±0.2kg滑石粉,每15min扬尘2s,持续2h后取出。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工作状态。

6.12  振动试验

6.12.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10的要求。

6.12.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在警报器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振动,试验条件:频率10Hz~35Hz、振幅0.75mm、1倍频程,每一个方向上循环20周期。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的外观、结构及工作状态。

6.13  碰撞试验

6.13.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6的要求。

6.13.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碰撞试验台上。以峰值加速度100m/s2,脉冲持续时间16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警报器连续碰撞1000次±10次,相应的速度变化量为1.0m/s。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的外观、结构及工作状态。

6.14  连续工作可靠性试验

将警报器放置在室温环境中,通电后任选一种音调并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进行200个周期的测试,每个周期警报器连续工作30min,然后关闭30min。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7 安 装

警报器在车辆上的安装遵循以下原则:

a) 应使用连接件、紧固件将警报器可靠连接、固定;

b) 警报器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

c) 电源负极应与电瓶负极直接连接;

d) 当警报器的线路需穿越车辆上的金属孔时,应在金属孔上加装护套;

e) 警报器的安装不得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和行驶安全;

f) 满足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警报器的型式检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转产或转厂时;

c) 停产后复产时;

d) 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

f) 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按表3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如果有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型号警报器型式检验不合格。

8.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依据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生产企业可在表3规定项目基础上自行增加检验项目,但不得减少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出现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批次进行复验,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确定产品的降级或报废或生产整改等处理方式。

9 标志、合格证和包装

9.1  标志

9.1.1  产品标志

警报器外壳上应有清晰、耐久且不易被轻易去除的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商及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次号。

9.1.2  包装标志

警报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型号名称、制造商名称、主要参数、详细地址、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9.2  检验合格证

每台出厂的警报器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c) 检验结论、检验日期;

d) 检验员标识。

9.3  包装

产品按照运输、贮存的要求,应有包装,以防止产品损伤,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其他附件。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4]  SAE J1849-2012  Emergency vehicle sirens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