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培训工作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冀建质[1996]14号)、《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河北省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施行办法>(冀建建[1997]314号)的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考核及发证工作。
一、培训的对象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培训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事故案例剖析。
三、培训教育管理
1、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培训教育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2、各市安监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报省安监总站备案。
3、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师资人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经省安监总站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4、一、二级企业法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安全科(处长)以师资人员由省安监总站负责培训;其它人员由各市安监站负责培训。
四、审核备案工作
此项工作由省安监总站管理科负责。
1、各市培训前要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申报表》向省安监总站申报。
2、各市按照“三统一”(统一师资、统一内容、统一试卷)的原则组织培训。培训期间要严格考勤制度,认真登记汇总。
3、省安监总站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市进行监督指导。
4、格式培训结束报省安监总战后由管理科主办人审查并详细登记,填写事项审批表,经科长审核,报站长审批。
5、综合科收款并登记后盖章。